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教育的教育性价值回归

2017-09-08 22:48李彦平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7年29期

李彦平

摘 要:惩罚自教育诞生之日起就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伴随教育而存在。规范违纪学生行为,促进违纪学生成长是惩罚教育的本质所在。当前学校盛行的体罚和心罚无疑背离了惩罚教育的初衷。惩罚具有工具性价值和教育性价值双重属性,然而在教学实践中,教育性价值往往被忽视。为了实现惩罚教育的教育性价值,我们应当做到:回归惩罚教育初衷;坚持五项原则;提升教师的基本道德素养;采用绿色惩罚方式方法。

关键词:惩罚教育 工具性价值 教育性价值

2017年2月22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意味着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及“惩戒”概念。于是惩罚教育再次处于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风口浪尖上。“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巧妙而艺术地运用惩罚,与有效的赏识教育一样,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1]那么厘清惩罚教育具有何种教育价值是实施惩罚教育的前提和理论基础。然而在中小学教育实践当中惩罚教育被越来越多的教育者所误解,进而出现了侧重于惩罚工具性价值的体罚和心罚等异化现象。那么如何让教育者真正认识到惩罚教育的内涵并回归惩罚教育的教育性价值去指导教育教学实践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惩罚教育相关概念阐释

1.学界之于惩罚教育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惩罚的解释有两种:一是严厉的处罚;二是比喻因自己的行为带来的恶果。顾明远在其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中指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校规校纪”。斯金纳强化理论中关于“惩罚”的观点认为:凡是能增强反应概率的刺激和事件都叫强化物(reinforcement);反之,在反应之后紧跟一个讨厌的刺激,从而导致反应概率下降,则是惩罚(punishment)。参考以上学者对于惩罚的界定,我们在这里不妨对惩罚教育做一个简单的概括:惩罚教育即是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对违纪者身心施以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少不良行为的产生,而此处的惩罚教育是既是一种警示与预防,更是一种激励与关爱。“他律道德是自律道德的基本前提与条件保障,自律道德是他律道德的拓展延伸与凝练升华。”[2]

2.法律法规之于惩罚教育

惩罚教育“师出有名”,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四部法律法规对都对惩罚教育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和规范,这四部法律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出现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直接解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说明教师和相关教育机构不可体罚学生、歧视学生、侮辱学生,否则便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二、重工具性价值轻教育性价值:惩罚教育教育价值异化之表现

惩罚教育具有工具性价值和教育性价值的双重属性,然而在教育教学实践当中,教育者往往倾向于把惩罚当做规训学生的工具,忽视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教育性价值方面,因此,在实践当中出现了较大的误区,继而导致教师教学方式方法的偏差,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1.体罚=惩罚

教育者往往倾向于把“惩罚教育”曲解为“体罚”和“心罚”。惩罚作为一种常规的合理的教育手段,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是在学生完全能接受的前提下对学生过失行为进行强制性纠错,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所谓体罚是指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当前中小学学校的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2017年4月24日吉林省发生了一起教师殴打学生的事件,导致该生住院治疗。“目击者拍摄的现场视频显示,在某教室后面的黑板前,一女子不停打扇打一男生,黑板上写着“距中考65天”。发布视频者称,事件发生在吉林省靖宇县第七中学,该中学三年八班宋某某老师,因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录,殴打辱骂学生,被同学用手机记录下来,目前该生已住院。”虽然说教师为了惩罚不遵规守纪的学生是出于好意而对学生进行体罚,但是她毕竟给学生带来了身体伤害,是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的行为。此类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2.心罚=惩罚

心罚是相较于体罚而提出的另一概念。所谓心罚即心理惩罚,心灵施暴。就是教育者隐蔽性的使用心理惩罚,以免产生外显的效果,以此来规避因明显惩罚而受到社会谴责。“具体说,它是指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无视学生的人格和尊严,无视学生的存在,无视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心理承受能力,以高高在上的教育者自居,毫无顾忌、赤裸裸地攻击、摧残学生自尊自爱的城堡,导致行为失控。”[3]主要表现为教育者用冷嘲热讽或粗暴威胁的语气、过度冷漠的态度亦或采用与其他学生隔离的办法对学生实施心灵暴力。它对学生的损害绝不比体罚少,从某种程度上讲,心罚带给学生的伤害比体罚更深。心罚给学生带来的伤害有可能伴随其一生。轻者会引起学生产生厌学、厌师情绪,重者则会导致孩子形成自卑心理,自暴自弃,不利于其心理健康发展。2016年6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某幼稚园教师因三岁儿童午休时不睡觉而在儿童头上放鞋,并说了一些辱骂孩子的话以及威胁性言辞,并做出了一些不当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给孩子心灵带来了重创。檀传宝教授认为“惩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任何指向学生的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都是违反教育规律的。”[4]endprint

三、回归惩罚教育的教育性价值之策略

惩罚教育作为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着重要的教育功能,然而当前我国教育教学实践当中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主要是由于施教者对于惩罚教育并没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因此把握惩罚教育本质和原则,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以及采用绿色惩罚方式方法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1.回归惩罚教育初衷

