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资源的分配相关法律措施的构想

2017-07-05 14:38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马凌
卫星应用 2017年6期
关键词:外层空间外空法律

● 文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马凌

北京空间科技信息研究所 刘亚利

外层空间资源的分配相关法律措施的构想

● 文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马凌

北京空间科技信息研究所 刘亚利

当前航天科技大国在外层空间资源探索研究方面的竞争已经越来越明朗化,并有此而引发了许多急需关注的问题。其中主要问题之一是外层空间资源的分配以及与此相关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外层空间资源的分配上既不能强者独吞、弱者奉献,也不能整体拥有、搞平均主义。最为关键的是创建一个有效的法律体制,在尽量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划定各自份额,允许有能力国家超前发展,鼓励后进国家参与探索和投资。同时,应确立起有效的惩罚体制,间接赋予参与探索外层空间资源国家相应的义务,以确保损失弥补和错误防范。

外层空间资源,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一、外层空间资源探索引起的竞争

进入新世纪,国家间对外层空间资源探索的竞争趋势已经日愈白热化,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急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然而,虽然人类近几百年来在国际法方面已经相当的完善,但是外层空间资源探索是一项上世纪才逐步兴起的事业,我国对地球外层空间资源探索管理的规范仍然乏善可陈,国际外层空间立法也不够完善。

外层空间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它不仅仅如同石油、煤矿、天然气那样有可供开发利用的价值,更为宝贵的是它的科学探索意义。在不远的将来,如果人类仍然存在,必将从这一个广阔的领域获得大量急需的矿藏能源,那么相信更重要的是人类在对这些实际存在的物理资源的探索过程中获得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这种文明程度的提高希望能够惠及到地球上的所有人,而不是成为少数国家、少数组织的特殊条件。人们正在不断的在争议中努力寻求完美的解决方案,并致力于寻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然而绝对的正义是无法实现的,真正需要努力的是具备不断的寻求真理的动力。当前,不能把强弱不同的两方力量重新分配,能做的只有去不断的进行调衡,以尽量让容易受侵犯的那一方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世界各国在外层空间资源探索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目前,各国在外层空间技术水平上存在差异,空间立法发展与技术发展不一致,空间立法不能有效协调各国在外层空间领域的利益,主要面临的问题有:

第一,各国在外层空间科技水平上差异。技术方面的障碍使相当多的国家没有能力参加对外层空间资源的分配,就像一个内陆国家基本上不会对有关海洋的条约和习惯感兴趣一样。一个第三世界亟待解决自己人民温饱问题的国家也不敢为仰望星空产生多一些希望。的确存在一些国家有探索外层空间资源的长远的战略眼光,但更多的国家更愿意在民生方面多放些投入。例如《外空条约》第一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但是这只是制定者美好的初衷,现实是谁最有能力,谁即为外空的入主者。目前没有条件、没有实力的国家并不应该成为被剥夺权利者。

第二,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发展和立法技术的发展速度不一致。试想如果人类两年以后登上了火星,但有关火星的国际协定又需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出来,那么时间上的拖延就可能为探索国的先占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科学技术可以让人们一旦核实即可以投付实践,但法律制度往往需要在问题发生后考虑相当长的一段时间。1979年12月15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该条约至今参加国很少,协定中涉及到具体的利益问题,过早地亮底可能会给本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应该来说法学理论应该是具有比较强的前瞻性,但是要对外层空间领域做到预测,无疑需要各个外层空间探索国的合作,但这一点很可能侵犯到各个国家的军事、科技机密,甚至是国家利益。任何一个外层空间探索国都只能接受有限程度的公开。例如,《登记公约》强制要求:发射国需要就所发射的外空物体尽速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有关发射物的详细信息,并予以登记。这样的规定在当今的世界中根本无法得到完全的实现,其证明就是在外层空间的卫星轨道上漂浮的诸卫星,航空器等外层空间残骸的无主物体。可见每个外层空间发射国都需要自己的隐私。

