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探析

2017-07-31 00:03潘智慧
理论观察 2017年6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重塑探析

潘智慧

摘 要:从财产继承的角度来讲,婚姻家庭伦理仍然占据了很关键的地位。依照现行民法规定,配偶应当拥有法定的继承权。现阶段的《继承法》对此虽然给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实质上并没有考虑到家庭伦理对于日常生活的价值所在,针对法律重塑生活秩序的力量予以过高的估计。由此可见,现行继承法亟待进行全面修正,进而重塑配偶继承权。具体在修订时,有必要借鉴并且吸收台湾民法对此的相关规定,确保把婚姻家庭伦理纳入法定的配偶继承权中。只有重塑配偶继承权的地位以及取得限制条件,才能确保密切结合婚姻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为此对于重塑配偶法定继承权而言,应当明确婚姻家庭伦理在重塑过程中的价值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升《继承法》本身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婚姻家庭;伦理考量;探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6 — 0084 — 03

引言

从整个社会关系角度来讲,继承法都应当占据核心性的地位。这是由于,继承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调整继承关系,对于当事人拥有的继承权利予以全面保护。在各个国家中,《继承法》都应当突显民族特色,在此基础上致力于传承并且延续传统伦理以及文化〔1〕。然而与此同时,继承法很有可能面对现代社会以及传统伦理二者之间的冲突,这种现状在客观上突显了修正继承法的必要性。从配偶法定继承的角度来讲,现阶段继承法对此并没有给予完善规定,因此应当从全方位的角度入手加以修正。在考量家庭伦理的前提下,才能选择适当的方式来保障配偶本身具备的继承权利,确保整个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一、现有法定继承权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传统伦理的影响下,婚姻家庭应当遵照典型的儒家宗法理论,对于家长制也要予以全面的尊重。受到伦理影响,民众已经在内心深处接受了宗法伦理以及家庭等级,这种现状也在本质上代表了亲属继承等家庭关系的立法走向。到了十九世纪的末期,我国针对域外法律开始了较大范围的移植,进而调整并且修正了继承制度与亲属制度。从配偶继承的角度看,现行继承法建立于计划体制的基础上,因而很难避免暴露各种弊端或者漏洞。实质上,法律针对日常生活虽然具有較强的塑造力,但是这种塑造作用毕竟较为有限。由此可见,继承法有必要发扬并且尊重家庭伦理,对于先进理念进行全面的发扬,与此同时也要摒弃并且破除落后思维〔2〕。只有全面加以转变,《继承法》才能有序引导婚姻生活与家庭生活,进而起到必要的指引作用。

在整个的社会伦理体系中,婚姻家庭应当构成其中的核心与关键部分;与之相关,继承法以及亲属法本身都应当具备伦理与习俗的浓厚色彩,继承法密切关系到社会道德、社会习俗以及宗教等伦理。这种状况下,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法律很可能具备惰性或者保守性;针对继承制度以及亲属制度如果要进行全方位的修正,那么很难避免将会带来波动。从社会民众的角度来讲,民众在较短的时间段里也可能无法接受新法,进而导致了立法效益的损失。受到上述要素影响,各国具体在移植法律或者修正现行法律时,都会谨慎考虑外来法律以及现行法律二者的差异性〔3〕。在条件允许时,针对婚姻家庭涉及到的相关法规有必要适当进行保留,继承法因此也体现了浓厚的保守性与渐进性特征。

二、法律出现不足的根源

(一)家庭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家庭关系角度来讲,婚姻关系以及配偶继承都应当处于很关键的地位。这是由于,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构成了身份关系,其他类型的家庭关系都要建立于婚姻基础上。与之相比,家庭关系构成了传承家庭财产的重要途径。进入现代社会后,民法虽然已经从身份转变为契约,然而身份关系仍然应当构成配偶继承的基础或者前提。法定继承的基本前提就在于成立了家族关系,因此新时期的法定继承有必要密切结合身份关系,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融入婚姻与血缘等关系。

(二)较强的外部阻力

婚姻关系一旦受到了法律认可,那么婚姻双方就可以互为配偶。依照现行法律,夫妻双方都应当享受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配偶遗产。由此可见,配偶继承权在本质上应当构成财产继承的重要途径,这种继承权建立于婚姻关系以及配偶关系的基础上〔4〕。在民法调整家庭关系的早期,配偶继承并没有受到关注。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配偶之间的法定继承权利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面对新的形势,配偶继承权很可能将会冲击传统延续的血亲继承,这种冲击是不容忽视的。为此,继承法具体在施行配偶法定继承时,也很难避免将会遭受较强的外部阻力。

