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7-10-14 10:52
人大研究 2017年9期
关键词:工作评议选区评议

李宝军:对“逐年解决”的代表建议要逐年督办 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李宝军撰文说,每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际,人大代表们会踊跃提交许多凝聚了群众期盼与嘱托的代表建议。然而,仔细研究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清单就会发现,每年都有一部分代表建议的答复为“逐年解决”,但到了下个年度,这些建议却无人问津,“逐年解決”成了一句空话,最后不了了之,这不仅严重伤害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更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不负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讲话时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人大代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来反映人民诉求,就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因此,各级人大、政府和人大代表要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将这些“逐年解决”的代表建议一个一个兑现落实,才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务实之举。文章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民主法制的推动者,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其根本职责。因此,应该不断完善代表建议办理督查制度,每年将“逐年解决”的代表建议整理出来,由专人负责,让承办的政府部门首先列出年度办理计划,然后逐年督办,看每年的任务和措施是否落实,若未落实,在下一年度继续督促办理落实并向代表再次答复,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不予落实的部门,要公开通报并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措施,督促政府对代表建议必须“有个交代”,使代表建议能够落地有声。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得过且过”,就是对“服务和保障代表履职”职责的失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既然答复“逐年解决”,那就证明代表的建议是符合地方发展方向和发展实际的,今后是有条件、也有能力办理落实的,那怎能只说不做?因此,政府部门不能一句“逐年解决”就了事,应该列出详细的年度办理计划,明确告诉代表哪一年办哪些事、具体怎么办,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逐年落实办理措施,并且每年都要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向代表答复办理进度,直到办理结束。对那些目标和期望超出发展实际近期无法办理的建议,就应如实说明情况,不能用“逐年解决”来搪塞。对政府来说,“应该做而且能够做的事不做”,就是行政不作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对于各级人大代表来说,一句“我已经把大家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有关部门了”就算尽职了吗?当然不是。既然你代表群众提交的建议要“逐年解决”,那是不是得问清楚几年才能办完?每年都办些什么事?去年办了什么,今年办了什么,明年打算办什么?去年没办的事今年到底办了没有、办到什么程度?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今年答复了不办明年再提,明年可以办而不办后年继续提,哪怕在任期内年年提。如果所有的代表都能有这种持之以恒的态度,还怕问题不被重视和解决吗?作为代表,其职责不仅要将群众的意愿转达给政府,还要将政府的答复反馈给群众,这样才真正发挥了桥梁纽带的作用,否则,代表就真的成了“摆设”。

冯彦涛:让工作评议在人大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大常委会冯彦涛撰文说,工作评议是对“一府两院”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工作评议,只有从高认识、从实着力、从严要求,才能使工作评议取得实效,真正发挥好人大监督职能,从而有力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高效率。首先,要从高处着眼,正确认识工作评议的重要意义。要把思想的统一、认识的提高作为做好评议工作的前提条件,重点从“三个有利于”来认识开展工作评议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强化监督工作。工作评议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方式的丰富和创新,具有民主性、公开性、权威性,有着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拓展了人大监督渠道,融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和公众监督为一体,又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把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有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二是有利于畅通民意渠道。工作评议使被评议部门能够面对面地接受代表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实现政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有利于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三是有利于推进部门工作。工作评议,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更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开展工作评议,有利于被评议部门更加深入地了解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找出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使被评议部门工作更加顺民心、合民意。其次,要从实处着力,准确把握评议的工作原则。工作评议虽然是人大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为,但牵涉面广,触及问题深,政策性和法律性强,为保证评议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实效,必须坚持“三个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评议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是工作评议的基础,离开了法,评议就失去了应有的标准和尺度。因此,在开展工作评议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不越权、不失职、不损害被评议部门合法权益,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步骤推进,切实做到依法评议。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参评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方听取意见,客观分析问题,认真鉴别,去伪存真,公正地对待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要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肯定成绩要实事求是,指出问题要客观公正,提出建议要科学合理,真正做到对部门工作有所推动、有所促进。被评议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动接受代表评议,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全面总结查找问题,扎实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三是坚持讲求实效原则。工作评议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被评部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决不能图形式、走过场。参评人员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被评议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准,予以督促解决,力求做到评议有深度、有力度、有声势、有效果。被评议部门要对代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归纳整理,实实在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能力。同时,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积极推行监督公开,通过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开工作评议情况,切实增强工作评议的透明度,以公开促整改、以公开促实效,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第三,要从严处着手,务必注重评议的实际效果。工作评议时间跨度长,程序步骤多,涉及层面广,群众敏感度高,要使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全力协作,切实做到“三严”,一是严密组织。要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评议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被评议部门要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引导和宣传动员工作,正确对待,密切配合,处理好评议与工作的关系,做到以评议促工作、两不误、双促进。二是严格自查。自查自纠工作抓得如何,是检验评议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被评议部门要对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反思,自我剖析,力求做到总结成绩客观实在,既不夸大、又不缩小;查找问题实事求是,不躲躲闪闪,不避重就轻,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真正把问题摆出来,把不足找出来;分析问题深刻透彻,既横向看,又纵向比,既从表象分析,又剖析深层次原因;改进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严肃整改。整改是评议工作的关键环节。整改不到位,评议就失去了意义。要按照改评结合、以评促改、边评边改的原则,把落实整改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始终。被评议部门对自查自纠、群众反映以及代表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制订整改方案,逐条落实整改措施,真正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endprint

黄培福:如何罢免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职务 甘肃省民勤县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主任黄培福撰文说,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职务如何罢免,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罢免案的提出及受理。选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二款规定“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第三款規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罢免县级人大代表,应有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罢免乡级人大代表 ,应有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查认为罢免要求符合“选民50人、30人以上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等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启动罢免程序,对不符合罢免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在罢免要求进行表决前,县人大常委会应将书面的罢免要求送达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并告知其“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而且要将罢免的要求理由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的选民。如:2016年4月,民勤县西渠镇北沟村的狄志胜等部分选民以50人以上联名,吴胜元等部分选民以30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西渠镇北沟村党支部书记李林文县、镇人大代表职务的罢免请求。选民反映,李林文存在违规办乔迁宴、违规发扶贫羊、向各社摊收伙食费等问题。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纪委关于依法罢免李林文县、镇人大代表职务的建议,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制订了罢免李林文代表的工作方案,成立了罢免代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原选区选民登记,与被罢免的代表本人进行了谈话,被罢免代表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之后,对选民名单、罢免代表案、罢免代表票决程序等在原选区各社进行了张榜公告,接受选民监督。第二,召开选民会议表决。选举法第四十九条四款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第五十一条规定“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第五十二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根据以上规定,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时,应在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开原选区选民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表决罢免要求选民大会的进行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宣读罢免要求;被罢免的代表申辩;投票表决(具体程序应当按选举工作进行);表决结束后,乡(镇)代表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名义公告,县级代表以县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公告。如:2016年4月8日,民勤县人大常委会派人主持,在西渠镇组织原选区选民,宣读了狄志胜等部分村民的罢免要求,宣读了李林文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李林文的县、镇人大代表罢免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赞成罢免李林文县、镇人大代表职务的选民均超过了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依法罢免了李林文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职务。之后,分别以西渠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民勤县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进行了公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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