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离婚协议需注意的问题

2017-07-07 15:20周玉文
农村百事通 2017年9期
关键词:协议书过户陈某

签离婚协议需注意的问题

协议离婚,已然成为人们离婚方式的常态。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的法律文件。就一般情况来说,离婚协议书的写作并不复杂,它无非是要表达或者说清楚三个问题: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笔者梳理了离婚协议书写作中经常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读者的注意,达到和平离婚的目的。

1.“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对财产分割无异议”引起的纠纷

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一项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无异议”,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半年后,女方李某发现张某还有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于是,一纸诉状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这套住房。一审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上诉后,在法官多次调解下,男方支付女方3万元后结案。

说法:在离婚协议中,类似“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对财产分割无异议”的表述,还有“双方无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名下和个人占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等。这样的表述,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实际情况掌握得很清楚,也无不妥,且也可以认为这是比较准确、简洁的表达。但是,如果财产情况不是简单明了或者说自己对共同财产的掌握不是很清楚,那么,如此写作就容易出问题。一旦认为自己被欺骗或者吃亏的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时,就难以举证证明自己不知情。而且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哪一方分得明显多一些或者少一些,并不适用以显失公平为由进行重新分割。因而,被欺骗或者吃亏的一方往往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2.“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产生的问题

陈某和孟某在夫妻协议离婚中,经过反复协商,就共同所有的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将该房屋赠与15岁的儿子,但协议中仅仅约定“双方同意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陈甲,陈甲随母亲孟某一起生活”。后来,在孟某要求按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陈某反悔。经过一年多的一审、二审诉讼,法院才最终判决认定赠与有效,赠与人陈某不能反悔,陈某和孟某应当协助陈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说法:按《合同法》赠与的一般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问题写得不够明确和详细,一旦出现一方不同意赠与的情况,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有一个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时,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判决驳回一方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且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这样的观点和做法。

为了稳妥起见,笔者认为,如果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最好是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再去协议离婚,因为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就是交付了房屋,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够在协议离婚前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因为公证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反悔的。同时,在协议中把办理房屋过户的时间、费用以及由谁来管理和居住房屋(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都要写明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笔者就曾接触过一个案件: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的女儿,女儿由乙女抚养。但没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费用等,乙女多次催促甲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甲男总是借故推托,后来还干脆住进该房屋(甲男没有自己的其他住房)。乙女多次报警,警方了解情况后也没有办法,认为父亲没有住处,住在自己女儿的房屋里面没有什么违法之处。后来乙女起诉到法院,在多次调解下,乙女向甲男支付了5万元房屋租赁费用,甲男才协助乙女办理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

(福建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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