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法规要义 实现绿色发展

2017-10-12 03:00文/孔
中国乳业 2017年9期
关键词:粪肥沼液无害化

文/孔 源

把握法规要义 实现绿色发展

文/孔 源

近年来,随着包括奶牛在内的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养殖业污染问题与粪尿等副产物处理和综合利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由于普遍存在的法律概念不明、界限不清、底线不清等问题,给守法和执法两方面都造成了困惑乃至紧张和恐惧心理,影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影响了行业绿色发展。

为此,必须在明确法律法规基本概念和规定的基础上,把握法规的精神和方向,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地落实有关环保措施,实现行业健康绿色发展。

明确基本概念

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畜牧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意即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所在法律上才具有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身份。《条例》中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提出了相应的环保管理要求,例如履行环评手续(第十二条)、配备相应的设施(第十三条)等。换句话说,达不到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的养殖场所,是不承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的,当然,也不在相应的禁止之列,如《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

还田利用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这意味着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一是可以用作肥料;二是用作肥料要具备两个条件:“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即无害化;“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即不超过土地的养分需要量;三是要不逾越“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的底线。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综上可见,畜禽粪便等还田利用,如果没有影响到水体功能和质量,没有导致水污染,没有造成农田土壤功能破坏,没有导致疫病传播,就不是排放污染,则不适用相关排污标准,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还田的标准

施肥与灌溉也有本质性的区别,粪肥、沼液等还田利用自然也不适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而应参照《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沼肥施用技术规范》《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不少地方出现了要求沼液、液态粪肥还田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情况,这显然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这意味着,可以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和未经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排放的标准是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而并非要求排入灌渠时即达到农灌标准,更没有要求施入农田时就达到农灌标准。

污染防治设施、无害化设施、综合利用设施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所应具备的设施作出了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这意味着,第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该配备雨污分流设施和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其形制、规格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这意味着雨污分流和粪污贮存设施必须自备且应符合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第二,要建设“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本款第二句话又补充:“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这意味着“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可以不自行建设,前提是“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简而言之,雨污分流和粪污贮存设施,养殖场和小区必须自备;而如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将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委托他人,则“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可以不自行建设。

换句话说,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依法不一定要配备污水处理、沼气、堆肥设施。

实现绿色发展

目前,产业发展不“绿”表现在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两个方面,即环境污染重、治理成本高、产业效益差、发展不持续。要实现绿色发展,就必须在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概念和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构建更现代化的种养结合方式,打通粪肥还田利用的渠道,提高粪肥利用水平,提升粪肥利用的经济收益,从而形成粪肥收集-转化-利用的机制,增加粪肥利用的综合收益,从长远上解决粪肥利用不到位导致的污染问题。

具体的途径,简单说,就是要建立一个体系,即包括粪便、秸秆等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体系,让更多种植、养殖副产物得以收集,转化为综合利用产物或产品,进而得以利用。通过粪肥还田,提升土壤有机质水平,提升农产品品质、产量,增加销售收入,从而使粪肥收集-转化-利用过程变得有利可图。以此,促成种养产业链互联互通,促使种养结合综合效益增长,形成种植业、养殖业协同互促,农产品和副产物收益双赢,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区域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相协调,乃至实现畜禽养殖业通过粪肥利用服务于区域农业生态建设的绿色发展新局面。

孔源,博士,现任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调研员,中央第十七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挂任广西环保厅厅长助理。长期从事农村环保相关法规政策工作,积极推动通过农业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解决农业生产污染问题。2003~2013年,全程具体参与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的起草和颁布相关工作,撰写了大量的论证材料和20 余篇解读文章。同时,积极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力求通过有机农业提高农业副产物利用价值,从而形成农村环保长效机制。近年提出的“建设生态服务型畜牧业”的理念获得了业界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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