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推动网购发展

2017-06-21 22:26常耀中
中国市场 2017年16期
关键词:委托人代理人网购

常耀中

[摘要]文章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探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促进网络交易行为的理论逻辑和依据。通过模型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指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前后,在委托人激励显著提高、代理人激励较小降低,并在运费险和双方下一阶段交易进一步降低风险情况下,委托人获得无理由退货权利和代理人执行无理由退货要求是双方的最优策略。肯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作用,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环境的建议。

[关键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网购;委托人;代理人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088

1概述

2014年3月,工商总局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制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及例外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14),但是缺乏详细界定和操作说明、不利于具体执行。2016年,相关的投诉平台显示,消费者与电商的纠纷占到了近一半的比例,其中消费者面临着虚假宣传、销售假货、退还货难等突出问题(北京晚报,2017)。2017年1月,工商总局针对网购商品退货专门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的原则、范围、确认、标准、程序、监督和处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017)。从3月起“7天无理由退货”行政法规开始执行,消费者通过电商购物消费时拥有了界定清楚和执行有据的“后悔权”。以往退货难,消费者在面临网购商品问题时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出台,无疑赋予了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尽管“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的“后悔权”赋予了消费者更多退货权利,但也作为义务相应减少了网络电商拒绝退货的权利,那么新制度是否会有效促进电子商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呢?近期央广台记者所作的相关调查却发现,新制度实施近一个月,各方整体满意,新政策不仅得到了消费者的一致拥护,而且还得到了很多网络电商的支持(央广台,2017)。

针对这个有趣的、值得深入思考的现象,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进行探讨。首先,介绍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研究观点和典型分析模型;其次,采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模型,比较分析新制度发布前后,制度对网络交易活动中的委托代理双方行动决策及行动绩效的不同影响;最后,概括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分析结论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和政策建议。

2委托代理理论观点和模型

在合同关系中,广泛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例如投资者和经营者、雇主和员工、顾客和供应商等。代理人得到委托人授权来采取行动以实现委托人利益,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拥有更多信息的代理人可能会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而采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因此,为了使代理人更好地为委托人利益服务,就应该优化设计绩效报酬机制,使得代理人在获得一定激励的同时分担相应风险(诺贝尔经济学评委会,2016)。为此,经济学家设计了各种激励合同来配置委托人向代理人的支付以促使代理人采取使合作总剩余最大化的行动。

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厌恶型,各分担部分风险。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1)和(2)。其中,Up和UA分别为委托人和代理人期望效用,a∈[a[TXX-], a[TX-]]是代理人行动,b(a)是委托人从代理人a行动的期望收益、为凹函数,c(a)是代理人为a行动的成本、为凸函数,t=t(b+ε)为委托人向代理人的支付、其中ε是委托人收益的随机干扰项,E(t)为支付的期望值,Var(t)为由于委托人收益的随机干扰项而导致支付波动的方差,λ∈(0,1)为委托代理双方风险分配的比例。

Up=b(a)-E(t)-(1-λ)rVar(t)(1)

UA=-c(a)+E(t)-λrVar(t)(2)

激励机制设计要使合作总剩余b(a)-c(a)-rVar(t)最大化。假定不承担风险时(即Var(t)=0),a*使得b(a)-c(a)最大,a*为使总剩余最大的最优解。假定承担风险,委托代理双方将应该就风险分担再订立一份合同,以实现风险分担最优化(诺贝尔经济学评委会,2016)。不过风险的分配往往还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因此,不仅代理人的行动而且风险分配机制都会影响委托代理双方的收益,即激励水平。

3“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与激励

在一次电商网络交易当中,消费者是委托人、商户是代理人,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产品及服务a,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费用t,委托人从产品及服务获得期望收益b。此时,货物购前评价与购后评价不一致以及由此委托方愿意支付的波动ε就构成了支付风险的来源。

31“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执行前

假定委托人第一次从代理人购买产品和服务。委托人仅能够从电子商务平台所展示的商品信息以及商品评价中获得关于商品和代理人的信息,所掌握的商品信息不充分,但是代理人掌握的商品信息充分,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委托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再加上没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更难以保障。因为当网购商品实际并未达到委托人要求、购买后却又不能退货时则会给委托方带来较大损失。对委托人来说,风险程度Var(t)很大;对代理人来说,只要商品送达即可获取交易收益,退货风险很小,风险程度Var(t)较小。此时,λ为0,委托人承担几乎全部风险,代理人则几乎没有风险。结果是委托人的激励显著减小,代理人的激励显著较大,委托人将缺乏激励以网购方式从代理人处购买商品。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网络购物行为的发展将主要受到委托人激励不足的抑制。

