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资源保护角度谈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2017-10-19 01:48朱鹏成
水能经济 2017年12期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

朱鹏成

【摘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分析,提出了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保障水资源安全和水生态环境安全。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22号令)、《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3年渝府令159号)等等规定,使得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实施有法可依,对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入河排污口台账信息掌握不全

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对入河排污口台账缺乏完善:①现有名录更新不及时,大量新增或减少的入河排污口未在台账中显示;②现有入河排污口信息仅能确定设置单位等简单信息,对排污口类型、入河方式、入河污染量、设置审批等信息都有严重缺失。

2、入河排污口监控手段落后

①水利部门在水质监测方面没有完整的监测网络,水利与环境保护监测信息没有实现共享;②水利部门现场监测主要还是人工单次现场测量,效率低。

3、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能力不足

①多数省市、自治区的监督性监测任务仍由省级水文局承担,每年也只有对主要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任务,对市级以下的监测任务缺乏有效监控能力;②对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和计量监控等设施不够完善。

4、对入河排污口监督工作不到位

除上述监控能力不足,人员缺乏外,对入河口排污监督工作还不够到位表现在:偷排、超排等违法现象常有;对监督管理人员思想上也缺乏教育,致使漏查、不查等违法现象存在;还没有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惩罚力度也不够,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约束作用等等。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1、实施入河排污口布设区划应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

(1)水功能区划分两级:一级水功能区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进一步划分的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应为二级水功能区。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入河排污口布设原则包括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包括:饮用水源地、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干线、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域,如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等。

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包括:①严格限制的水域:如一级区中的保留区、缓冲区等;②一般限制的水域:如二级区中现状排污量小于限制入河量的水功能区,原则上采取以老代新,不增加污染量为控制目标。

2、 对现状进行调查,完善台账

①对入河排污口现状进行拉网式排查,无论规模大小,做到一个不漏; ②加强现状入河排污口信息统计工作,完善台账,实现入河排污“一口一档”。

3、强化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

逐步推进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全部实施在线计量监控,并基于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实现中央、流域和地方监测及监控信息共享。要有效推进与环境保护部门间信息共享,将已设入河排污口在线计量监控信息接入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建议规划建设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监控体系,逐步建立常规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机动巡测相结合、定时监测与实时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模式网。同时因水量年际和季节性变化特征,导致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不稳定性,不同地域、不同季節导致地域性、季节性水污染问题,因此结合不同监测数据,动态控制入河排污量,将十分必要。

4、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入河口标志牌

按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取样明渠(井)等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称、地理坐标,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和总量,排入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排污口入河湖端口或前端处设取样明渠(井),便于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取样明渠(井)须在入河排污设置单位厂区(园区)外设置。

5、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执法

(1)偷排和超标排放执法。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和对重点河段巡测力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偷排和超标等未按批准文件排放违法行为,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2)非法入河排污口清理。全面清理没有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手续的项目和园区入河排污口,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进行限期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相关手续。

(3)市政综合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对以排污闸泵和港渠形式设置的市政综合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确定排放源、污水构成及排放规律,对闸泵和港渠管理单位进行登记,逐步将排污闸泵和港渠纳入水质水量监测范围,有效掌握废污水排放情况。

6、建立水利环保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污染源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在入河排污口监管上的工作协调,双方需共同认识到入河排污口监管的实质,进而在行政执法中相互支持配合,避免监管空白和执法冲突。要充分依靠环保部门,建立与环境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监督管理制度,与环保部门协商,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前提,共同推进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好水资源。

结语

随我国水资源战略基础资源地位日益凸显,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更需扫清制度上的障碍,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入河排污口信息上报和统计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资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独立评审专家库;另外,须启动自主性、有计划性、经常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建设全流域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保护监控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1]石秋池。把住入河排污关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J]。中国水利,2007,(7)。

[2]吴国平。入河排污口管理有关问题探讨[J]。人民长江,200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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