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纳税筹划分析

2017-09-20 16:22崔美英
财会学习 2017年18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税款优惠政策

崔美英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后,创新创业成为了当下的时代风潮。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鼓励科技创新,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分析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适用新旧政策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一、案例阐述

2016年10月,张教授以多年的个人研究成果专利技术出资与A企业以货币出资共同成立了某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股比例分别为60%,40%。A企业在公司成立时即将货币资金400万元注入某环保设备公司的账户。专利技术经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600万元。该专利技术预计升值潜力巨大。

公司财务总监就专利技术入股入账及涉及的应缴税款问题按照现行的政策和最新出台的政策做出两套方案,供决策者选择。

二、政策依据及方案分析

(一)根据现行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之有关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含两个层次的业务第一个人向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第二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向企业投资。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入账价值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需要在投资入股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为缓解纳税人的负担,对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报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张教授2016年10月转让专利技术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扣除申请专利时的费用税金2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20)*20%=116万元。

个人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视同销售”需要负担的增值税(个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税率3%)为:600*3%=18万元

应负担印花税为:600*0.0005=0.3万元

投资人张教授共计负担税款116.00+ 18.00+0.30=134.30万元

(二)根据最新政策财税〔2016〕101号文件之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对被投资企业可以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

假设采取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张教授2016年10月投资入股时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后的2021年10月决定转让股权,该专利的公允价值达到了3000萬元。

张教授于2021年10月转让专利技术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扣除申请专利时的费用税金2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20%=596万元.

个人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视同销售”需要负担的增值税(个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税率3%)为:3000*3%=90万元

应负担印花税为:3000*0.0005=1.5万元

投资人张教授共计负担税款596+90+ 1.5=687.5万元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选择现行政策合计负担税款134.30万元,在预计专利技术升值空间很大的情况下,如果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合计负担税款687.5万元。税款的负担远超过选择现行政策,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不能弥补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时评估值较高未来升值空间不大的情况下,选择递延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节约资金流;在预计专利技术升值空间非常大的情况下,选择现行的政策能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对企业更为有利。

(作者单位:青岛水务集团(青岛高新海润水务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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