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并举:规范视域下的公民价值观教育

2017-06-30 15:34李泽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核心价值观

[摘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意识形态向人们行为过渡的两种主要表现形态。通过道德规范的自律作用推进核心价值观教育,关键是要根据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面的价值关系,确立当代公民道德规范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凝练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深化具体道德规范建设;通过法律规范的他律作用推进核心价值观教育,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重要环节中贯彻民主、平等、公正等价值理念,做到科学立法、秉公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法德并举,要求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建设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内涵设置上具有协调性,并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推动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实践中“一外一内”相配合,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内化于心。

[关键词]德法并举;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公民价值观教育;核心价值观

[作者简介]李泽泉,浙江科技学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规范就是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实施,就是表现为法律和道德两种规范的确立和被认同、践行。核心价值观是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则是意识形态的两种具体表现形态,受核心价值观的主导。有怎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就会有怎么样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制定水平和实践程度,反映着一定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及对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十分重视其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的辩证关系,遵循价值观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特点,在它们的结合和互动中寻求契合点,有效推进公民价值观教育。

一、道德规范视域下的公民价值观教育

道德规范是人类行为的最早规范,也是调节范围最广的规范,它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具有自律性、恒久性、渗透性、具体性、稳定性等特点。道德规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成为核心价值观的最主要表现形态。核心价值观转变为道德规范,不仅解决了对核心价值观的内心信仰问题,还促使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言行习惯,在知行统一中,使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落到实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

在我国悠久的传统社会中,统治阶级总是通过制定、宣传和教化一系列的道德规范,来落实其核心价值观,维护贵贱等级秩序和国家的相对稳定。罗国杰认为,我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最主要的有四类:一是基本道德规范,如公忠、正义、仁爱、中和、孝慈、诚信、宽恕、谦敬、礼让、自强等;二是职业道德规范,分为政德、武德、士德、民德、商德、师德、艺德、医德等类型;三是家庭伦理规范,分为亲子、夫妇、长幼等方面;四是文明礼仪规范,分为尊老敬贤、待人接物、仪态言谈、庆典婚丧、交友择朋等领域。通过这四种道德规范,统治阶级把国家核心价值的内涵覆盖到人们言行的方方面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使“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等核心价值思想转化为人民的行动,先后以国家宪法形式确立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公共财物”的“五爱”公德规范,以党中央文件形式颁布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 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并提出了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3},“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4},“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5}。历史实践表明,人们正是通过对这些道德规范的学习和遵守,增强了对党和国家主导价值观的了解、接受和践行。

理论逻辑和历史经验表明,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具有内在统一性,任何道德规范都是根据道德价值形成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的关系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表现形式,后者是前者的内容。道德价值是人们在核心价值观主导下对道德的基本观点,制定、宣传、认同、践行道德规范,是推进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基本路径。

首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面的价值要求为维度,确立当代公民道德规范建设的总要求,引导公民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三个重大问题,也就是对每个公民如何认识和处理自己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作出了价值规定,这为我们确立当代公民道德规范提供了基本遵循,即概括和凝练当代公民道德规范,要把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社会、公民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具体来讲,在认识和处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应该紧紧围绕是否有利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价值目标进行思考和探索;在认识和处理公民与社会的关系上,应该紧紧围绕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认识和处理公民自身行为准则以及公民个人与他人关系时,要着重分析是否有利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受以家庭为主的小农经济影响,我国传统社会家国不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以儒家“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为基本要求的道德规范,其内涵注重公民个人内心修养,建设方式重视反躬自省、格物致知。这种主内轻外,重个人轻整体的道德规范,好处是促进了封建社会基层的长期稳定,弊端是国家和社会缺乏活力。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穷二白,百废待兴,巩固新生共和国政权,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民族独立,保卫人民革命果实,成为当时党和国家最主要任务。在这种背景下,党和国家确立公民道德规范时,自然偏重于国家导向,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公共财物为内涵的“五爱”公德规范就应运而生。今天,经过近70年来的建设和改革开放,我国已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在确立和提倡国家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时,需要充分考虑和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调动和聚合各方力量。endprint

其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层面的价值规定为基础,大力提炼和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层面的公民价值规定,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个主题词,就是当代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诚然,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现代社会,公民道德规范显然不局限于这几个规范,但是无论从历史传承,还是从当代现实看,这四个道德规范显然又是最基本的。况且,中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积极培育和践行,即要求动态地、开放式地对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意味着面对当前多元多样的社会,当代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也可继续提炼和概括,并不排斥其他有利于促进人们言行健康向上的规范,如勤俭、忠诚、勇敢、孝敬、团结、创新、奉献等规范。因此,从规范视角看公民价值观教育,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四个基本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又要大力提倡有利于现代化国家和现代社会建设的其他道德规范。因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只能是少数几个,但道德规范的群众性、民间性和约定俗成性等特点以及当代社会的多元场景,又决定了当今基本道德规范不只是少数几个。