(三)缺乏对于家庭伦理的全面考量

在整个亲属关系中,婚姻关系都应当构成基础,与之相应的配偶继承权也占据了关键位置。在家庭的内部,配偶之间理应相互扶持并且相互照顾,这种关系本身具有最强的紧密程度。作为配偶双方而言,理应在平日生活中相互关怀,因此配偶负有最重要的家庭伦理义务。如果一方配偶死亡,那么继承法赋予另一方配偶继承财产的法定权利。从目前现状来看,配偶之间虽然存在合法继承,但是这种权利却在较大限度内冲击了天然的血亲继承,因此陷入了强烈碰撞的状态中。继承法如果要致力于平衡配偶权利以及血亲权利,那么有必要考量家庭伦理,同时也不能忽视配偶应得的法定权利。继承法只有全面加以考量,才能从根源上消除家庭伦理与配偶权利之间的冲突,进而为和谐的配偶关系以及家庭关系提供保障〔5〕。

三、探求完善思路

《继承法》如果能充分吸收来源于域外的民法理念精华,那么有必要考虑台湾地区针对配偶继承权的现行规定。这是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拥有同源的传统文化,因此可供《继承法》吸收与借鉴。从目前来看,继承法在考量婚姻与家庭伦理的前提下,应当依照如下的基本思路来重塑配偶之间的法定继承权:

(一)限制继承权的取得

配偶如果拥有了法定继承权,那么就能依照现行法规来继承另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法定的配偶继承权本身具备了独特的影响力与法律地位。继承法对此如果设置了十分宽松的约束条件,则很可能将会引发利益失衡,这种状况背离了家庭伦理〔6〕。反之,继承法对此如果约束过严,那么还可能减损配偶本身的法定权益。因此,针对配偶继承权有必要予以适当的约束与限制,尤其是限制继承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通常情况下,婚姻制度与配偶继承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继承法通常认为只要双方拥有了合法婚姻,那么就能获得配偶之间的继承权;反之,如果婚姻的现状为已撤销或者无效,那么不能准许配偶继承另一方保留下来的财产。目前的状态下,多数国家并没有认可事实婚姻,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继承法也不应当保留事实婚姻运用法定配偶继承的余地,对此有必要严格予以约束。

(二)重塑配偶继承的法定地位

配偶法定继承应当在整个继承法体系中占据关键性的地位,这种地位与继承次序以及继承范围具有内在的联系。具体而言,法律如果限定了较窄的继承人范围,那么配偶在家庭体系中占据的地位将会直接关系到配偶权益的实现。现阶段修订《继承法》的难点就在于:血亲继承人以及配偶之间很可能出现激烈冲突,这种冲突直接关乎继承利益。一旦产生了此类冲突,那么继承法很难在二者之间予以适当的平衡。由此可见,继承法有必要重构配偶继承权本身的法定地位,对于此类地位加以全面的限定〔7〕。

具体的措施为:针对法定继承涉及到的当事人范围应当予以重新划定。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继承法在设置法定继承人时纳入了丧偶女婿或者儿媳。实质上,这种措施没有完全划分法律与家庭道德,对于血亲感情也很可能产生较强的伤害作用。为了加以改进,继承法有必要取消上述二者拥有的继承权利,转而运用酌情分配遗产的灵活方式来保护继承权。如果从尊重血亲感情以及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那么法律有必要褒扬并且肯定丧偶女婿以及儿媳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对于遗嘱分配的现象予以充分鼓励。这种状况下,丧偶女婿或者儿媳甚至可以遵照遗嘱获得所有的配偶财产。

(三)完善法定继承的权能

对于配偶拥有的法定继承权有必要进行全方位的完善,这种完善尤其体现于法定权能的层面上。对于配偶而言,应当视情况设立先取权的民法制度,对于配偶遗产进行优先的取得。除此以外,针对配偶遗产也应当设立必要的用益权,这项权利指的是生存方的配偶可以享受针对另一方财产的用益权,其中包含了收益权以及使用权〔8〕。相比于所有权而言,配偶法定继承中的用益权具备更强的灵活性,有利于完善法定权能。

结束语

近些年来,城乡经济正在获得迅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健全。相比于其他部門法,现阶段的继承法表现为更多漏洞与更明显的滞后性特征,因此亟待加以全面的修正。在继承法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配偶继承权应当占据很关键的地位,对此具体在进行重塑时有必要密切关注家庭伦理。这是因为,建立于伦理考量基础上的配偶继承权才会具备更显著的合理性特征,同时也能在最大限度内融入社会现实。未来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还应当密切结合现阶段的继承法律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提升配偶法定继承权条款的可行性,对于抽象法律进行活化处理。

〔参 考 文 献〕

〔1〕袁克磊.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探究〔J〕.法制博览,2015,(18):116-117.

〔2〕白子轩.论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的完善〔J〕.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74-76,91.

〔3〕邹伟,赵传毅. 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J〕.现代法学,2014,(03):73-80.

〔4〕胡明玉,叶英萍.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2):72-81.

〔5〕吴国平.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67-73.

〔6〕李欣.中外配偶法定继承权之考察评析〔J〕.学术界,2011,(03):218-227,289.

〔7〕张剑芸.论我国配偶继承顺序及应继份制度——兼论女性配偶继承权的保护〔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11-16.

〔8〕黄玉桃.论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韶关学院学报,2012,(11):56-59.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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