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探索和实践

2017-07-20 07:52刘惠芹邹文梅陈瑶
职教论坛 2017年14期
关键词:人才培养创新

刘惠芹 邹文梅 陈瑶

摘要:江苏省法院系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大量具有法律素养和速录技能的书记员。书记员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重要的就业岗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存在困境,必须进行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理念创新要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要服务地方司法改革的需求,坚持校政合作育人,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和提升职业技能。制度创新包括凝练书记员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创新和培养内容创新。培养内容创新包括:法律素养和技能双达标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创新;课程内容和书记员岗位职业标准无缝对接的课程内容创新;教学过程与司法实践过程对接的教学组织创新和引进法院评价机制的考核机制创新。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校政合作共育书记员专业人才以助力江苏司法改革。

关键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创新;管理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14-0061-04

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专业曾经培养了大量的法律实务人才,但近年来却遭遇了发展的瓶颈:根据麦可思研究报告,法律事务专业从2011年开始连续5年都是高职高专的红牌专业,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存在困境;而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院需要大量具有法律素养和速录技能的辅助型法律专业人才——书记员。江苏省法院作为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2013年以来,在书记员招录社会化、培训专业化、管理序列化、保障职业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获得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试点经验正在全国逐步推广。书记员岗位一直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重要的就业岗位,作为江苏地方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要主动适应江苏司法改革关于书记员职业化的需求.创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对口就业,为江苏法院系统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和速录专业技能的合格书记员。

一、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

高职法律人才培养存在才社会认可度不高、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与本科的区分度不明显、高职法律人才培养中技能培養欠缺和高职法律教师实践能力、教学针对性弱等等人才培养困境,无法实现与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

(一)高职法律人才社会认可度不高

高职法律专业人才社会认可度不高体现为招生难和就业难。法律类专业是传统的人文学科类专业,对于法律专业的认知,家长和高考考生总是和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相联系。就业岗位就是法官、检察官、政府机关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入职门槛很高,存在着专业认知的误区,家长和考生更愿意选择一些入职门槛较低,对口就业岗位灵活的经济类、贸易类专业。由于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没有遵循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法律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前的聘用制书记员岗位流动性大、社会保障薄弱,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没有明确对口的就业岗位,其专业对口就业率低。

(二)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与本科教育的区分度不明显

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一直沿用传统的法学本科学科类课程体系的建设。完全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压缩版,课程设置过分考虑体系的完整性,完全照搬本科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而高职法律专业由于学制、学时和学生理论素养的限制,无法达到本科教育的目标,也无法形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特有的技能。

(三)高职法律人才培养中技能培养欠缺

高职法律专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但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技能是什么和如何实现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专业建设中,往往错误地认为调解技能、法律文书写作等技能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工作的核心技能,没有正确区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岗位职责。书记员的职责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需要书记员具有法律素养和速录技能,而速录技能培养欠缺。

(四)高职法律教师实践能力、教学针对性弱

高职法律专业教师团队都是法学学科教育体系培养的法律专门人才,学术型居多。学科型人才在实施人才培养的时候更多沿袭的是学科型的内容和思维,无法有效实现技术技能型法律辅助人才的专业教学目标。以书记员工作实务课程为例,作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仅仅设置了32学时,无法体现其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同时,没有书记员的工作经历的专职老师,只能沿用教材照本宣科,教学效果堪忧。

二、江苏省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一)江苏省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背景和成效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江苏省法院正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江苏省法院坚持实际,从2013年起大力推进与法官员额制相衔接、符合审判辅助职业特点的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书记员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支撑,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主要是法律素养和速录技能(标准要求为听打120字/分钟、准确率90%)。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应围绕定位、定员、定责。所谓定位就是明确书记员在法院的地位。明确书记员的职业身份,聘用制书记员属于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司法雇员,对聘用制书记员完全按契约化模式进行管理:书记员采取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将书记员职务层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每级各设三个等次,形成“三级九等”的职务(位)序列体系。其薪酬待遇和办公经费等由财政全额保障。所谓定员就是配合法官的员额制改革,现阶段按照法官和书记员1:1的比例配比,并逐步实现1:1.5配比的目标。省各级院需要6000-9000名左右的书记员。所谓定责就是书记员的职责就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

2015年,江苏省法院会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试行)》和《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为推动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依据;2016年,江苏省委组织部、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等等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保障2016年年底前全省三级法院书记员按司法雇员单独序列管理的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江苏省法院系统的书记员需求状况

书记员岗位需要既有法律素养又具有速录技能的专业人员,但是传统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仅仅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或者不重视对学生速录技能的培养。而速录技能的培养需要长期积累,短期内无法实现,也导致法院书记员需求旺盛,但是合格的应聘人员占比不高。而速录技能过关的其他专业人员,由于法律素养的欠缺,或者无法通过法律素养和文字表达能力的考试,或者勉强通过考试后,庭审时往往变成了速记员,听不懂法律专业术语,笔录制作不规范,无法胜任书记员工作。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应该立足助力江苏地方司法改革,为江苏地区法院培养合格的书记员。

三、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

(一)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创新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指出,高职教育应以立德树人为

