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BOT”海洋经济合作模式助力打造海洋强国

2017-09-08 13:33邹强天津大学宣怀学院天津300072
产权导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招商局港口海洋

邹强(天津大学宣怀学院,天津300072)

市场聚焦

“PPP+BOT”海洋经济合作模式助力打造海洋强国

邹强(天津大学宣怀学院,天津300072)

21世纪被称为海洋世纪,加强海洋的开发、利用、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长远发展,海洋经济也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盛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这是我国正式向世界宣称将成为海洋强国,吹响了“中华民族复兴”的号角。

我国海洋经济在“十二五”期间总体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海洋经济在拓展发展空间、建设生态文明、加快动力转换、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方面编制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重点规划了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推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拓展海洋经济合作发展空间和深化海洋经济体制改革等六方面的重点任务,其中拓展海洋经济合作发展空间,是迎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新时代的重要一步。

“十二五”期间,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相继设立;涉海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建港、承接海洋工程项目、收购涉海公司等方式拓宽了海洋产业合作模式和领域;我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经贸合作、环境保护、人文交流、防灾减灾等领域展开务实合作,对外贸易和直接投资显著增长,“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等,使我国海洋经济对外开放不断拓展。

同时,国家相关的金融部门也大力支持海洋经济战略发展规划,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结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国家专项建设资金,设立了“两行一基金”,以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和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的金融模式,推动海洋经济快速转型与创新发展。

突出的一个成功案例就是中国招商局集团(以下简称“招商局”)的“前港、中区、后城”战略,通过运用“PPP+BOT”模式,以合约的形式在社会上吸收社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缓解了政府资金紧张的局面,并通过在合约期限内运营项目获得盈利,以保证基础设施的运转和偿还建设项目时欠下的债务,大大减轻了财政压力,快速占领了市场。“前港、中区、后城”模式先后在重庆、天津、青岛等地成功推广,并走出国门,由白俄罗斯延伸到吉布提、斯里兰卡等多个国家,以港口带动产业园、物流、海工、金融等业务“雁型出海”,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海外战略节点的布局打下坚实基础。伴随着2015年12月底,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并入招商局,2016年6月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更名为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在港口布局、国际航运物流等业务上采取了更加国际化的举措。在“一带一路”战略启动前,招商局的投资港口网络已经覆盖了16个国家、30多个港口,且多是集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开启后,招商局依托自有的多元化产业资源,通过收购、改制、新建等方式,进一步参与建设“一带一路”沿线港口的建设,并与所投资的港口所在城市、国家进行“前港、中区、后城”模式的整体规划投资。在这个被招商局称为“丝路驿站”的模式中,“前港”是指新建港口或升级已有港口;“中区”是指供工业所用的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等;“后城”是指住宅和商业区。这一模式实现了航、港、产、城的联动,将政府、企业和其他资源有效结合、协同发展,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成熟的商业支持。

BOT模式是上世纪90年代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时面对出现资金短缺情况提出的一种有效解决措施。Bulid(建设)是指首先项目被立案,根据项目进行投标,中标的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与政府签订特定的协议,然后进行建设;Operate(经营)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由私人企业根据协议进行经营管理,所获得收入用于偿还建设的债务和获得利润回报;Transfer(转让)是指在合约期满之后,私人企业要将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由此可见,招商局的“前港、中区、后城”完美契合了BOT模式,首先由招商局与外国政府商定以25年的运营期为协定对其港口进行建设,25年后也就是在合约期满之后,招商局将这个港口无偿地转让给外国政府。

PPP模式是在BOT模式之上提出来的一种范围更大、模式更多的项目融资和合作模式,相同之处都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不同之处是PPP模式对BOT模式内涵作了发展和延伸。BOT模式中,私人企业在项目立案后才能根据招标情况参与投标,容易导致参与基建后出现问题导致投资额增加;PPP模式则是私人企业从一开始便参与项目论证,确保对项目有充分的考量,并从前期就投入先进的技术和介入丰富的管理经验,保障了项目运行的效率和设施的现代化,进而为企业利润的获得提供了前提。同时PPP模式不仅减少了项目从调查到审核以及论证的工作量,降低了人力、物力成本,而且政府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也保障了财政资金的安全。

招商局集团的“前港、中区、后城”模式在继承了“PPP+BOT”模式优点的同时,也注重“平台+资本+制度”的创新。由此可见,“PPP+BOT”模式在利用社会资金、缓解政府压力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拓展海洋经济合作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其成功的运用必将带来政府、私人企业、当地政府等多方共赢,也有助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

以“PPP+BOT”模式拓展海洋经济合作发展空间,需要扩大和完善海洋经济合作融资渠道、加快海洋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利用现有资金对海洋产业发展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海洋领域;支持涉海高技术中小企业在产业化阶段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类投资主体广泛参与的海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海洋产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拓展涉海企业经济合作融资渠道。

海洋经济的合作模式需要站在世界范围的大格局下,系统规划、快速布局、借势而上。海洋经济公司以往多专注于港口的装卸与堆存等传统业务,业务定位主要为传统港口业务的投资、运营,伴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入,很多公司都在重新思考业务内涵和范围。可以预见在“十三五”期间,“大港口+大物流综合服务体系”的综合港口生态圈建设,会成为业界主流,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提升国际化竞争力。

(作者为天津大学宣怀学院副院长、北京中科创大创业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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