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梦”的人权意蕴

2017-06-29 22:31吴家庆卢爱国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核心价值中国梦

吴家庆+卢爱国

摘 要:中国梦是中国人民的幸福梦,是中国人民的人权梦。“中国梦”的核心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既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也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还是人民幸福的内在要求。“中国梦”具有鲜明的人权特色,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紧密相连,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有机统一。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共圆中国人权梦,要求秉承以人为本理念,发展经济确保人权;秉持执政为民理念,改善民生促进人权;坚持和谐发展理念,统筹兼顾落实人权;坚守依法治国理念,完善法治维护人权。

关键词:中国梦;核心价值;人权特色;人权路径

恩格斯曾指出:任何一个民族要想登上科学和时代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1 ]。每一种科学思维,都是民族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坐标。因为,科学思想凝聚民族正能量,顺应时代新形势。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时期、全面建设法治社会重要时期和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时期的历史新起点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紧紧把握时代脉搏,积极回应人民关切,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思想。这是多代中华儿女始终不渝追求的国家富强梦,也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始终如一奋争的人权梦。深刻揭示和解读“中国梦”的人权意蕴,对于坚持和高扬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旗帜,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梦”的核心价值

习近平在阐释“中国梦”时多次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时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群众关切、保证民众权利。这鲜明地定位了“中国梦”的人民主体属性,深刻地揭示了“中国梦”的人权价值取向。

1.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曾经辉煌灿烂,也曾历遭磨难;曾经备受尊敬,也曾尊严扫地。自上古以来,中华民族筚路蓝缕,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历经数代,数度开疆拓土,创造四大发明,国力强盛,独领风骚千余年,国家和民族皆有尊严,人民备感骄傲和自豪。然而,自近代以来,晚清政府闭关锁国,不思进取,妄自尊大,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鸦片战争国门被破以来,帝国主义发起470起侵华战争,强迫签订1 145个不平等条约,割让国土面积174万平方公里,强制赔款白银13亿两。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近代以来,国丧主权,民失尊严,生灵涂炭,毫无人权。

中华民族有着不屈的脊梁,几番风雨兼程,高举振兴旗帜;百年峥嵘岁月,再度巍然屹立。19世纪中叶以来,为应对千年未有之变局,破解严重的民族危机,实现国家的独立与富强、民族的振兴与尊严、人民的解放与幸福,孙中山、梁启超、李大钊等仁人志士發出了“振兴中华”和“民族复兴”的呐喊,掀起了一场又一场变革行动。然而,无论是李鸿章、左宗棠等开展的“洋务运动”,还是康有为、梁启超等导引的“维新变法”;无论是洪秀全、洪仁玕等掀起的“太平天国运动”,还是孙中山、黄兴等领军的“辛亥革命”,都没有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没有根本改变中国人民的悲惨境遇,都没有使普通民众获得基本的自主权、生存权和发展权。20世纪伊始,中国共产党毅然担当起“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高举人权旗帜登上政治舞台,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科学结合起来,领导人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新制度,进而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道路,启动改革开放新航船,从而根本改变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前途命运,不可逆转地结束了近代以来国家积弱的悲惨命运,不可逆转地开启了民族复兴的历史征程,不可逆转地迎来了人权事业蒸蒸日上的美丽春天。

总而言之,对于遭受过历史磨难和尊严践踏的中华民族而言,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意味着不仅要在政治上扬眉吐气,也要在经济上强势崛起,更要在社会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上让所有国人共享尊严体面的生活,共享人生出彩的良机,共享梦想成真的可能,共享生存发展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梦”就是中国人共同的“人权梦”;“中国梦”的价值取向就是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中国人的人权。

2.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人权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人权发展是人类文明不断演进的重要标志。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梭伦主导的城邦政治的制度变革,西塞罗推导的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人权观,成为近代“天赋人权”思想的先声。为从中世纪的神权王权双重束缚中解放出来,但丁、洛克、卢梭等人文主义者,首倡用人权对抗神权、用人性否定神性、用人道抗争神道,明确提出“天赋人权”,积极高扬人权价值,点燃了近现代人权革命的火焰。从理论与实践结合角度看,近现代意义的人权已历经三代,即以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为依归、以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为标志的第一代人权;以经济社会文化权为目标、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标识的第二代人权;以发展权和环境权为诉求,以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宣言》为里程碑的第三代人权。在三代人权宣言的感召下,目前有近17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主张的代际更替,演绎出一幅生动的人权共识演进的历史画卷。

