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计征方法的选择技巧

2017-07-14 12:12贾杏玲司宇佳汪静
消费导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计征计税

贾杏玲 司宇佳 汪静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甲供工程计征方法的选择技巧

贾杏玲 司宇佳 汪静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一、甲供工程含义

甲供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财税【2016】36号文中明确指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二、甲供工程计征方法比较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建筑业新项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就意味着,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建筑业新项目,一般纳税人的施工企业,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施工企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所适用的税率是11%,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征收率是3%,下面就说明这两种计征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1.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当甲供工程是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时,一般纳税人为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可能还要耗用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人工等成本,所耗用的设备、材料、动力等在购入时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可以按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则按照11%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此时应纳税额 = 本期的销项税额 – 本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 建筑服务不含税收入*11% - 设备、材料、动力的不含税购入金额*17%。

2.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当甲供工程是由发包方提供的全部设备、材料、动力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按照11%的税率来计算,此时应纳税额 = 建筑服务不含税收入*11%。显然,在同一项目中,第二种情况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销项税额,它比前一种情况的税负重很多。

(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那就是说,施工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轻易的将2016年5月1日后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选择作为甲供工程,按3%简易征收。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为:应纳税额 = 建筑服务收入 * 3%

三、甲供工程计征方法的选择

甲供工程用一般计税对施工方有利,还是用简易税对施工方有利呢?财税【2016】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所以采用简易计税的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

那么,能不能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下找到一个平衡点呢?答案是肯定的。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则为:

假设购进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价税合计为X元,工程的价税合计收入为Y元,则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为Y/(1+11%)*11%-X/(1+17%)*17%元,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为Y/(1+3%)*3%。求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得临界点的公式则为

Y/(1+11%)*11%-X/(1+17%)*17% =Y/(1+3%)*3%

X = 48.18%Y X/Y = 48.18%

当X/Y < 48.18%时,采用简易计税的税负轻;

当X/Y > 48.18%时,采用一般计税的税负轻;

案例:某省A企业委托一个B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是400万元,A公司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C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甲供材为200万,B公司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现在分析一下,如果选一般计税,则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100×11%÷(1+11%)】=79.27-(61.26+9.9)=8.11(万元),(1000-200×11%÷(1+11%)是销项税,(600-200)×17%÷(1+11%)是进项税。

如果选用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所以施工企业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更少税,选择简易计税多交税。

仍以上题为例,某省A企业委托一个B公司承建一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B公司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C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100×11%÷(1+11%)】=49.55-(15.31+9.9)=24.33(万元);

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所以应该选择简易计税。

综上所述,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临界点的高低等因素,来选择计税方式。若甲方购买材料,其在全部材料中所占得比重决定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这个比重是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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