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建立律师在场制度逐步完善刑事辩护机制

2017-06-22 13:33陳驚天
21世纪 2017年6期
关键词:辩护权控方讯问

推进建立律师在场制度逐步完善刑事辩护机制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是保证诉讼公正的基础,辩护权是辩方对抗控方的重要手段,要求律师在场则是完善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广义的律师在场是指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时均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狭义的律师在场仅指侦查阶段讯问时,被追诉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从国情来看,狭义的律师在场更有实践意义,因为庭审中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的证据,主要来自于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封闭性使得被追诉人容易遭受非法取证,使证据在源头上就被污染,导致控辩审的平衡结构向控方倾斜。侦查阶段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有利于监督侦查机关,防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

我国立法虽然对辩护权的保障越来越全面,但还没有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的侦查水平较低,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赖仍然严重,侦查机关担心律师的介入会加大办案难度;最根本的原因是在长期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侦查机关缺少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加上固有的重打击轻保护的有罪推定思维,让部分侦查人员不惜非法取证,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律师队伍的壮大,诉讼观念的更新,尤其是一批因非法证据而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出现,让确立律师在场制度,逐渐成为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共识。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对此进行过长期的专门的实证研究,论证了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行性基础。我国当前正在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在相关文件中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可以说,这是对律师在场制度的一次小规模破冰。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也不会一蹴而就,应该看到目前面临的障碍和需要明确的问题:一是侦查机关的抵制态度还比较坚决,实践中,在诸如职务犯罪等特殊的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口供依然至关重要,律师在场对案件侦破影响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侦查机关对此仍有比较大的顾虑;二是律师在场权的内容,律师在场可以做哪些活动,仅仅是静态的在场观看,还是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性权利,这决定着律师在场制度的实效性问题,对此还缺乏深入的研究,还没有达成基本的共识;三是诉讼资源、效率与实践需求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平衡。在侦查阶段就允许律师在场,将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尤其对于我国偏远贫困的地方,影响会更加明显;四是如何保障律师在场制度的落实,对于没有通知律师到场或者限制律师在场权利的行为,该如何制裁,还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五是对在场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非法干扰和破坏侦查行为的律师,该如何进行处罚,也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论证。

概括地讲,在案多人少的实践情况下,确立律师在场制度,应兼顾公正与效率,循序渐进,逐步到位。一是可以先从部分案件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等开始明确律师在场制度,进而结合实践条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减小实施的难度;二是赋予在场律师静态的在场监督权和动态的提供法律咨询权、异议权和确认侦查行为合法权(如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以保障律师在场的实效性;三是加强贯彻值班律师制度和录音录像制度,合理设计律师在场的程序与条件,补齐律师资源不足的短板;四是构建律师不在场的救济机制,对于故意限制律师在场的侦查行为,从证据上予以否定,以打消侦查人员的侥幸心理,建立合理的程序制裁机制;五是构建在场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根据情况追究违法律师的相关责任,规范诉讼行为,平衡各方权责。

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在我国逐步建立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缓解侦查封闭性带来的实践弊端,是破除侦查困局的必然选择,也是有效预防与控制冤假错案的必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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