再次,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求道德规范建设具体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落地生根,关键要看它能否融入人们的具体言行。道德规范要发挥对人们言行的调节作用,要让人们接受道德规范的引导,关键要看道德规范是否切合人们的日常实际。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广、民族多、人口数量大且发展不平衡、历史文化和风俗差异大的国家,在认同共同的价值观和遵循基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应有侧重点不一样的具体道德规范,以适应不同地域和不同职业的需求。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国家实行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差异性不大,集体是最基本的工作和生活单位,也是最主要的道德思想主体,党和国家没有细分道德类型,笼统提倡社会主义道德或共产主义道德。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济形式、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行为越来越多元,党和国家开始重视道德规范差异化和多化性研究。党的十二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开始关注职业道德建设,要求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的人,要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党的十四届六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一步突出了具体道德规范建设,把道德规范区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大类型,并对这三大道德规范的内涵作出了规定。中央颁布的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专题道德文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申了这三大道德规范的基本内涵。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肯定“三德”建设的同时,对道德规范作了进一步的细分,要求加强个人品德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概括后,继续强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同时加强了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提出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要求,从而发展了我国公民道德规范的种类,使其发展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传统美德五种具体规范,使道德规范更细化、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但是,个人品德、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具备哪些具体规范内涵,如何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内涵相衔接,官方至今尚未定论,学界分歧也很大。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具体规范内涵,也是20世纪90年代概括的,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动,特别是适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有必要重新修改完善,以使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更具体更直接地融入道德规范。

二、法律规范视域下的公民价值观教育

从核心价值观到道德规范的转变,就是使价值观从思想范畴变为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毕竟是靠人们内心的觉悟来维持,其对人们行为的制约是一种软约束。随着社会分工和阶级的产生,特别是随着国家的出现,统治者就把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借助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強制实行。自从有了法律规范,对于人们遵守国家核心价值观就有了硬约束。

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由意识形态支配,受国家核心价值观主导。法律规范的形成,表明统治阶级维护和落实核心价值观的力度在加大,不只是由思想到思想、由精神到精神,不仅仅是从意识形态层面来维护核心价值观,而是提高到存在、物质层面,运用政权暴力机器来维护核心价值观。立法的目的是要借助强制和权威手段强化人们对法律规范重要性的认识,迫使人们更好地认同和接受法律规范、服从和遵守法律规范。

从历史上看,法律规范的出现迟于道德规范。随着人类社会利益分化和对立越来越激烈,尽管道德规范还在发挥调节作用,但统治者清楚地看到,仅靠德治和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完全贯彻其核心价值观了,也不能完全维护社会秩序了。于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出现了,这就是法治;一种新的规范产生了,这就是法律规范。19世纪美国民族学专家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曾指出,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希腊人、罗马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是将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恩格斯对此也作过同样的揭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6}不仅从法律的起源来看,存在着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的发展、转换和跃进,在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还一直存在着道德立法现象。所谓道德立法,就是国家的立法部门将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急需的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古代,有许多通过道德立法来强制推行道德规范实施的例子,如《孝经·五刑》记载:“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认为不孝是最大的犯罪;又如唐律的“十恶不赦”,其中有六恶是不道德行为。现代一些发达国家亦很重视道德立法,美国的立法机构国会就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经常把一些重要道德规范立为法律,用以强制规范人们的不道德行为。例如,见死不救行为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都是一种只受道义谴责的行为,而美国法律却早已把它定为受法律制裁的行为,若公民见死不救,将被定罪;新加坡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公民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将受法律制裁,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endprint

之所以要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就是为了运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确保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的实现;同时,也并非所有的道德要求都需要转化为法律规范,转化体现了法治与德治、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互补,共存同样也是一种互补。

正因为法治、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践行核心价值观有其独特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挥法治和法律规范在宣传贯彻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其中就有“五爱”公德规范的内容;现行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也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五条基本原则。仔细分析这五条基本原则,其内涵包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不仅如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还对如何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要环节中贯彻这些基本原则,作出了具体部署,为我们通过法治和法律规范推进价值观教育,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首先,要把核心价值观内涵融入法律规范,通过制定良法固化硬化价值观要求。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这道出了良法在法治中的关键性含义,即良法是法律规范被遵守的前提,也是实现法治的逻辑起点。这启示我们,要通过制定良法,推动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只有当法律规范内涵体现了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观要求时,法律才可以被称为良法。同时,良法要求其创设过程即立法过程也要体现民主等价值要求。只要当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制定过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公正、民主”等基本要求时,公民才会觉得自己认同和践行法律是遵守自己的承诺和约定,并表现出自发的、自愿的和主动的内发性,是真正的服法,而不是伏法。也只有当法律规范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时,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才不仅仅是针对法律规范本身,同时也会助推法律规范所蕴涵的价值观的落实。可见,发挥法律规范对公民价值观教育的引领和促进作用,首先要牢牢把握立法质量这个前提,“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8}。

