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中臣民自由的实现

2017-09-11 06:21李璐瑶
西部论丛 2017年3期
关键词:臣民自由

李璐瑶

摘 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最大的绝对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自由其实是难以实现的。甚至基本的保全生命的自由都难以实现。根据自然律,人们作出选择,出让自己的部分自由,来保护自己保全生命的自由。为了保障这样契约的实现,人们建立了利维坦,也成为了臣民。利维坦能够实现保护臣民自由,一方面要维护自身安全不被破坏,另一方面要维持其内部的秩序。在利维坦中,臣民的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在利维坦中,在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臣民可以自由抉择,在法律有规定的范围内,臣民可以基于对于对违反法律后果的了解的基础上自由抉择。除此之外,臣民对于保全生命的自由是始终拥有绝对权利的。

关键词: 利维坦 臣民 自由

一、臣民的抉择——建立利维坦

首先,霍布斯对于人的自然状态进行假想,基于人们对于自我认同方面的平等,人们自然而然产生了对于能够达到目的的平等的希望。因此,物质的有限性使得在人们希求获得同样的东西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引发争夺。霍布斯提到:“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1]而这产生的结果是社会分工无法实现,生产和生活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人们的劳动成果不能得到保护。甚至人们时时处在遭受暴力和死亡的威胁中,内心充满恐惧。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霍布斯也对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所拥有的自由进行了阐释。每个人都受到自己的理性控制,对于每事每物都拥有权利,甚至对于他人的身体也是如此。然而,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最大限度的拥有自由的权利。然而,这时候,人们却没有与自由权利相匹配的自由的实现。比如说,每个人都有获得一个果子的自由,但是在争夺中,可能只有一个人能够真正获得,甚至在争抢中打烂了果子,所有人都不能获得,即获得果子的自由在众人当中只有一个人能够实现甚至所有人都无法实现。除此之外,在暴力和争夺中,人们连最基础的自然权利:“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2]都无法实现。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人们需要作出抉择,人们在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的同时必定意味着自由的难以实现。对于人们作出抉择的依据,霍布斯提出了自然律,即人类理性发现的戒条和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3]在这一自然律的指导下,人们把自我生命的保全的自由放在了最优先的地位,成为了对于人自由问题的讨论的前提和基础。除此之外,人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自由的实现,过上满意的生活。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霍布斯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对于建立自由的方案,霍布斯仍然从基本的自然律出发,为了保全生命自由,霍布斯提出了第一自然律:“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時,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4]在第一自然律的基础上,霍布斯提出了第二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自由权利。”[5]对此,人们订立了信约,约定互相出让部分自由权利,从而获得更大的自由实现。然而,对于信约来说,最重要的是双方的遵守和履行。对此,霍布斯提出了第三条自然律:“所定的信约必须履行。”[6]

然而,对于信约的履行,虽然有自然法的约束,如果没有一种强制的权力,使得人破坏信约所受的惩罚彼所期望得到的利益要大,依然无法使得众人遵从。因此,霍布斯提出建立国家,即利维坦,来保障信约的实现,维护人们的保全生命的自由。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7]而人民也因此成为了利维坦的“臣民”。

二、利维坦对臣民自由的维护

利维坦对于臣民自由的维护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护自身的安全和不被破坏,从而维护公民的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第二,维护自身内部的秩序,从而维护公民的其他方面的自由。

对于利维坦自身的安全问题,霍布斯发现利维坦的维系当中,有两方面的因素可能引起其瓦解。一方面是利维坦自身的权力的出让或者分散,另一方面是臣民对利维坦的内部瓦解。因此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对于自己的权利不应当轻易的割让或者放弃,而且应当对于臣民有正确的引导。对于臣民的引导,首先让臣民接受自己所处的利维坦拥有最好的政治形式;其次,不服从主权者之外的臣民或团体;第三,对主权者给予充分的尊敬;第四,在生活中留出一定的时间集合起来熟悉成文法和制定法律的当局。