可以说,在当今世界,如果要启用一个恰当的词汇来概括时代特征,无疑是人权;如果要选择一个最引人注目的议题,无疑也是人权;如果要探寻一个最能引发国际纷争的论题,无疑还是人权。人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语和神圣的理念,人权保障已成为“公共意识形态”和“公共需求”,享受充分的人权已成为人类社会梦寐以求的理想。人权思想和人权实践既具有民族性,也具有世界性;既具有特殊性,也具有普遍性。走向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自然也要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旨归。

3.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幸福的内在要求

梦想唯有照亮现实才可能实现,梦想唯有落在恰当的载体才可能成真。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终究是为了造福人民、福泽社会。没有人民的幸福,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终将失去意义。所以,宏大叙事的“强国梦”“复兴梦”,也是“具体而微”的“个人梦”“幸福梦”。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实实在在的,每个中国人都期盼更良好的教育、更稳定的事业、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优质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人居条件、更昌明的政治文明、更优美的生态环境,所有父母都期盼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顺、生活得更美。

人民幸福意味着每一项作为人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幸福根本体现在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世界、国家、民族、他人的切实尊重和保障。这首先是因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2 ]。在此基础上,才能从事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也就是说,人们只有获得了基本生存权,才拥有现实条件去有效满足其他人权。之所以说尊崇和确保人权是人民幸福的内在要求,还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终极目标。从生命权、劳动权、健康权、财产权、尊严权,到公民权、政治权、人身权、自由权,再到社保权、文化权、环境权、和平权,这些基本人权囊括了个体幸福人生的各个维度,本质上都是保障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人民最关心的利益福祉。

二、集体与个体相统一:“中国梦”的人权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指出: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梦、民族振兴梦,也是人民幸福梦。这不仅表明了“中国梦”的价值主体,而且揭示了“中国梦”的人权特色,即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紧密相连,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有机统一。

1. 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保障

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保障,这是历史得出的深刻结论。所谓“大河没水小河干”。历史已从正反两方面验证,个体的生存荣辱与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个体才会幸福;主权独立、民族自决,个体才有尊严。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的历史,是为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而抗争的历史,也是为重获民族尊严和个体人权而奋斗的历史。每一个中国人永远都不会忘记,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中华民族尊严惨遭西方列强肆意践踏而个体人权丧失殆尽的历史屈辱;每一个中國人都会永远铭记,20世纪40年代时至今日,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从而使个体生存发展权重获保障的幸福喜悦;每一个中国人都翘首盼望,到21世纪50年代,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从而使个体幸福自由权得到切实保障的圆梦时刻。

集体人权是个体人权的保障,这是人的本质性规定。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 ]马克思还说:“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2 ]人是社会化的高级生命,人不能脱离集体社会而孤立存在,个体只有在同他人良性互动中才能体现生命的意义,个体价值、自由权利只有在独立、自决、有序的社会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实现和发展。社会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和人权的基本特质。离开了社会,个体会失去存在的依据和根基;没有集体人权,个体人权会失去强力的前提和保障。在集体人权的权利谱系中,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是个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根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中,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屡次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的恶劣现象,我们要始终牢记邓小平的教导:“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 [3 ]