其次,法治的权威性在于实施,法律规范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要以执法的严格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来推进法治,实施法律规范,落实核心价值观教育。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范若不被正确地执行和公正地落实,即使再好的良法也会沦为一纸空文,其包含的价值观理念也会束之高阁或被人们所厌弃。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执法和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处于面对面的交流和交锋之中,法律规范与当事人行为之间处于近距离的对接和比较之中。这时,执法、司法人员就是价值观的最好教员和最好的示范者,他们能否公正判断和裁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正当,都将直观地影响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认同感和敬畏感,间接地影响公民对价值观的看法。因此,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公平、公正等价值理念教育,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成为增强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以法的铁面无私推进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的重要路径。

再次,法治和法律规范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通过全民守法观念的增强,努力使法律规范由他律变为自律。历史经验表明,法律规范要得到广大公民的自发认同和自觉践行,不仅在于其内涵的科学性和执法、司法的公正性,还在于公民自身有高度的守法理念。只有公民爱国、诚信、法治等价值观念增强了,才会去自觉地学法、知法、爱法、护法。为此,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普法工作,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众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使他们切身感受到认同和遵守法律规范的好处。

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公民价值观教育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协调,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但主要包含三方面的要求:一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建设目标上的一致性;二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内涵设置上的协调性;三是在国家治理方略上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手抓”原则。

首先,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建设目标上的一致性。所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建设目标上的一致性,就是要求道德规范建设与法律规范建设发挥各自的特殊功能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的共同目标而合力奋进,而不能是南辕北辙。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实现建设目标的一致性,有其内在的关联性。这是因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规范主要依靠观念上层建筑即国家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法律规范主要依靠政治上层建筑即国家暴力机器推进,两者都是约束和引导人们行为和思想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法律规范无疑在实践中具有优先性,但道德规范同样可以通过其信仰力、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而增强自律性,使人們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法律离开了道德,不仅有可能出现“恶法”,而且更有可能出现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甚至法难责众的尴尬局面。同样,道德规范离开了法律规范就难以形成硬约束,缺乏威慑力,缺乏坚实的后盾,很难实现自己的目标。从一定意义看,依法治国偏重于对操作层面的要求,重点指向行为中和行为后,而以德治国偏重于行为前,倾向于行为动机和行为预设。在现代社会,以德治国的理想离不开依法治国的实践,而依法治国的实践又要靠以德治国的理想作为自身的文化支撑。因而自然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内在依赖性,就决定了二者必须自觉地在建设目标上达成一致。

道德规范建设与法律规范建设要实现目标上的一致性,要求二者在实践中互为目标。道德规范建设要以法治为自己的追求,必须把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纳入最基本的对全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中来,进一步加强道德立法,适时地将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普遍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同时,还要突出规范伦理和制度伦理建设,以正义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为道德规范建设落到实处提供最为根本的保障。法律规范建设则要以德治为追求,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它既遏制了“恶法”的出现,也使得法律规范的遵守能有更好的社会氛围和思想基础。道德规范建设与法律规范建设互为目标,使得它们在社会治理中相辅相成,从而为实现共同的价值目标提供相互支撑。endprint

其次,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在内涵设置上的协调性。众所周知,法律规范历来有两种基本调节功能,即引导功能和强制功能。法律规范作为调节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基本规范,最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然而,并非仅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就能获得法律规范的合理性。由国家各级立法机构颁布的各类法律规范充其量只是具备了形式上的合理性,但并不能自动取得实质上的合理性。所谓实质合理性,不仅要求法律规范出自国家立法机构,取得形式上程序上的合理,而且要求它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体现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反映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合乎主流价值观要求和道德规范。没有实质的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引导功能和强制功能最终是不能实现的,这样的法律就是我们常说“恶法”。可以说,没有道德规范的约束,立法和司法将会陷入一种永无完结的推理过程,以至于法治根本不可能实现。正如18世纪法国思想家马布利所说:“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反。”{9}可见,正是道德规范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心理、舆论习俗等方面的基础,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不能有悖于普遍而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否则,法治大厦无异于构筑于沙滩之上。

再次,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推动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实践中“一外一内”“一表一里”相协调,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内化于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基本原则。这表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在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层面上已被牢固确立。一个社会,公民价值观教育情况和道德水准如何,从表面上看决定于国家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和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而从深层次看,则决定于这个社会的体制、政策和立法导向是否体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体现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正义要求和道德追求。邓小平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论及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时就曾指出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这一精辟论述深刻地表明,应当将重视政策制定、制度设计和立法导向等问题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上来。事实上,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政策和立法不能体现社会的正义要求和道德取向,那么久而久之在社会思想领域和精神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不良习俗,即不是德行万里,而是德行成了有德之人的重负,小人得志、缺德却成了无德之人的通行证。若果真如此,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个社会如果陷入这样一种不合理状态,那么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就背道而驰了,最终是恶法横行,德治落空,核心价值观无力提倡,这决不是党和国家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所愿看到的状况。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所讲的那样:“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11}

注释:

{1}⑧{11}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献选编(中)[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3,160,185.

②③④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982,1985,1985-1986,1986.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309.

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5: 199.

⑨西方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333.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责任编辑:周青

(本文发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杂志2016年第5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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