注:江苏省法院系统由三级、123家法院组成,包括1个高级人民法院、13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9个基层人民法院。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适应需求、面向人人,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加强技术技能积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职业教育应具有开放办学的理念,其主要包括体系开放、机制开放和模式开放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是教育要真正面向全社会,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要服务江苏地区司法改革的需求,配合江苏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为江苏法院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和速录技能的优秀的书记员人才。第二是学校和法院校政合作育人、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机制;法律专业团队与省法院根据书记员岗位的成长规律和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书记员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开展教学研究等。校政签订合作协议,职业院校法律专业承担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速录技能训练:法院通过师傅带徒形式,依据培养方案进行书记员岗位技能全方位训练,真正实现校政一体化育人。第三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素质教育和能力训练是高职人才培养的两翼。素质教育是高职人才培养的灵魂,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是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速录技能,培养学生对法律职业的忠诚度和责任意识,良好的法律文化素养、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训练并培养其法庭速录、庭审管理、卷宗管理、统计管理、信息管理、程序管理、文书送达、一般法律事务咨询、纠纷调解和简单法律文书草拟等职业能力。

(二)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制度创新

凝练书记员专业方向,突破人才培养瓶颈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不同于本科教育,应具更强事务性、实践性。依据江苏省法院书记员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凝练书记员专业方向,突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瓶颈。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和速录职业技能,具备法庭速录、卷宗整理、一般法律事务咨询、纠纷调解和简单法律文书草拟等职业能力,能够从事法院书记员等各类司法辅助工作,胜任司法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高职法律人才培养内容创新

首先,法律素养和技能双达标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创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打破传统认知,针对书记员的岗位特点和需求,准确定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法律素养和速录技能双达标的人才。书记员人才培养的素质教育是以全校素质教育类公共课程和法律专业课程来呈现的。根据书记员的岗位需求和特点,书记员人才培养的专业核心课程是五门课程,分别是书记员工作实务、速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学课程。针对书记员岗位的辅助法官诉讼程序管理的岗位需求,强化了诉讼法类的课程教学,加大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课时,传统的实体法律核心类课程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设置以够用和实用为原则。速录是书记员岗位的核心技能,為了实现学生的技能培养不断线,第1至第4学期法律事务专业都开设了速录课程,既有速录基础技能的培养,也有专门针对法庭速录的技能培养。既有正常的课程教学也有整整三周的集中实习实训,共计276学时以真正实现学生在毕业顶岗实习前具备庭审速录技能。

其次,课程内容和书记员岗位职业标准无缝对接的课程内容创新。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内容和书记员岗位职业标准无缝对接,毕业证书与速录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完全按照书记员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其课程内容也体现书记员的职业需求。以书记员工作实务为例,传统的书记员工作实务教材偏重于简单法律文书的撰写,而缺失对书记员的职业素养的养成培训、审判辅助程序管理训练不足,卷宗管理和文书送达缺乏实务训练。书记员工作实务课程内容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的书记员的职责为基点,归纳其典型工作任务,安排了任务型模块的内容,使学生毕业时能迅速适应书记员岗位需求。而速录技能作为书记员的核心专业技能,学生毕业证书的取得条件之一是取得速录职业资格证书,要求所有的学生在第三学期(最迟在毕业时)必须取得速录职业资格证书并达到听打120字,分钟、准确率90%的要求。

第三,教学过程与司法实践过程对接的教学组织创新。法律事务专业课程的教学强调产教融合,教学过程和司法实践过程对接。通过学校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职业精神和专业知识,而通过岗位的校内庭审模拟实训、校外顶岗实习夯实学生专业基础、提高技能、提升法律专业能力,实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实现“能力递进,岗位成长”。加强以法官和书记员为主,主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把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官和书记员纳入兼职教师管理范围。书记员工作实务、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专业核心课程采用学校和法院合作上课的形式。以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为例,总计75学时,分别是校内老师授课45课时,法官和书记员就实际工作过程中碰到的民事诉讼程序实践问题授课30课时。笔录制作规范课程完全由法院法官和书记员集中授课,保证教学过程与司法实践过程对接。第5学期为期10周的法院集中校外实训和第三学年的18周的法院顶岗实习为学生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实现了书记员岗位需求和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无缝对接。

最后,引进法院多元化评价机制的考核评价机制创新。学校与合作法院共同加强过程管理,共同完善建教学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明确合作法院的第三方评价的主体地位,在校政双方合作共赢的基础上,由法院根据教学需要,合理安排学生的实习岗位,分配工作任务。而学校根据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要求,创新和完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学校和法院共同实施考核评价,将学生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范围。评价内容多元化,包括学生能力评价、知识评价与素质评价相结合,总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相结合,评价价值既体现为结果评价又体现为发展导向。具体而言,学校和法院对学生的评价模式内容全面,包括其道德素质、法律素养和速录职业技能,既有对学生和课程的结果评价又有对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价。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法律事务专业初步构建了全方位的课程实(S)验、综合校内实(S)训、专业实(S)习与社(S)会服务相融合的4S实践体系,全方位锻炼培养学生。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发展,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专业和技能双达标的司法辅助人才。2014年起法律事务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增设了速录课程,进行了创新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探索,先后有百余名学生进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为期9个月的书记员实习实训,2015年和2016年有20余名毕业生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招考,进入财政统一供给的书记员队伍序列,成果显著。合格书记员的培养,既解决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认可度不高、就业难的问题,突破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瓶颈,同时也有助于江苏法院系统书记员改革的顺利进行。助力江苏的司法改革:校政合作培养书记员创新了政校合作育人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实现了校政的合作共赢。

责任编辑 王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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