跨越式发展与我国法治理念的调试

2017-06-20 19:33吴冬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7期
关键词:调试冲突发展

摘 要 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社会财富的极大增加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要求。为了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跨越式发展应运而生。跨越式发展要求经济发展的多、快、好,而法治却要求法律至上、程序优于实体,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的今天,更要注重调和跨越式发展与法治之间的不平衡,实现两者的均衡。

关键词 跨越式 发展 冲突 调试 法治理念

作者简介:吴冬梅,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政府办公室,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17

一、跨越式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冲突

(一)跨越式发展的概念

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跨越式发展是与超常规相对的,它要求大步,甚至跨步,侧重于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跨越,甚至赶超。但从实践上来说,跨越式发展也并不是一味地追求速度,它寻求的是经济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相互融合,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模式。

跨越式发展从现实层面考量,包括生产力的发展、技术的革新以及国民经济的提升。跨越式发展的现实意义也是显著的:一方面,为国家发展赢得了时间;另一方面,为国家向纵深方向发展提供了方向;同时,也绕过了其他国家在发展中无法避免的困境。 但并不是任何一国的跨越式发展路径都是正确的,必须选择适合本国的发展道路。结合本国的实践,在实践上创新。但是跨越式发展也并不是听之任之,在法治化模式下,跨越式发展面临着和法治理念调试的问题。

(二)法治模式的选择

法治模式出现于近代社会,但法治国思想在国内外都有着悠远的历史。早在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鼎”,晋国“作刑书”,自此开创了我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河。而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柏拉图勾画了理想城邦的蓝图《理想国》,在承认了人性缺陷的基础上,把对国家治理的希望从苛求至善至美的哲学王转移到了法律上。法治思想是人类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总结,也是社会治理的成功范式。法治模式下,社会主体依法办事,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法律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法律也成为公权机关履职的依据,从而维护了正常的社会运转,推动了社会的良性互动。正如郑成良教授所言“对利与弊的权衡,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以及对善与恶的评价,都不能替代法律的标准和结论,而且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言,法律思维方式应该具有优先的位次,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受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能允许的。”

(三)跨越式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冲突

法律让社会主体找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拥有了独立的话语权,可以说,法律让人类更加独立。在遵从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两者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法治所要求的稳定性与创新所体现的变动性之间是矛盾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要素之一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就要求我们所遵守的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具有预测性、教育性、指导性、评价性,法律的这些作用也就奠定了法律稳定性的特点,朝令夕改的法律是无法起到预测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会看到跨越式发展在这一点上明显不同于法律,经济的发展讲究见微知著,需要创新,跨越式发展就要求人们在既有的经济体制、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发生变化的同时,予以适当的调整,当然这是与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其二,法律的发展既要讲究程序正义又要讲究实体正义,特别是在世界法治化进程的今天,程序正义拥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的地位。经济的发展当然更加倾向于速度,跨越式发展不要求始终遵循固定的模式,只要能为经济大发展提供便利就是好的方式,遵循固定的程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法治化最重要的就是依法行事,不论表面上看起来有多公正,但都不得违反法定强行程序性规范。因此,讲程序与否就成了两者冲突的一面。

其三,法治化推崇“法律至上”主义,社会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理念的核心之一就是法律至上,一切公共政策的实施,制度的制定都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但于此同时,跨越式发展更加看重的是经济的发展,即便是某项政策的出台违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能够带来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较好的政治利益,虽然当这种情形发展到大规模的时候可能会被抑制,但在初期也是能够为跨越式发展所包容的。

二、跨越式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

综合以上分析,跨越式发展与法治化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几乎是不可调和的,但是否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必须取一舍一了,两者真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答案是否定的。

一切良好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提供有力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经濟和社会发展模式和方式的顺利推行和成功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无论是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战略还是某个区域的跨越式发展战略,都是一种宏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而法律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宏观调控方面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制约和协调的作用。

(一)从跨越式发展自身来看

跨越式发展是超常规的、大踏步的赶超行为。它不是全面、平行地、稳定地发展,而在各个领域有先有后、有轻有重、有深有浅地发展,其不同一性也引起政策上的不同倾斜。由此,有效解决既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之间的冲突,在法治社会,最好方式莫过于法律。法律可以将各种冲突的爆发所带来的后果局限的一个小的范围内,在整体上维护经济的发展。

(二)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来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根据我国国情,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来的,它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从我国几年来的文化来看,广大的人民大众之所以长期以来受到各个阶级的压迫,社会中存在等级和特权阶层的划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虽然也存在着各种礼仪和法律的约束,但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有严重区分的规范。而当今的法治原则讲究的是众生平等,禁止法律上的任何特权。法治化可以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不当干预,充分维护市场的自由和平等。

因此,可以说跨越式发展是经济发展趋势的正确体现,是生产领域的表达,其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轨道,跨越式发展不能跨越法治发展。法治能够为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法治首要强调自由经济的发展,自由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民主是法治的实质内容,民主法治能够遏制跨越式发展的非理性。

三、跨越式发展与法治理念的调试。

(一)跨越式发展须保持与法律的平衡

法治原则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一经确立,就树立了它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维护了整个社会秩序,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了保障。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才是王道,保持两者的平衡,才能使两者和谐共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跨越式发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虽然说发展才是硬道理,但如果经济的发展是弃法律于不顾,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以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发展,最终也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跨越式发展鼓励人推陈出新,活跃市场氛围,但必须遵守法律。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人权才能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法治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并不能都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的高成本化,法律严重的程序性也为跨越式发展带来了一些不方便。因此对于这些不便,应该多加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当然,一切知识都来源于实践,法律的发展同样如此,当法律的发展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时候,或出现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时候,我们不仅应该完善相关的经济制度,更要对法律本身作出修正。之于丰富的现实情况来说,法律无疑具有滞后性。而一旦出现法律所不能涵盖的社会关系时,就应该适时对法律进行修订,通过完善法制体系、修订法律法规等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新的调整,保持法律发展的与时俱进。法律的创新是实践的结果,与法律的制定同等重要。

跨越式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隐含着法律的创新和发展。法治理念在近世纪以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跨越式发展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促进两者的均衡,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 跨越式发展与法治理念的整合

跨越式发展与法治化在一些方面是有不同的,但这些不同并不能将它们完全分隔开。寻求两者的平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才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在跨越式问题上,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理念。经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必须遵循客观存在的规律。在经济发展中,首先要将跨越式发展的正确理念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同时也要在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引进先进技术,逐渐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第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具体还包括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增强,执法水平的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养成,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备。这种理性的法律观念,既统摄着公民的法律行为,驱动其法律追求与法治价值目标的耦合,又成为推动法律向“善”、尽“善”的巨大精神动力。 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能够使公民在处理问题时自觉应用法律的思维模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也为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制环境。

第三,减少政府的干预。在跨越式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的公权力机关。在推进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公权力应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依法办事。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政府公权力行使的程序正当性问题。在公共政策的运行过程中,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能增强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提高政府形象。当然,市场经济的运行还是期盼“政府最小的干预”,因此,减少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特别是减少在行政立法也是政府改革的关键。

注释:

杨在峰.跨越式发展的哲学透视.湘潭大学//中国知网优秀论文数据库.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李龙.法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3-35.

樊安群.中國阶段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88.

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学刊.1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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