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物业公司差额征税后的水费开票“义务人”

2017-09-29 08:51马少英
财会学习 2017年19期

马少英

摘要: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物业公司获得税收优惠的政策扶持后,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房产出租方向房产承租人收取的水费,通过物业公司转付水务集团的水费发票应由谁提供? 站在不同视角通过对业务参与各方全面细致的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营改增”;水费发票;物业管理服务

财税2016年36号文一记重磅——自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拉开了全国范围内营改增工作。随着政策的推行与实践,各类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各式各样的具体操作问题。在此,笔者就所在单位遇见的水费发票开具问题做一简单讨论。

一、案例描述

单位A将自有房产出租给B企业,B企业将水费缴至单位A,单位A将自用和代收水费汇总缴给C物业公司,C物业公司与水务集团进行结算。2016年5月1日前,代收代付水费可以免予缴纳营业税,所以单位A在代收了B企业的水费后,开出营业税发票并提供给B企业。“营改增”后,单位A、B企业、物业公司、水务集团联合签订多方协议,单位A代收B企业水费,通过物业公司转交给水务集团,水务集团直接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此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发布后,水务集团停止对B企业开票,B企业缴纳的水费从此应该向谁索取发票?

二、展开讨论前,先来看看相关法规对销售自来水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规定,自来水的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将征收率6%调整为3%。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为稳定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研究,税务总局转发公告(2016年第54号),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改革安排:即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非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即经营范围中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若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税率为11%。

三、说回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各方向B企业给出了以下不予开票的理由

(一)水务集团让物业公司代行开票权

水务集团是在物业公司申请了简易计税办法后停止向B企业开具发票的,物业公司向水务集团缴款,水务集团直接将发票开给了物业公司。其认为税务局已授予物业公司开具水费发票的权利,将发票开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计算缴纳应缴增值税时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发票应由物业公司来开具。

(二)物业公司给出两点不开票理由

物业公司与B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或协议关系,不具有开票义务;原本对单位A的发票需要分拆成多张发票,增加了工作量,需要考虑增加额外收费。

(三)单位A提出三点无法开票的原因

销售自来水不在单位A的业务经营范围内;整个业务流程中,单位A代收费用后全额缴给物业,其间并未加价收费;单位A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物业管理服务,若要开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A只能按照税率11%开具发票,就算取得相关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单位A仍然因为该代收事项产生8%的额外费用。

三家单位似乎都有充分的理由拒绝开票,对于B企业而言,发票到底该找谁来要?

四、笔者认为,上述三家都有开票的义务,B企业可以找三者中的任一方索要发票

单位A若要保证自己不在此代收事项中发生额外费用(销项进项税率差),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一定会想办法将额外费用加诸于B企业,所以由单位A开出发票给B企业对于B企业而言是不利的。

B企业可以联合单位A找物业公司开票。物业公司之所以可以按照3%的征税率计算相关增值税是因为其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既然如此,物业公司取得了这项税收优惠,其理应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提供相关的发票。当然,物业公司的商业性质不容忽视,给B企业开票被其视为额外事项,其可能会提出收取手续费的要求,这同样增加了B企业的开票成本。此外,B企业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租赁或服务关系,要给B企业开票需要另附补充服务协议。

然而,单位A、B企业、物业公司、水务集团之间已经联合签订过协议,水务集团作为商品自来水的销售者、水费的收取方,不应因物业公司的税收优惠权而免除自身的开票义务。在整个收费过程中,无论是单位A还是物业公司,都是帮助水务集团代收费用的代收人。因此B企业有充分的理由向水务集团索票。

五、综观整个业务流程,为能顺利解决B企业的困境,提出如下建议

(一)减轻纳税负担,统一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征税税率

“营改增”是改变以往在制造业领域征收增值税在服务业领域征收营业税的状况,把服务业原来交纳的营业税改为交纳增值税,消除交纳营业税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有效减轻上下游企业的整体税负。对物业公司的特殊优惠税率的规定也是国家税务局考虑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很多非增值业务,从减轻纳税人税负角度出发,规定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endprint

实际业务中,单位A是非物业公司,也未提供物業管理服务,仅作为房产出租人代收了水费。像单位A这样性质的“二传手”,不符合“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形式,但却实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实质,建议税务能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同样允许其参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对该事项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缴交税款。若能如此,问题将迎刃而解。

(二)完善法律法规,在赋予开票优惠权时明确相关义务

从税务改革的初衷看,国家希望给纳税人减负,不断简化纳税流程,减低税赋,而不是增加纳税人负担和麻烦。但因法规的不完善,相关义务未予明确界定,导致实务工作中存在物业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权要求付款人提前付款、增加费用支出等情况。若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在申请税收优惠权后有义务向实质缴纳款项的服务单位开出相关发票,就能避免物业公司的推诿扯皮现象。

(三)建立服务意识,提升国有大型垄断企业的服务品质

中国加入WTO已经好多年,虽然各行业都在不断的放开和引入竞争,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健康的行业到目前不能也仍不允许完全放开。水务集团作为国有大型垄断企业,虽然近年来不断进行了改革,管制主体的职能划分渐趋明确,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逐步建立,但相应的配套服务理念仍有待加强。不能因为借着国家的保护没有竞争就降低自身服务品质,应善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建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国家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1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Z].2009-01-19.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 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Z].2014-06-13.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Z].2016-08-19.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Z].2017-04-28.

[6]王晓晶.浅谈物业服务企业的营改增[J].商,2013(26):171.

[7]姚文彧,郑海良,王树成.中国水务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国给水排水,2002(1):26-29.

(作者单位:厦门市工人文化宫)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