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当前环境司法保护的发展及其完善策略

2017-09-14 15:05杨云
商情 2017年29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深化,与环境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有着各种的方案,但是从解决问题的权威性角度来看,环境司法保护是最为有效的方式。所以建立健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笔者通过分析环境司法保护的背景,对于当前的国内外研究情况作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切实可行的我国当前环境司法保护的相关完善策略,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环境诉讼 环境司法 公益诉讼 专业审判

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和相关矛盾逐渐增多,而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情况让人们的实际生活变得更加被动。但是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相关环境诉讼方法依旧离不开传统的诉讼程序,这样自然不能够很好的应对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情况。

而环境诉讼在近年以来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传统诉讼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一方面环境司法保护的传统形式能够在环境纠纷解决中发挥最大作用,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在当前的社会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环境纠纷的数量也在大幅度的增加,相关环境的矛盾与问题也在变得更加明显,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在当前的复杂实际中变的乏力。我们更加注重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及其意义,使得社会得以更优质的发展。环境司法保护也就是保护环境利益的最后防线,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环境执法部门的漏洞,另一方面可以更为有效的实现环境司法途径去保护利益的作用,环境诉讼应当在实践中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式。

1.2研究意义

环境审判的机制在当前的社会中为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平台提供了更为专业的指导。而当前环境司法保护理论建设方面对其研究较大阶段上停滞在环境专业的必要性上。环境司法案件对于其他问题来说是一个更需要资源进行处理问题的案件形式,但是针对于专业法院会受到专业性以及管辖性的影响,不同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更多的是根据现在局部地区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案件之中。而对于司法制度的专业设置而言缺乏更为深入的研究。所以较多法律法规管理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及价值。

2国内外研究状况述评

2.1国内研究述评

当前我国国内对于环境司法问题的研究集中于三个方面的分析,分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司法角度诉讼以及传统诉讼这三种方式。而当前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环境公益相关的诉讼是处在起步的阶段的,依旧存在着许多的制度亟待完善。而直接从环境公益诉讼角度进行分析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伴随着环境纠纷日益增加,环境案件的审理问题也变得更加的复杂,进一步建设环境专业的审判机制将成为环境法律相关领域的重要研究点。

2.2国外研究述评

当前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问题主要以环境司法部门的专门化发展为主要的趋势,具体就表现在较大批次环境审判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成三种类型,首先是较为独立的环境法院,其次就是设置在法院内部的环境基础法院,最后就是在法院基础内部进行组建而成的专业环境法官制度。国外对于环境的诉讼情况包括美国公民的诉讼以及英国德国公民的团体诉讼等等。而从这些方面来看国外的环境法庭设置仅仅作为保护环境的载体,在整体环境诉讼机制的建设之后保证环境法庭审判的正常进行,环境司法部门可以更为专业化的发挥自身的作用。

3环境司法保护发展方式的完善

对于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而言,其实总的来说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压力和风险的难题。而笔者在进行资料的统计与分析之后认为,解决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的窘境,就需要很好的结合当前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现有的司法资源进行整改。因此笔者对于环境司法保护发展方式的整体传统发展直到再次发展完善的角度对其进行建议的提出,如下文所示:

3.1建立相对集中的环境审判管辖机制

在当前我国专业化环境司法审判的发展中,人们不应当对于环境司法审判机构的数量进行重视,更多的则是要结合环境的争议性实践解决问题,从而建设全国合作统一的环境司法专业审判形式。

3.1.1厘清级别管辖,健全纵向机制。当前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审判有着较多中形式的审判方式,但是并没有在上下级之间实现对应的关系,而环境案件在进入审核之后也将面临着和初审不一样的审核方式,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并没有负荷专业审判的制度性要求。相关的理论界对于专业化司法保护的审判组织也大多数都是抱着认可的态度来进行的,但是对于这种环境司法保护的成立形式和相关的制度就会受到限制,学者们往往有着不同的观点,一方面希望将环境争议的案件纳入到海事法院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希望直接从较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审核,除此之外还可以在法院的内部另外设立专门的针对性环境审判法庭。我国学者蔡守秋在进行大量数据以及资料的整合分析之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一些方案,对于环保型法院的发展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其建议,一方面是想要将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擴大一圈,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并且使其可以发挥出专门法院的作用。除此之外在相关级别的法院之中设立针对性的环保法庭,在不同的小地域,还可以依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和条件在基层设立环保法庭等等。笔者在认真拜读其著作之后,认为当前我国设立专业性的环境法院海事缺少一定立法依据的,而且在当前法院体系中更多的环境法院是不能够较快建成的,除此之外也存在着循序渐进的完善与创新问题。在不同级别的环保法庭中,尽管当前我国环境问题依旧多发,但是环境诉讼的案件仍旧是很少的,在四级法院全部设立环境司法保护的专业审判其实是没有必要的。而环保法庭在中级法院之中的设立往往更好一些,更能够发挥出中级法院的涉及面以及影响力状态。在最后,环境司法案件对于其他问题来说是一个更需要资源进行处理问题的案件形式,但是针对于专业法院会受到专业性以及管辖性的影响,不同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更多的是根据现在局部地区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案件之中。endprint