第三,当前外层空间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着的不足,这直接导致资源分配和损害责任分担的不公平。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因为立法已经久远的,也有过于追求完美的因素,还有本身即具有缺少实质内容的原因。《外层空间条约》第三条:“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如今的外层空间探索国家并没有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只是占有了一部分外层空间资源,并非排斥他国,因此他们还是遵守国际法的。如果有国家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缺乏权利保障的国家就会成为恶意践踏国际法的主体。如果把第三条严格使用于目前的情况,那么肯定会和它的第一条“共同利益原则”产生矛盾。再如《损害赔偿公约》中第三条:一发射国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之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之外空物体或此种外空物体所载之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唯有损害系由于前一国家之过失或其所负责之人之过失,该国始有责任。那么发射国因为能够掌握到更加详细的信息,可能隐藏事故发生的真相而规避赔偿责任。还有上面已经描述过的比较理想化的《登记公约》,人类对资源都应该进行可持续利用,如果外层空间垃圾到处都是,完全不能让航天器飞行通过的时候各国再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担就太迟了。

三、外层空间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构想

只有承认目前在外层空间国际法领域现状不平衡的前提下,才能更加现实地考虑外层空间法律层面的可行性,从现行的外层空间法律中找到一个折衷的方案。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案可作为参考:

第一种方案是,首先要反对绝对的共同利益,绝对的平均主义。就如同不可能因为自己的生产力水平不发达就强迫自己迅速直接进入共产主义,同样地,也不能无视如今的外层空间发展现状,让每一个国家都绝对地无私。在这样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领域,认定外层空间资源归属于全人类这样一个空泛的概念不利于促进各国积极的参与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对外层空间资源做一定划分,为暂时没有能力的国家保留一定资源份额,应该比完全不做丝毫的划分而放任外层空间强国事实上的先占要好的多。当然,这不仅要求公平而且也要求效率,对于预先保留的份额也可以由更有能力的外层空间大国先予开发,但是需要将其技术上、经济上得到的利益与其所有国共同享有。目前,各国进行自己能力范围内的外层空间探索活动一般完全依靠国家投入,并且由本国独力承担收益和风险。对于远离地球、风险极大、投资巨大的外空探索活动,可以决定是否吸纳国际资本,尤其是吸纳暂时没有能力进行相关技术研究的国家的资本,这样不仅可以真正的使全人类都参与到外空探索的领域内,实现利益与技术的共享,而且可以节约单个国家的经济投入。对于这种更高风险和更高投入的探索,当然需要在资源分配上有绝对的优先权。

第二种解决方案是,如果不能找到应该承担错误的责任人,就不得不认为犯错误的主体是所有主体。对于影响到人类共同外层空间利益的损害责任认定,一定要寻找到原始造成的国家将是很困难的,如果仅仅拘泥于在外空中做频繁的调查,将不会有任何效果。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成立解决太空公共利益损害事项的国际机构,各个国家按照参与外层空间探索的份额进行投资成立自己的基金,由基金获益或由基金本身来承担外层空间公共利益损害责任。如果基金能够有剩余,也可以用以资助和奖励外空技术的研究和探索。这样不仅可以将单个国家从损害责任中解脱出来,而且还可以间接赋予其相应的义务。虽然这并不是最公平的解决办法,而且在不能保证参与外层空间技术探索的国家可能在它的研究探索过程中一点过错都不会犯,但仍然会因此获得更多更好的效益。

综上所述,在太空竞争趋势日益明朗的今天,外层空间资源的分配问题已不得不更多地提上议事日程并引起广泛关注。在外层空间资源的分配上既不能强者独吞,弱者奉献,也不能整体拥有,一视同仁。而今最为关键的是更好地创建一个更为有效的法律体制,在尽量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划定各自份额,允许有能力国家超前发展,鼓励后进国家参与探索和投资,同时还要确立起有效的惩罚体制,间接赋予参与探索外层空间资源国家相应的义务,以确保损失的弥补和错误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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