2. 个体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国家的富强、民族的尊严,都要以个体权利得到尊重、群众关切得到回应、人民利益得到满足、民众幸福得到实现为条件和归宿。国家和民族都是由无数个体构成的共同体,每个个体的发展既是国家命运的写照,同时也汇聚成民族复兴的主流,构成社会和谐发展的基调。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4 ],人类的历史“始终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因为,任何集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的存在是集体存在的前提,个体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在论述未来理想社会时,曾有过一个十分著名的论断,即《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2 ]的共同体。离开了个体自由权利的尊重、维护和发展,集体人权毫无意义。只有个体自由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保障和改善,集体人权才有了存在的根基;也只有个体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发展和提升,才能焕发个体积极主动地改造世界、建设国家和服务社会,集体人权方能得以维护和扩展。为此,《世界人权宣言》、《发展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约了广泛的个体人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私生活秘密权、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人身人格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信息权、知情权、监督权、言论出版自由权、集会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与自由,财产权、就业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享受社保福利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国梦是民族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人权梦。民族梦必须同个人梦交融起来、同鸣共振,梦想才有灵魂,梦想才有生命,梦想才有根基,梦想才有力量,梦想才能成真。

三、坚持走中国道路:“中国梦”的人权路径

马克思说:思想仅仅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应当力求趋向思想 [2 ]。人权保障的中国道路,一端连接着现实国情,一端连接着中国梦想,是我国人权事业获取伟大成就的根本途径。人权事业永无止境。尽管历经百余年奋争,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是,我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伟大征程上,人权保障还面临着诸多挑战,急需进一步坚持和拓展。

1. 秉承以人为本理念,发展经济确保人权

梦想要激发能量,离不开现实的深厚基础;梦想要开花结果,有赖于现实的强力支撑。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的实现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需要强大的经济保障。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信仰,还是作为一种权利诉求,抑或是作为一种政治行动,人权的萌生和发展,都是以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很大程度上,一个社会的人权享有和实现程度,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无产阶级改变命运、获得自由的首要条件是“创造新社会的物质条件”。因为,“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 [5 ]。马克思主义中国实践者说得更为直白和精辟:“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是空的。” [6 ]的确,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依靠生产力的发展,中国解决人权问题的关键也依赖发展。历经37年筚路蓝缕,自1978年到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最初3 645亿人民币增至67.67万亿人民币,增长180多倍,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430元速增到31 195元,增长71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4元速增到10 772元,增长79倍,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切实保障 [7 ]。

“发展是硬道理”,但是,发展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而不是以物为本的片面发展;是以“现实的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而不是以“抽象的人”为本的虚幻发展;是以多向度的“自由人”为本的包容发展,而不是以单向度的“经济人”为本的扭曲发展;是以“多数人”为依归的共享发展,而不是以“少数人”为取向的偏狭发展。故而,面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无论是经济结构调整,还是发展模式转换,还是发展动力转换,抑或是改革红利释放,都要凝聚人民力量,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维护人民权益,在做大做强绿色经济中不断夯实人权的物质基础。

2. 秉持执政为民理念,改善民生促进人权

共圆中国梦,需要经济社会的共享发展,需要民生幸福的持续改善。改善民生,是复兴之基、梦想之本。民生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发展权,是统治者执政施政的最高准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古人曰:“民惟邦本”、“民贵君轻”、“民主君客”;孙中山说,民生就是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和历史活动中心 [8 ];中国共产党如是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关系党运,党运引导国势。改革开放37年来,中国共产党秉持执政为民理念励精图治,民生建设蓬勃发展。不仅奇迹般地解决了13亿人口的生存性民生问题,而且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发展性民生需求和福利性民生需求。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1 312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2015年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6 420.58亿元,占GDP比例4.15%;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持续提高10%,实现“十一(年)连增”,各项医保参保人数超13亿;过去七年新建保障房近3 000多万套,2015年城镇保障性住房新开工772万套 [7 ]。可以說,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多数民众劳有所得、学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中国人民的人权获得了较大保障、改善和提高。

民生改善“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人权发展“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民生改善与人权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伟大征程上,坚持和拓展人权保障的民生路,就是要秉持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着力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生“短板”,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针对当前收入差距过大、失业人员增加、教育机会失衡、医疗水平不高、老龄化现象加重等民生“短板”问题,党和政府应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秩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结合,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银发”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发展成果,让全体民众劳有应得、学有优教、老有善养、病有良医、住有宜居、心有所安。

3. 坚持和谐发展理念,统筹兼顾落实人权

中国梦,是和谐梦。中国梦根植于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的“和谐”思想,要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要求统筹兼顾人权谱系的各个维度。