3.1.2集中地域管轄,整合横向机制。当前我国在分析传统行政区划的地域管辖之时,不能够完全发挥出环境组织的功效,而应当采用“相对集中”的管辖方式来进行管辖。建立出不同的行政区划以及环境司法保护组织。使得正提升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一定层面上可以将环境诉讼变得更加容易一些,美国在当前就有针对于不同行政区建立不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在佛蒙特州的环境司法保护法院就受理当地所有环境行政案件,而另外一方面就是通过美国的联邦政府法院系统进行环境纠纷问题的治理。而笔者认为这种依据行政区划来进行环境的专业审判并不是十分必要的,其中环境问题是依据着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种类的,并且因为环境的扩散性有着不同的污染程度,其次环境污染的流动性在一定层面上导致依据行政区划来进行设置的不可适用性,在最后就需要缓解和治理互相推诿案件的情况,如果一条河流横跨较多省市行政区域,在河流中发生了环境污染的问题,因其流动性就必将导致多个职能部门都有着不同的管辖权利。

3.2适当放宽原告资格助推环境公益诉讼

当前国外有许多国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着十分宽泛的规定,在美国就是允许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任何人进行诉讼的提起。再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司法保护的需要之后,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很好的原告代表对于环境进行公益性的诉讼提起,环境的保护民间组织也作为原告而言提起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情况。

3.2.1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环境保护司法部门的检察机关究竟有没有权利去作为原告提起相关环境诉讼,长期以来都是理论界争议很激烈的关键点。一方面认可其权力的群众认为检察机关有着自身的公共服务特性,这些特性在公诉权利的运用中需要涉及到法律监督的自然适应性,在公众利益的代表中自然应当担当起这种责任;另一方面并不认可的群众就认为检察机关实质上是法律实施的监督群体,如果直接遇到诉讼中必定会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不平等的。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各自有着一定的道理。但是在一定层面上也是存在着片面性的。笔者在分析相关资料之后更加倾向于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诉讼中的消极原告来处理。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仍旧集中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中。而在只有相关诉讼主体无能力去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可以提起环境公益性的诉讼,而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一定的立法解释来进行具体的规定,并且可以由检察机关对于职权进行诉讼的提起。

3.2.2环保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组织参与环境公益是有多种形式的,而其在环境利益的维护方面也有着不容小觑的贡献。但是在另一方面通过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来对于环境进行保护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较为发达的国家而言,环境的保护组织将是提起环境诉讼最多的主体。在环境诉讼的相关设置中环境保护组织的相关人员就可以通过社会捐赠进行更多财力的获取以及专业性人才的获取。而就当前我国民间环境保护司法组织的力量而言,整体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是很简单的,进一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就需要完善不同的环境制度来解决环境保护司法组织对于其条件规定更狭窄的问题。

3.3构建专业化的环境审判制度

环境的专业审判更多的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一定专业性技能的设置之后能够较为公正并且有效率的进行环境纠纷的解决,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因为环境专业审判特性的缺失,环境专业的审判机构不能够很好的发挥其能力。所以建立环境专业审判的程序就需要加强专业审判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的审判公正和专业性。

3.3.1建立环境专业审判程序。为了能够进一步保证环境审判的专业特性,在案件的审核和解决中就应当对刑事和民事的壁垒进行打破,从而将所有涉及到其中的案件在一个环境组织中进行统一的处理,并且建立相对集中的审判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和案件的涉案人员审核并不相同的是,专业性审判更加集中相关的审判形式,在环境诉讼的规则性种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所以环境专业的审判制度可以更好的使得法律体系得到兼顾,从而改善环境案件的问题,对于环境司法的保护力度等方面也有着一定的解决和促进作用。

3.3.2加强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环境的案件一般来说专业特性都比较强,而环境保护司法部门的法官业务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环境专业和组织队员间的解决能力。针对当前我国环境审判组织的法官总体水平而言,对于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对于环境案件的相关审核也缺少很多的实践经验,并且在抽调进入环境专业的组织工作之后对于新型环境问题要进行一定的处理。笔者认为审判人员的能力是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关键点。审判员应当有扎实的专业环境知识。在法官的任用上要十分严格,并且选择有着一定环境专业经验的法官,再对于其进行一定的审判和培训,从而增加法官的主管业务能动性,优化环境专业审判组织人员的具体组成,并且提升环境审判的总体质量。

4总结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深化,与环境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有着各种的方案,但是从解决问题的权威性角度来看,环境司法保护是最为有效的方式。而环境诉讼在近年以来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传统诉讼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一方面环境司法保护的传统形式能够在环境纠纷解决中发挥最大作用,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在当前的社会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环境纠纷的数量也在大幅度的增加,相关环境的矛盾与问题也在变得更加明显,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在当前的复杂实际中变的乏力。

对于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而言,其实总的来说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压力和风险的难题。而笔者在进行资料的统计与分析之后认为,解决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的窘境,就需要很好的结合当前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现有的司法资源进行整改。在当前我国专业化环境司法审判的发展中,人们不应当对于环境司法审判机构的数量进行重视,更多的则是要结合环境的争议性实践解决问题,从而建设全国合作统一的环境司法专业审判形式;而对于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而言,其实总的来说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压力和风险的难题。而笔者在进行资料的统计与分析之后认为,解决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的窘境,就需要很好的结合当前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现有的司法资源进行整改;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司法保护的需要之后,笔者认为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很好的原告代表对于环境进行公益性的诉讼提起,环境的保护民间组织也作为原告而言提起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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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婷.论我国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D].武汉大学,2011.

作者简介:杨云(1978年2月-),男,汉族,籍贯: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律,作者单位:盐源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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