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过期药品处理现状分析

2017-09-04 10:25刘亚萍唐雅妮陈祉含何紫荆
速读·中旬 2017年8期
关键词:问卷药品危害

刘亚萍+唐雅妮+陈祉含+何紫荆

摘 要:过期药品危害巨大,它不仅会危害人体健康,而且还会危害生态环境,每年我国大约产生1.5吨家庭过期药品,然而我国居民对过期药品合理处置和回收的意识淡薄,这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为了解我国家庭过期药品处理现状,我们以秦皇岛为例,选定了几个地区进行调研。

关键词:家庭过期药品秦皇岛;处理现状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秦皇岛市城镇居民、秦皇岛市在校大学生、医药相关工作人员。

1.2调查方法

问卷法与实地采访相结合。问卷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纸质问卷用于走访和不会上网的居民,另一种为网络问卷。问卷内容包含常备家庭用药和对过期药品处理及回收的意识等问题,此次共回收有效问卷300份。

1.3统计方法

调查结果由网络系统自动生成统计结果与Excel2010建立数据库相结合,进行统计分析。

2数据分析

2.1家庭储备药品情况

据我们调研小组在秦皇岛调查显示,秦皇岛市有84.55%的家庭会备有家庭药箱,其中常备药中有94.74%为常用疾病用药,如感冒药、腹泻药等;74.44%为外用药,如创可贴,云南白药,碘酒等;32.33%为保健药、21.05%为急救药、21.8%为慢性用病用药、16.54%为其他类型的药。调查发现居民们处理过期药品的淡薄有17.29%的家庭从未有清理过期药品的习惯,63.16%的家庭偶尔会清理过期药品,只有19.5%的家庭有定期处理过期药品的习惯。

家庭药品主要来源于药店购买、医院购买及调配,分别占到了52.2%和46.8%。

2.2家庭处理过期药的常用办法

如何处理过期药品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难题,很少有居民意识到过期药品对人体及环境的危害,处理的方法不太妥当。据我们调查,秦皇岛市有93.23%的居民直接将过期药品与生活垃圾一起丢弃,4.51%的居民反映会将过期药品投放至回收箱,1.5%的居民会继续服用过期药品,而0.75%的居民,表示会将过期药品卖给药贩子。

2.3居民对处理过期药品的意识

据本小组数据调查分析,居民对过期药品危害有一定了解但不明确,93.22%的居民了解过期药品对人体的危害,但却忽略了过期药品对环境的危害。

药品有效期的关注程度。居民对药品保质期关注度相对较高,75.19%的居民会关注药品关于的有效期,21.05%的居民偶尔会关注,只有3.76%的居民从不关注药品的有效期限。

对过期药品回收政策的了解程度。有93.23%的居民说他们不了解政府的过期药品回收政策,只有6.77%的居民知道政府對过期药品的回收政策。并有69.17%的居民表示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应当由政府承担,有30.83%的居民表示由制药企业承担。同时在采访医药相关的工作人员时发现,每类药店都设置有过期药品投放点,但是前来投放的居民少之又少。

对于过期药品回收点的设置意见,53.38%的居民认为过期药品回收点应设置在社区,34.59%的居民认为回收点应当设置在药店,12.03%的居民认为回收点应该设置在医院。

对过期药品回收是否立法的意见。81.95%居民支持回收药品应当建立相关法律法规,18.05%的居民不支持,他们认为建立法规不会对回收工作有督促作用,毫无意义。

3我国有关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活动及分析

3.1回收模式及活动

纵观近几年有关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活动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类是“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型、第二类是“企业主导、政府参与”型、第三类是:“企业自主”型。

在我国包括秦皇岛在内的大部分城市采用的是第一类型,由政府下达文件或出台文案,各医药企业及相关单位参与,宣传并设置回收站,最后将回收的过期药品进行统一的“无害化处理”。如大连市局开展过22次家庭过期、闲置药品回收公益活动,2016年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回收来的过期药品再进行“绿色销毁”,唐山市出台《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等。

3.2过期药品回收难点分析

回收活动虽在举行,但是效果并不显著。首先,我国很多城市还未出台相关规定,人们缺乏药品回收的意识和知识,即使在开展过过期药品回收的地区,人们的参与度不高,其原因有两点①人们不能认识到丢弃废弃过期药品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危害,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意识不强;②回收的方式虽然多样化,如有“以旧药换新药”、“有奖回收”、“无常回收”等活动,但其过程繁琐,耽误时间,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相比“无偿回收”活动,少数人更愿意将药直接卖给药贩子,从而获取利益。其次,参与单位或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大,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太小,公民对此项活动不甚了解,尤其是在举行活动时忽略了农村地区,在农村地区设置的回收箱少甚至没有。最后,我国还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回收机制,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49条第3款第3项规定,过期药品应属于劣药的范畴,再有《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销售、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理,特别是对零散的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某些地方政府虽然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削弱了监察力度。

4讨论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深刻感受到过期药品对人体及环境的危害,我们应当加强居民处理过期药品的意识,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帮助居民了解家庭过期药品的危害,提醒消费者定期清理和合理处置家庭过期药品。进一步将过期药品管理办法及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并细化,建立健全的回收机制。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课题组.家庭废弃药品回收处置的现状以及与相关法规的衔接[A].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论文文集[C].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2009:6.

[2]秦勇,李东进,张福兰,于洁.天津市家庭过期药品处置现状及解决对策[J].天津中医药大学学报,2013,(02):113-115.

[3]王琼,黎志敏,黄宵,陈鹏.关于我国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管理建议[J].医学与法学,2013,(02):62-6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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