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河鲀的“放”与“禁”

2017-06-22 18:36王忠壮
家庭用药 2017年6期
关键词:河豚条件食用

王忠壮

苏东坡有佳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还有“拼死吃河豚”的轶事;北宋诗人梅尧臣的“春洲生荻芽,春岸飞杨花。河豚当是时,贵不数鱼虾”,以及古诗“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也都佐证了河鲀味美。

河鲀即河豚、气泡鱼,但其身体里含有致命的剧毒成分河鲀毒素,几毫克就可置人于死地。为了避免误食中毒,1990年,原国家卫生部出台《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其第3条第2项:河鲀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此后26年,河鲀在市场上一直游弋于“灰色地带”,饕餮之徒只能偷偷品尝。2016年2月《家庭用药》刊出笔者的文章《河鲀到底能不能吃》,在当时是禁止的。时光荏苒,一晃又到河鲀肥美时,可是今年,有些老饕们在享用口福之余,声称可以光明正大地吃河鲀了,国家不管啦!一年中就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果真如此?

食用河鲀政策“开放了”

为规范养殖河鲀加工经营活动,促进河鲀鱼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控河鲀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6年9月5日出台《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

我国沿海常见的河鲀有四十余种,此次有条件放开的是已经完全成熟的、经过二十余年经验积累的两个品种:人工养殖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而且,“有条件放开养殖河鲀生产经营”最重要的限制条件是: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养殖这两种河鲀的,必须通过由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家考核、公布,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执行。

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銷售,2017年2月10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布《关于规范养殖河鲀加工产品上市的通知》,公布第一批通过审核的养殖河鲀加工品种及加工企业如下:红鳍东方鲀有山东荣成市泓泰渔业有限公司、大连天正实业有限公司曹妃甸加工厂(唐山曹妃甸区天正水产有限公司)、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唐山海都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暗纹东方鲀仅为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加工企业应当有经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具有河鲀加工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专业分辨河鲀品种的能力,熟练掌握河鲀安全加工技术;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河鲀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河鲀加工活动。各批发市场、超市、电商及餐饮企业只能从上述5家加工企业购买经过加工的养殖河鲀。同时,餐饮单位采购的河鲀,必须是经宰杀加工的预包装冰鲜或冷冻河鲀(不能供应内脏器官),且河鲀原料包装除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外,包装上还应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

食用河鲀仍有“禁”

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鲀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河鲀产品的河鲀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毫克/千克(以鲜品计)。某些餐馆提供养殖河鲀的肝,称为西施乳,做刺身食用,但这是非法的食用部位,存在风险!

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红鳍东方鲀主要是海水养殖,产品多外销日、韩,养殖基地多在辽宁大连一带;长江流域养殖的种类多为暗纹东方鲀,内销为主,江苏扬中靖江、高港、泰兴一带为主要养殖基地。

野生河鲀鱼鳍部分的橘红色非常艳丽,背部平滑,肝小;养殖河鲀鱼鳍橘红色暗淡,背部粗糙,肝大。

所以,此次解禁是有限制条件的,凡是野生河鲀鱼,不是授权企业养殖,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以外的其他品种,都是禁止售卖、加工、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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