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2017-09-02 16:21于寿康
财会学习 2017年16期
关键词:生育权权益用人单位

于寿康

妇女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体现,妇女权利是一个国家法制的象征。而实现劳动权是妇女获得经济独立和争取男女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妇女社会地位的下降就是从封建社会将妇女排除在社会劳动以外开始的。只要妇女仍被排除在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平等的实现将遥遥无期。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关于保障妇女劳动权的条款,但执行力度远远不够。现实中随处可见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事例。因此,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救济等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的实现进行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妇女劳动权益概述

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是对生存权的保障,而劳动权又是生存权的重要前提,所以妇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社会文明进程中,妇女起到和男性劳动者相同的作用。历史上绝大多数的社会结构中,妇女的职责一直是抚养儿女和承担家务劳动,这往往会将妇女排除在付酬劳动者行列之外。然而,妇女劳动权益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至关重要,只有“社会性别”的概念得到广泛关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性别歧视的社会观念,女性才能以独立人格存在于社会经济中,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一律平等”这项宪法权利。

(二)中国法律确立和保护的妇女劳动权益

1.平等劳动权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法律禁止一切因性别而导致的妇女在择业中遭遇不平等待遇的现象。用人单位招聘时对妇女实施的直接或间接的歧视行为都被法律所禁止,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对妇女录用的门槛也不得增加对其录用的限制条件从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

2.同工同酬权

国际公约中《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明确规定:“不能因性别而对薪酬的数额做出区别对待,不同性别进行同种工作,给付的薪酬应当是相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为性别因素而规定有差别的、不公平的薪资报酬,付出同样的劳动、创造同样的价值,就应当享受同样的报酬。我国劳动法中也做出相关规定:职工工资应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同工同酬。女性劳动者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杜绝任何形式的侵害。

3.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我国制订了强制性法律规范以强化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考虑到女性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体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与男性的先天差异,这种“差别对待”在实质上来看,从宏观角度来考虑其实是对社会公平的实现。法律明确规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对于妇女的保护。在这四段特殊时期,国家及社会要为妇女给予充分的保障,比如津贴、生育保险、假期等。《劳动法》还对女性不宜参加的高强度工作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性劳动者的四期内安排其从事低温、冷水、高处作业以及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等不适合其从事的工作。

二、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就业机会不平等一方面指的是妇女在择业时得不到平等对待,另一方面是指即便就业以后,妇女在晋升方面也得不到与男性同等的机会。一些企业在招聘设置性别门槛,增加对妇女录用的限制条件,在劳动合同中违规增加侵犯妇女生育权的不平等条款,而妇女为了争取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只能选择屈服于此类条款。社会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现象,即便是政府组织的公务员考试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男女分开录用的现象,这无形中给了女性考生更大的竞争压力,更不用提一些私人企业。由此可见,妇女的平等劳动权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企业用人制度不规范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與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会现实是,部分用人单位直接跳过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与女性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显然也就不会存在“五险一金”等福利保障。大部分女性劳动者因为自身缺乏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差,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事实上,这对女性劳动者非常的不利,一旦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女性劳动者无据可依,无法举证,最终败诉。部分用人单位虽然与女性劳动者签下招工协议,但其中所规定的工作时间都严重超标、工作强度超越妇女身体上所能承受的范围、薪资待遇远低于应有的水准。由于女性劳动者缺少选择的余地,为维持基本的生存,最终只能无奈接受。

(三)女职工四期保护落实不力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是其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可社会现实是,女性劳动者经常因怀孕或生育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或辞退。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公司章程和晋升机会上的黑幕来限制女性劳动者结婚、生育,导致女性劳动者只能为了工作的机会放弃自己的生育权,丁克家庭被迫形成。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对于妇女的保护。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只顾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长期让女性劳动者在噪音和污染超标的环境里工作。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明目张胆地驱使女性劳动者在经期内从事不适宜的超强度工作;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甚至不给女性劳动者发放保护用品,严重危害她们的身体健康,导致职业病的普遍存在。

三、妇女劳动权益屡遭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女性劳动者对自己的权益认识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了解。此外,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即便是学历再高的女性,也无法完全脱离这种思想。大部分女性劳动者在权益受侵犯时,出于对失业的恐惧,想到再就业的不易,于是便放弃起诉和仲裁的法律途径。女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时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缺乏了解,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全然不知,也就更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诉求。此外,女性劳动者在劳动纠纷过程中,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导致最终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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