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软件背后的公共利益之辨

2017-09-15 02:39贾璐璐
魅力中国 2017年24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政府

贾璐璐

摘要:打车软件的广泛使用,给广大人民带来便利的同时,对行业传统和政府监管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政府对于打车软件的管制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就社会关注的打车软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就打车软件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打车软件;政府

打车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虽然问题一直存在,但行业内部改革动力不足,群众的呼声也未被落实成政策。同时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手机网民的增加给互联网移动终端带来了新市场。从招手拦车到指尖叫车,各种打车软件以支付软件为依托,在定位功能的支撑下,发展迅猛。

同时,为抢夺新兴市场,各公司纷纷参与补贴大战。司机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似乎为出行难的局面打开了一扇大门。而老旧的出租车制度被发展迅速、服务便捷的打车软件甩在身后。二者矛盾愈演愈烈,最终以政府的介入与规范收场。新兴的打车软件最终被迅速规范,跟公共利益有多少关联性呢。

一、定义

公共利益是指个人或者公民总体最基本的共同需要。不同于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它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实体上的共享性等特征。[1]

除了上述的最大利益论,还有一种特殊利益论——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区别于个人利益且具有普遍性和整体性的一种特殊利益。有学者把公共利益延伸为弱势群体的利益,甚至认为只要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公共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所以,对于打车软件是否危害公共利益,各种声音也各自发声。

二、围绕公共利益的辨析

(一)打车软件损害公共利益

打车软件损害公共利益这一观点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垄断现象出现

出租车市场应该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充满竞争的市场,而滴滴打车由于背靠大树,其资本、技术投入远远高于其他公司,在2015-16年占有了80%的市场份额,形成了很高的垄断地位。同时由于打车软件自身的科技性,导致在线打车有着明显的地域性。

2.合法性与公平性的缺失

在出租车管理条例里,司机“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但是打车软件中的加价功能似乎打了擦边球;另有学者认为老人与小孩接触软件的机会少、频率小,成为了打车出行方式群体中的弱势群体[2],所以他们的公共利益受到威胁也是打车软件缺乏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当然,新事物出现时一定会与旧制度产生一定的冲突,不能绝对禁止新技术的运用。[3]

3.个人利益的诱惑

打车软件背靠企业,有市场竞争性。其特有的补贴成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道路上的拦路虎。有些司机热衷于抢补贴,导致了不用打车软件,就打不到车的怪现象;还有司机为了多赚钱而专挑短途乘客拒载其他乘客;也有司机利用软件漏洞,刷单套取补贴;更甚者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对于订单挑挑拣拣,威胁到了乘客及交通治安。上述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打车软件带来公共利益

打车软件带来公共利益的观念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1.弥补出租车服务性漏洞

手机的定位功能可以连接起司机与乘客,从而避免打车信息的不对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打车软件的特性,既可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又可降低出租车空驶率,使车辆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实实在在的满足了人们出行要求。

2.经济性与便利性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德荣说过,“在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打车软件的出现是客运服务系统的突破与创新,利国利民,值得推广。”政府的原有的电召平台运行成本较高,用户体验较差。而打车软件不仅有优惠性的补贴,并且其智能化下单匹配的模式,优化了电召平台的缺点,具有经济性与便利性的双重优点,为广大人民提供了便利。

3.环境效益

打车软件连接起司机与乘客的这一特性,带来空驶率的降低,这意味着匹配成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释放城市道路资源。免除了“扫街式”的载客方式,一定程度上也能并且减少尾气的排放,环境效益无可比拟。[4]

三、维护公共利益的展望

(一)全面发挥政府作用

政府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这也是政府合法性的基本,增进公共利益是政府的基本义务。政府应在以下几点上着重力度:

完善出租车管制制度。目前,出租车行业的发展问题多多,劳资纠纷冲突此起彼伏。打车软件就是一次颠覆性的创新机会。所以与其过度管制,倒不如顺应潮流,尊重技术进步带来的行业革新。

防止利益团体绑架公共利益。打车难的内在是行业的改革难,是政府能不能撼动既得利益集团,拿出勇气来深化改革,使出租车行业更加贴合市场需求,符合人民大众的需求。

选择合适的介入时机。对于打车软件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不能简单粗暴地“叫停”或者“收编”,在互联网公司管辖的打车软件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时,政府所代表的行政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才可以依法介入。这就要求政府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创新公共服务的方式,做好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的本职工作。

(二)互联网公司加强社会责任感

理性竞争。互联网企业应在公平良性竞争的情况下,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避免过度营销[5]。

服务弱势群体。有些老人或者残疾人在新的打车潮流中经常打车受挫,企业如果能在软件开发上下功夫,增加软件的社会共享性,更多人将能享受到便利的出行。

总之,新技术的产生多少会带来一些负面评价。但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打车软件只是加剧了问题的凸显,并非问题的根本原因。所以对于打车软件带来的积极的公共利益,有关部门应该顺应形势,推进出租汽车监管模式改革,同时对打车软件进行扶持;对于打车软件的局限性,政府应发挥作用,加以规范调整。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造福社会,为大众谋福祉,与时代共发展,共繁荣。

参考文献

[1]赵文.公共利益的历史演变与实现路径[J].中共乐山市党委党校学报,2012(5)

[2]单基平.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J].法學,2014(8).

[3]李庆海,刘秀. 浅谈使用打车软件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J]. 法制博览, 2015(06), P63-64

[4] 周其仁. 互联网打车未损害公共利益不应贸然禁止[J]. 财经界,2015(13)

[5] 小生. 打车大战降温:滴滴与快的“坐下来喝茶”[J], 商场现代化, 2014(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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