一方面,要统筹兼顾公民的经济文化和公民政治权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5 ]人权享受既有整体性、有机性,又有协同性、升级性;人权保障既要注重经济文化权利,又要兼顾公民政治权利;人权落实既要着眼于理想,又要立足于国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征程中,我们在保障、改善和提高民众的经济权、文化权和社会权的基础上,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不仅意味着在理念上人民当家作主,在实践中人民拥有广泛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还意味着民众可以真实而广泛地参与各个层面的政治运作。通过深化改革和全面创新民主选举、利益表达、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从而保障公民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民权保障、政府形塑乃至公民培育,无疑都具有重要价值 [9 ]。

另一方面,要统筹兼顾人的社会权和环境权。没有人与社会的和谐,人的自由难免遭受扼制;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生存难免遭遇困境。以“社会权和环境权”为本的第三代人权是对政治自由权本位、经济社会文化权本位的前两代人权的超越,是对人类生存尊严和生活幸福的重新审视。当下,创新“中国梦”的人权路径,既要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权,更要密切关照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权。公民个体、市场组织和政府部门都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将环境保护作为绿色发展的主阵地和着力点。通过经济发展模式和政府治理范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的“多维共赢”。

4. 坚守依法治国理念,完善法治保障人权

实现“人权梦”,法治要同行。马克思说:“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 [10 ]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法治是人权的重要保障和根本措施。人权法治化是国际社会的普世准则,也已成为现代中国的人权路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59年《德里宣言》达成了“法治保权”的官方共识。新中国经历半个世纪探索,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和“法治保权”的现代理念。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基本义务;2007年,《物权法》施行,人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得到法律保障;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倡导“全面推进人权法治”,成为新世纪的法治宣言书和人权事业的里程碑。

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是个渐进性过程。历经半个世纪的努力,尽管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急需群策群力应对和克服。首先,全面推进人权保障法制化。“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6 ]我国目前已基本构建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主干,以批准或加入的26项国际人权公约为补充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但在公民政治参与、公民社会保障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关键领域仍然存在法制空白点和薄弱处,因而需要全面推进人权立法,使人权保障“有法可依”。其次,健全法治实施和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加强和整合各类监督机构,遏制公权力异化对人权的侵蚀,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应依照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巴黎原则”,依法设立国家层面的人权机构,统筹规划我国人权发展事业。第三,积极推进人权法治教育。人权法治教育旨在加强广大民众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解、尊崇和追求,对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将人权法治教育全面融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活动,让尊重人权成为大众的行为习惯和社会自觉。

總而言之,中国梦是中国人民的幸福梦,是中国人民的人权梦。她不仅为中国人民确立了宏伟的奋进目标,也为中国人权事业绘织了科学蓝图,开启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纪元。引领“四个全面”新常态,中国人权事业必将书写更为辉煌的篇章。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7.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56,294,11,119.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1.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1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3,305.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1,333.

[7]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6-02-29].http://www.stats.gov.cn/tisj/zxfb/201602/t201602 29_1323991.html.

[8]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369.

[9]卢爱国.中国共产党公信力建设:问题管窥、影响因素与提升策略[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5):66-71.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0.

On the Human Rights Implication of China Dream

WU Jiaqing,LU Aiguo

Abstract:China Dream carries a dream of Chinese peoples happiness and Chinese peoples human rights. The core values of China Dream are respecting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which is the common ideals of the Chinese nation,the consensu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peoples happiness. China Dream possess a distinct characteristic of human rights:national prosperity and rejuvenation,social harmony closely linking peoples well-being;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individual human rights unifing organically. To lead the new normal of “Four Comprehensives”,and fulfill Chinese peoples dream of human rights,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eople-oriented concept,develop the economy to ensure human rights;uphold the concept of governing for the people,improve peoples livelihood to promote human rights;adhere to the concept of harmonious development,make overall plans to enforce human rights;stick to the rule of law concept,improve the rule of law to safeguard the human rights.

Key words:China Dream;the core value;human rights characteristics;path of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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