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视角下PPP合同最优设计研究

2017-09-20 19:14周海宝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

周海宝

[摘要]PPP模式是以契约为基础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项目建设周期冗长、参与主体有限理性的特点使得PPP合同具有显著的不完全性。文章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出发,为PPP合同签订中风险分担模式、利益分配机制、合同最优设计提供思路,保障PPP模式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理论;PPP合同;剩余控制权;风险防控

一、PPP合同设计困境

(一)PPP合同的不完全性

PPP项目建设周期冗长且合同双方有限理性决定了PPP合同的不完全性。现有PPP项目中由于合同设计不合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背弃合同或退出合作模式导致项目失败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亟须探索在合同设计中引入不完全契约理论,实现PPP合同的最优设计的思路。

1.项目周期影响着PPP合同的设计

PPP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一般是15-30年)的典型特征。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市场经济发展、政策法规修改等因素变动都会对PPP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移交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减少这种变动对PPP项目建设的影响,需要从不完全契约视角出发,对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综合项目的预期收益、建设进度、产权归属等多个方面优化PPP合同设计,为后期合同变更提供有效的应对机制,从而保障项目顺利完成。

2.项目主体有限理性决定合同的不完全性

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而政府和社会资本仅是有限理性主体,这种有限理性在长期合同设计中的局限性更加突出。政府在PPP项目中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为目的,而社会资本则以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两者利益考量出发点的迥异在合同设计过程中便会凸显,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双方在合同理念的达成及合同条款设计过程中始终处于博弈的状态,最终在争议和妥协中选择折衷的方案。由于项目建设进程中内外相关因素的变动,原有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利益分配方式便不能如期实现,利益受损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有限理性的驱使下便会违背原有合同约定,致使PPP项目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二)PPP合同中风险分担失衡

目前,我国PPP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PPP项目风险的分担原则是:风险由最适宜控制一方承担。这种风险分担原则的制定源于在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对于风险控制各有优势,发挥各自所长更有利于控制项目风险,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但PPP实践操作中,预先合同中对于风险分担的约定,在PPP项目建设后期就会发生变动。PPP模式倡导的是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共同参与合同制定。但在PPP项目中,政府基于行政主体公共职能的优势地位,损害到社会资本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在PPP项目建成运营中,政府在同一区域提供相同的基础设施,严重影响原有项目的收益,致使社会资本遭受亏损,在此情形中看似社会资本承担了原有合同约定的自身风险,实则是政府出于自利行为带来的风险,损坏了原有合同风险分担的机制。

(三)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

PPP项目建设中,从最初项目中社会资本的选定到PPP合同的制定,比起社会资本,政府有着更多的信息优势,且政府对于已有的信息优势因某些原因不能做到公开、透明,项目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信息量不对称,以致社会资本方在PPP合同的签订中,由于缺少有效的项目信息,在合同谈判过程处于劣势,自身利益在合同中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需要构建及时有效的信息公示制度,为优化PPP合同设计发挥作用。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在PPP合同设计中的应用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内涵与PPP合同的关联

1.由完全契约理论向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转变

传统意义上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都是完全契约,即以Williamson為代表的古典契约中的理想化状态。完全契约理论强调的是契约行为的一次完成。新古典契约在原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认识到了契约具有长期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签订契约的时候不仅关注当前的状态,对于契约后续履行中出现的变化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和调整。可以看到新古典契约理论已经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对不完全契约出现的纠纷,试图在包括第三方在内的裁决模式中寻求解决方案。但是,这一阶段契约理论的发展仍然遵循完全契约的轨道。Grossman和Hart(1986)、Hart和Moore(1990)两篇奠基性论文开创了正式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哈特从三个方面对此理论进行了阐述:一是由于客观世界纷繁复杂,人们的有限理性很难在长期契约中对未来各种情况都作出规定;二是现有契约基本信息下,契约双方很难达成共同的语言描述现有状况;三是就契约未来的发展,双方很难达成既定的履行协议,无法对未来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随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Hart和Moore提出了柔性契约和刚性契约,即当事人在长期契约签订中,既需要对事后合同出现不确定性时做出柔性契约的调整,也需要让合同预期结果满足双方利益的刚性契约的调整。

2.实施PPP合同的矛盾性需要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导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在交易理论、产权理论与信息对称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PPP模式中,若仅采用柔性契约,则可能出现政府低效履约的情形,若仅采取刚性契约又会制约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在PPP合同设计中寻求两种契约精神的平衡,对于优化合同设计具有重要作用。在合同设计中如何有效调整收益和风险的均衡,是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导下亟须解决的问题。PPP合同的设计需要贯穿项目对整个阶段的风险进行分配,既需要初期阶段的分配,也需要后期阶段的跟踪分配。对于PPP收益的分配,应该从项目产权的归属、市场交易的原则、双方信息资源的优劣等方面确定,寻求最佳的分配模式实现双方利益均衡。

(二)剩余控制权对PPP合同设计的影响endprint

不完全契约理论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等人創立的交易费用学说。交易费用学说的主要观点是,由于交易行为主体的理性都是有限的,且行为多是以机会主义(Opportunistic)的形式存在。在一些具有双方专用性(relationship-specific)特征的财产中,双方由于担心这些资产投资带来的剩余价值会被对方窃取。因此,就会对这些资产投资不足(hold up problem)。格罗斯曼和哈特认为此问题主要是对于产权的分配,也可以定义为“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 rights)分配。即事先对契约中的物品归属进行确定,从而明确物品使用收益的归属。在完全契约中,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益归属的划分都是明确的,所以不会出现此类情形,反之,在不完全契约中就需要作出相应的约定,在PPP合同设计中对于控制权的归属、收益的分配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减少纠纷提高项目效率,保障合同双方利益的实现。

三、不完全契约理念下PPP合同最优设计的探索

(一)合同设计理念的转变

立足于PPP合同长期性的特点,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导下从风险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模式、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等方面设计合同条款,在不完全契约的视角下分析如何在PPP合同双方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将公共部门的融资优势与私人资本管理经验有效结合,在合同设计中明确责任的承担,为保障后期合同有效履行奠定基础。

(二)风险分担的均衡

目前在PPP合同中,风险分配主要采用的是风险由最为适宜的一方承担,现有的风险划分模式对于周期较长的PPP项目而言,在划分现有可预见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对于不可预见的风险也进行相应的约定,诸如项目预期收益的影响因素,项目移交过程中的风险变动。在现有PPP合同风险分配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后期的风险分担法律监督机制,PPP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需要双方发挥各自风险防控优势,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发生,对自身风险进行不合理的转移,影响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设计中对风险分担均衡约定的基础上,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保障项目顺利建成。

(三)利益分配模式的优化

通过现有的PPP项目建设来看,从项目合同签订到后期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变动影响着双方原有合同约定的利益分配方式。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没有合同条款可依的情况,应在初期的合同设计中对后期利益分配的变动作出约定,在合同条款中设计收益再谈判的条款。“剩余控制权”理论在PPP合同利益分配模式中引入,对合同履行后期出现的收益分配不均衡的情形进行调整具有重要作用。为均衡利益分配,把财产所有权配置给合作中利益显著失衡的一方,剩余控制权归属的分配应该结合项目的属性、双方利益的博弈、项目投资的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通过剩余控制权的配给提高PPP合同中利益分配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责任编辑:庞芳洲]endprint

猜你喜欢
风险防控
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规范高校内控体系加强防范经济风险
电子商务的发展及风险防控
层次分析法下对成都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评价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