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估价

2017-07-01 22:47徐圻
当代贵州 2017年25期
关键词:克利道德行为杀人

人性的估价

徐 圻

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对人及人性的表现有不同的理解。比如,面对反主流价值和危害社会的行为,西方人时常认定这是行为者的某种生理或心理病症的结果,哪怕做这种事的人的确是出于邪恶的动机;而中国人则一般将其归之于罪行,哪怕做这种事的人的确患有某种足以支配其行为的疾病。因此在西方,常常是把罪人当作病人,而在过去的中国,则经常把病人当作罪人。其结果,在西方,罪犯逍遥是经常的事;而在中国,病人遭殃的情况也不少。

以生理或医学的理由来说明人的道德行为,在西方是有古老传统的。古希腊有一位医生出身的哲学家恩培多克勒,他认为万事万物都是由四种基本的元素(即“四根”:水、土、气、火)按照不同的比例配方调制而成的,人就是这样的产物。因此,一个好人或一个坏人,决定他们的不是别的,而是“四根”的配方。在18世纪的法国,也有一位职业医生兼哲学家拉美特利。他把人的所有思想感情、道德行为,全都说成是人的生理特性及其变化的结果。他断言,要使一个好人变成坏人,或使一个英雄变成懦夫,“脾脏、肝脏里有一点故障,门静脉里有一点阻塞就行了”。到了20世纪初,这种将道德、社会问题“医学化”的倾向更进了一步,那就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弗洛伊德认为,一切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法律、政治,以及一切人类精神产品,全都取决于人的深层心理结构;一切反常的或超常的人类行为,都是某种精神症的表现,因而解决社会问题,主要依靠心理分析与精神治疗。与此相反,在过去的中国,人的恶行一概被归之于罪,即不良的道德动机。在这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两性关系。古代中国人不承认性的要求与饮食的要求一样,是每一个人天然的权利。尽管有“食、色,性也”这样的古训,但实际上从来没有谁要求把“色”看得与“食”一般重要。

再比如杀人这个问题。在中国,直到今天还很难见到杀人者被判定为精神错乱,从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我们中国人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主要是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像杀人致死这样的事,后果自然是最严重的,“杀人偿命”便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精神症(迫害狂、虐待狂、杀人狂等)从来不被认为是杀人的“动因”,甚至在今天,要想把杀人行为归因于某种疾病仍然不容易。然而在西方,杀人这个结果,却被认为有多种原因,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要揭示为什么会有这个结果,以及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个结果,以便确定行为者是不是有罪。1981年,一个叫小约翰·欣克利的青年男子开枪射击美国总统里根,差一点要了里根的命。这种事在中国古代,相当于“弑君之罪”,是要处以极刑的。但是在美国,由于辩护律师出示了医生证明,说欣克利患有妄想症、忧郁症及狂暴症,便使他被宣判无罪,政府、社会对此无可奈何。

总而言之,如果把一切反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都归结为病,那是可怕的。这将导致匪盗行为的猖獗:一个人一旦得知,他侵害社会与他人的行为可以由他的“疾患”来加以开脱,那么,他很可能变本加厉地去侵害社会与他人。

话又说回来,如果按中国传统观念那样,把造成了社会危害的所有行为不问青红皂白都判定为故意犯罪,也是荒唐的。那样的话,严刑泛滥、酷吏横行、人人自危就不可避免。最要命的是讳疾忌医,并且把一切由疾病(特别是心理疾病)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一概认作罪行,这就导致了各种各样的冤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学习西方人的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责任编辑/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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