对于利维坦内部秩序的维护,霍布斯提出,首先要明确人于人之间的界限和正义之德。正义之德概括的来说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夺他人所有。对于臣民正义之德的实现和维护,霍布斯主张,首先要对臣民进行教化,让人们学习正义之德,不仅仅不能有不义之行,甚至不能有不义之心。其次,要对于所有的臣民平等施加法律。这样的法律应当是良法,能够实现人民利益,并且清晰明确。这样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出于约束臣民的自由,而是使得臣民免于不在鲁莽的行为中伤害自己。第三,主权者还应当平等地征税,因为每个臣民受到保卫而对国家所负的债务平等。

由于臣民于利维坦的契约只存在于利维坦能够保卫臣民自由的时期,因此,如果在臣民因战争被俘或者被主权者放逐之后,利维坦对于臣民自由的维护便不在存在;另外,如果君主或者其继承者放弃主权,或者在战争中臣服于其战胜者,利维坦对于臣民自由的维护也自然瓦解。

三、利维坦中臣民自由的自我实现

在利维坦中,臣民失去了在自然状态下的绝对自由,拥有的是一种相对自由。霍布斯说:“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自由。”[8]这里的“锁链”是指人们出让部分权力,建立的利维坦中的“国法”。

臣民出让权利建立利维坦的目的是实现臣民之间的和平和防御共同的敌人,从而实现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因此,对于利维坦中臣民自由的自我实现的讨论,可以从两方面展开。第一方面是臣民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其他自由。因为臣民通过建立利维坦,虽然出让了绝大部分自由,但是对于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仍然是保留的。

对于臣民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与主权者意志发生冲突的情况,霍布斯进行了如下讨论。臣民在出让权利建立利维坦的时候,将自己的权利授予主权者并且对于他的一切行为负责。甚至包括允许主权者运用手中的权力杀死自己。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臣民仍然有权利对于自己保全生命的自由加以维护。霍布斯认为,当一个人被问到所犯的罪行而没有得到宽恕的保障的时候可以拒绝承认,对于主权者要求自己做危险的事情的时候,臣民可以拒绝服从,除非拒绝毁使得利维坦建立的目的无法达到。

对于臣民其他方面的自由的讨论,霍布斯提出,主权者的意志以及其对于利维坦的治理通过法律实现。臣民自由的实现可以从臣民与法律的关系中展开讨论。

在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范围内,霍布斯提出:“一般来说,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9]这里,霍布斯认为畏惧和自由是相融的,虽然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惩罚,但人仍然可以选择遵从法律,或者是违反法律后接受惩罚。从这个角度说,臣民可以实现自由。

四、小结

“利维坦”中臣民自由并非是直接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臣民放弃了部分自由,建立了利維坦,以维护自己保全生命的自由和其他自由。那么,臣民的自由由此通过两方面得以实现。一方面是利维坦对臣民自由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在利维坦中,臣民对于自身自由的维护。而利维坦本身,要通过维系其自身稳定和内部秩序来维护臣民自由。利维坦中,臣民实现自身自由,一方面是通过法外自由,另一方面是基于对于法律所违禁内容的选择是否遵循的自由。另外,臣民始终保有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

注释:

[1]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4页

[2]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

[3]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8页

[4]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8页

[5]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8页

[6]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09页

[7]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2页

[8]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64页

[9]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71页

参考文献:

[1] 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 李猛.通过契约建立国家_霍布斯契约国家论的基本结构[J].《世界哲学》. 2013(5),92-105

[3] 申琳.《利维坦》中国家主权与个人自我保存权之间的张力[J].武汉大学学报,2014,67(3),63-69

猜你喜欢
臣民自由
豌豆荚里诞生的王子
在兵马俑面前
日本裕仁天皇停战诏书
正字国挫败错字国的阴谋
美国垄断不了“自由”“民主”
从“臣民”到“公民”
告别臣民,不做看客——谈中国近代史与公民意识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