教育惩罚必然带来受罚者否定性的情感体验,但这并非教育惩罚的真正目的,而是教育惩罚本质功能得以实现的心理机制。惩罚教育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让受罚者感到痛苦然后进行矫正过错,也不让受罚者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弥补过失,而是要正确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学会合理控制自己,更是为了让学生有更好的发展,有健全的人格,使人成为人,以及素养的提升。当下学校教育中仍很大程度存在着偏移了教育性目的的惩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首先,杀鸡儆猴的惩罚。这种惩罚虽然具有一定防范性,有效地威吓到潜在的违规者,但是此种做法成效并不持久。其次,彰显教师权威的惩罚。个别教师为了展现自己的优越性,故把实施惩罚的权力当成自我权威与地位的象征。第三,以恶制恶的简单粗暴的惩罚。旨在通过对违规学生施加痛苦,达到抵过的目的。这些貌似合理的惩罚,完全是以牺牲学生的权益为代价,侵害了规范的权威,更无从谈起对善的转向;也难以激起违纪学生的羞耻感,反让学生认为自己罚过相抵,便心安理得。对于施罚者来说,也容易将惩罚作为工具,随意施罚,惩罚的真正目的被异化。

学生是一个发展的人,是一个不成熟的人,正在成长的人,难以正确定位自己,反思过错,需要老师的正确引导。在教育实践过程中,教育者倾向于认为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有过失行为是可以被原谅的,因其行为不带有主观故意色彩。所以说,惩罚的主要目的在于警示和使其向善。也就是说,惩罚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受教育者消解幼稚或不健康的违规动机,而不仅仅停留在遏制其违规行为。[5]

2.坚持基本原则

首先是教育性原则。惩罚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并进行反思改正,并预防下次再犯,而非机械的惩罚,因此教育性原则是惩罚教育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教师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必须明确这一原则,否则达不到良好教育的效果。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一味地实施惩罚,而忽视了其教育本质,这样不仅难以达到教育目的,而且还会给受罚者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进而造成师生矛盾频发。其次是爱的原则。理性的惩罚是一种负责任的爱。惩罚的前提是对学生有爱,在爱的前提下的惩罚能更好的达到理想效果。事实证明,在惩罚实施后仍对受罚者保持关爱和关注,通常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尤其是对那些长期得不到关爱的孩子来说,更是如此。如果在这个时候教育者能及时的给犯错的孩子多一份尊重,多一份宽容,多一点理解,极有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会使犯错的孩子产生强烈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最后是适度原则。在教育过程中不可不罚,也不可多罚,罚亦有道,罚亦有度。合理适度的惩罚会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过少的惩罚起不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而过度的惩罚则会对受罚者的身心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而在教育实践中,惩罚确实又是人们最容易采用而又使用不当的教育手段。因此,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始终采取慎罚的基本态度,把惩罚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中。

3.提升教师的基本道德素养

教育始终是以人为核心,然而在教育教学实践当中教师用语言暴力、心灵暴力恶意中伤学生的情况数不胜数。教师的基本道德素养“缺钙”现象严重,提升教师的基本道德素养势在必行。作为一名教师,理应具有基本的道德规范,每个教师都要明确自己的教育权,既不要放任学生,对学生的过错行为置之不理,更不能滥用职权惩罚和变相惩罚学生。教育者要在充分尊重受教育者人格的前提下对受教育进行惩罚教育。教师要在教育过程中要准确的了解学生,更要以身作则,用人格去感化学生。只有教师的基本道德素养得到提高,惩罚教育之花绽放开来才有了可能!

4.采用绿色惩罚方式方法

有效的惩罚的方法比惩罚本身更重要。马卡连柯论曾在《共产主义教育》中说道“正确地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的制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機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一切工作受到损失。”所谓绿色惩罚方法旨在通过积极与正面的惩罚方式,使得学生意识到自己的违规之处,并心悦诚服的接受惩罚,以此来达到较好的惩罚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材施罚。每个孩子都是特殊的,他们犯错误的原因和种类多种多样,因为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及时洞察,及时因材施罚。此外,根据每个孩子所犯的错误严重程度不同,惩罚方法也不同。轻者可以由教师施以相关的惩罚教育,情节严重者可移交相关机构进行教育。此外,应当区别对待如此以来,才能够使得教育惩罚得到较好的教育效果。其次,订立惩罚教育契约。因此,在实施惩罚教育时,教师应当利用人具有社会性这一点与学生达成相应的惩罚教育契约(这里所说的惩罚教育契约是指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自身权益的基础和前提下师生双方共同达成的契约)以至于学生出现违反契约行为时,自主、自动、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样一方面培养学生的诚信品格,另一方面又使得惩罚教育有据可施,而且还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徐安民.惩罚的艺术[J].上海教育,2005(20):55.

[2]冯永刚.制度建构: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不可或缺的基础支撑[J].中国教育学刊,2016 (4) :16-20.

[3]吴天武.心罚:一个急需关注的教育问题—兼论人性化教育[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3):60-62.

[4]檀传宝.沦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4(2):20-23.

[5]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J].教育研究,2007(10):11-1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