32“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执行后

假定委托人第一次从代理人购买产品和服务。

(1)委托人不仅能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商品及评价信息,而且能在发出订单、收到货物后直接取得货物信息来支持购买决策。这是因为委托方拥有了“后悔权”,可以在收到商品7天内做出不受代理人影响的、是否购买商品的最终决定,并且这个最终决定获得法律保障,代理方必须遵照执行。在后悔情况下,委托方只须支付数量不大的快递费用。在上述情况下,委托人掌握的商品信息充分,与代理人处于较好的信息对称状态。一旦网购商品不符合要求,可以以较低成本退货,给委托方带来较小损失。因此,对委托人来说,λ为1,所承担风险很小,激励较大。

(2)对代理人来说,即使商品送达也可能面临着退货的情况,λ为1,代理人承担退货风险。但是,由于代理人掌握了充分的商品信息,并且由于前述行政法规对“7天无理由退货”的原则、范围、确认、标准、程序、监督和处罚有着严格和详细限定,委托人不能滥用所赋予的退货权利,因此退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因而风险程度Var(t)上升有限。此外,由于“无理由”的要求,只要符合时间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代理人都需要接受退货,因此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讨价还价过程以及纠纷诉讼所需投入的时间和资源将减少,相应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将降低。实际当中,商家也反映制度推出后,沟通和摩擦的成本支出减少了(央广台,2017),从而能抑制风险所导致的交易成本。因此,风险程度Var(t)上升很小,即使λ为1,代理人承担的风险也低,相应激励仍然较大,网售商品意愿仍然较强。

“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执行后,委托人将显著增加网购商品的意愿,代理人网售商品的意愿下降很小,从而改变制度执行前委托代理双方激励显著不对称、委托人激励不足成为主要网购制约瓶颈的状况,事实上优化了网购环境,促进了网购活动。

(3)运费险的作用。“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执行后,退货情况将显著增加。各大电商平台所推出的运费险将发挥降低委托人风险的作用。因为一旦委托人以极低的代价在定购商品的同时购买运费险,就能把退货发生时的运费支付风险转移给电商平台。因此,运费险有助于进一步降低委托人的风险程度Var(t),促使其收益和激励增加,提升委托人网购商品的意愿。

(4)第二阶段交易。如前所述,通过第一次定购和最终购买,委托人将掌握商品的充分信息,改变不对称状态,从而能以很低的退货概率再次购买商品,此时委托人的风险Var(t)很低,委托人的激励更高。在这样的状况下,由于代理人掌握了更多委托人对于商品偏好的信息,且了解到退货概率很低,代理人的风险Var(t)也将显著降低,代理人的激励将进一步提高。实际当中,代理人发现政策实施后,回头客也增加了(央广台,2017)。

4小结和建议

“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执行后看似会大大增加网络商户风险而导致网购电商发展的不利后果,但实际情况反而是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这是因为网购活动中委托人相对代理人处于信息不充分一方,在没有退货制度保障时,面临风险较大、网购激励较小,因而是电商网购活动发展的主要瓶颈。“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执行后能显著改善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减小委托人风险、提升委托人激励;由于代理人信息较充分且加上制度对于退货条件的规范约束,代理人风险仍然较小,并且“无理由”能降低代理人沟通和谈判成本,反而能抑制代理人风险、提升代理人激励。此外,运费险能进一步降低委托人风险;在第一阶段交易基础上,第二阶段交易中委托代理双方风险也将改善。因此,“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仅不会抑制电商发展,反而会释放网购潜力。

针对前述分析和结论,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推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执行和贯彻,进一步规范委托代理双方交易行为,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形成稳定的交易预期,从而有效降低双方风险和沟通谈判成本;其次,广泛宣传新制度当中相关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确认方式等,并辅以相关的裁定案例,减少委托代理双方在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分歧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沟通谈判成本;最后,推广“运费险”实施,形成与“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配套措施,进一步分散和降低委托方网购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EB/OL].[2014-02-26].http://wwwsaicgovcn/xbj/flfg/bmgz/201402/t20140226 _142118html.

[2]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EB/OL].[2017-01-11].http://wwwlegaldailycomcn/IT/content/2017-01/11/content_6951537htm?node=69475.

[3]北京晚报消费者网:2016年电商投诉存在9大问题[EB/OL].[2017-01-05].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7-01/05/c_1120252112htm.

[4]央廣台记者调查:你的“7天无理由退货”顺利吗?[EB/OL].[2017-04-12].http://chinacnrcn/yxw/20170412/t20170412_523702870shtml.

[5]诺贝尔经济学评委会合同理论[J].比较,2016(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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