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措施的研究

2017-09-29 09:14何萍
财会学习 2017年19期
关键词:完善监管问题

何萍

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完善,本文通过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应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完善

一、私募基金的含义与作用

“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E),又译为私人权益资本或未上市股权资本,相对于上市公开发行(PublicEquity)股票而言的。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资金承诺方式募集,对企业进行长期股本投资,约定在企业发展成熟或者相对成熟之后在一段期限内,通过上市、并购及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而获取收益。”[1]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确保我国经济在转型发展时期实现稳定且快速增长的重要助推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能够平衡资本市场结构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很不平衡,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产生金融体系风险概率持续提高,而私募股权投资的出现,使市场能够有多种融资渠道供企业选择,从而平衡并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为有效规避金融风险奠定基础。

(二)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保障

在优化产业结构以实现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借助私募股权基金的融入能够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并实现自身的稳健发展奠定基础,进而通过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来助力于产业结构优化目标的实现。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最直接的意义在于缓解融资困难的难题。私募股权投资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注入了资金,避免了现金流的断裂,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的上市或并购,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促使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改善了企业现有的股东结构,完善了企业融资的监管体系,完善了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企业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促使资本市场进行资本结构结调整的必然产物,也就是说私募股权投资出现是因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共同需要,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在于构建了多层次的投融资市场、激活了地方金融市场、促进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等。

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支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是满足市场高额资金流动性和现实交易的切实需要。“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全针对私募投资的基金的法规,仅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涉及私募基金的监管的并不多,只是对公募基金作出监管和规范,或者集中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等方面给予规范。”[2]法律缺失造成的问题对私募股权的管理者和投资者都失去了法律保障,一旦牵涉到投资风险和经济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建立有效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和规范机制,才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的信心,满足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二)政府监管部门有待明确

现阶段,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监管主要由证券业协会这个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而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虽涉及银行等多个部门,但法律没有对涉及单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的监管职能作出精细划分,更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监管部门。致使现阶段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上,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另外,由于各部门在监管上没有统一的协调,使得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政出多门,效率效力低下。这种形式的监管既有叠重监管的现像,又不能履盖到全部管理内容。所以急需法律对各部门在监管职能上有一个明确的划分。

(三)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完善

人们做任何投资,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肯定要提前了解这个被投资的对像,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一样。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帮助,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可据此进行了解分析,决定投资是否,避免利益受到损失。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对监管部门来说,可据此对其进行分析监督,及时发现风险因子,并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保护私募股权投资的正常发展。当前,证券业协会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生重大事项以及每月的财务报表信息的披露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协会是一个自律组织,其强制性不能與法律等同,而我国缺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必要信息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规定,法律的强制性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

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的一个初步的监管体系,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毕竟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较短,无论是在募集、投资还是退出方面仍旧受到不同信息的影响而且影响较大,所以笔者认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完善,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的市场才能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职责

前文已述,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监管主要由证券业协会这个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但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的监管缺少力度,需要加强政府职能机构的监督。我国法律应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机构,并明确其相应的监管职责,从而实现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笔者建议法律授权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督管理。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是一种证券发行行为,这是一个十分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做比较合适,而证监会有很多专业的人员,对口专业,对口人才。2.证监会还拥有证券发行专业的优势和监管理经验,有助于对相关参于人(基金管理人,募集人,投资人)资格的认定与管理,这些优势很难与其他部门对比或拥有的。3.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退出都与证监会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我们要通过法律来明确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的监管职责,从而促使证监会发挥对它的有效监管职能,并确保私募股权基金正常发展。

(三)健全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前文已述,证券业协会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生重大事项以及每月的财务报表信息的披露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缺少必要的强制性。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应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在出现诸如影响基金运行等重大变化事项或发生重要事项时,不但要及时向证监会等监管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披露,而且也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这有助于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情况和面临的风险,从而能够及时提供应对措施,而且有助于投资者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因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向投资者披露该事项的详细信息的义务,并规定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范围等相应信息,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资本市场也将不断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趋势一定会越来越好。同时我们也要承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仍将会遇到问题,我们必须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制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雷芳.浅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现代经济信息,2015(19).

[2]官志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研究[J].时代金融,2017(02).

(作者单位:浙江明圣龙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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