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公司税收筹划设想

2017-10-20 02:12张萍
财讯 2017年29期
关键词: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税务

张萍

在最近几年的时间范围例,政府针对服务性公司的税收关系不断提出了一些节能优惠政策,但是新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执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实际的操作上也有许多繁琐的因素影响,同时税务机构对于这项政策还有着各自的理解,这样就为纳税人上的税务活动选择上,留下了一定的空间。针对当前出现的混合销售以及兼营者两种服务类型选定下,服务公司中出现流转税对公司项目利润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结果计算出多种情况下,税收政策对项目利润产生影响的程度。

混合销售 兼营 税收筹划

为了加快推动我国合同能源的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在2010年中,国务院依据当前现状,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在同一年期间,我国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将这项通知中所提出的优惠政策实现进一步落实,发布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自从我国在2010年间颁布第一份文件至今,在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少较长的执行时间,导致实这份文件的实际操作方式相对复杂,税务机关对于这份文件所提出的政策,也是各有各的理解,在一些税务细节上没有明确界限,也就给纳税人在税务活动中提供了选择的空间。

节能服务公司的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由于我国《税务法》中有着明确规定,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才能执行税务优惠政策,因此可以说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直接影响到服务公司是否能够享受税务优惠政策。节能型效益分享合同中也有明确的规定,项目想要取得资金,必须由服务公司进行融资工作,并且在项目建设期间,客户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将项目中的节能效益按照相应比例去分享换句话说,就是需要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需要签订节能合同,其约定为节能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从而将用能单位所使用的系统以及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工作,合同中还对节能的指标、监测和确认量提出了明确的方法,并且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还需要用能单位与节能管理公司之间能够做到分项节能收益,而在两者说签订合同时限到期之后,需要将这些所有权统一交由用能单位。

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种类以及税收政策的选取

节能服务公司在服务工作中,需要将取得的节能服务收入和设备一起无偿的附赠给用能企业,这种行为可以被当成是与服务公司业务一同发生的,因此也能够将其确定成混合销售的形式。而另一种解释则是这样认为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服务工作中,需要将取得的节能服务收入和设备一起无偿的附赠给用能企业,这兩者之前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段中,会计处理工作分离,因此也可以说成是兼营。节能服务公司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收益,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或者认定为兼营,是否会对税收造成影响提出了讨论。

(1)混合销售

在我国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条内容是这样规定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了在细节上进行规定了第六条之外,对于货物的生产、销售的企业、企业型个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所进行的销售行为,就称之为混合销售,这些以上或商务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都需要缴纳物品增值税;而对于其他单位以及和个人来说,出现混合销售行为之后,则可以视为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2)公司兼营

兼营一般指的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销售的过程中,应税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动的时候,依旧从事着营业税的应税劳动工作,并且将这两种经营或过程中,这两者之前不存在任何联系或者属于从属关系。

(3)节能企业税务种类分析

节能服务公司在服务工作中,需要将取得的节能服务收入和设备一起无偿的附赠给用能企业,可以说是在一项相对统一的业务过程,并且是在这个时间段所发生的,因此可以将这一行为稳定是混合销售的行为。但是,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税务种类还是以营业税为主要税务种类,不同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处理也是不同的。

有一种观念是这样认为的,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讲,其服务性产品的生产模式知识厂商所提供的一种形式,而节能服务公司把自身所提供的节能设备交给用能单位的行为,已经等同于增值税产品销售,因此说节能服公司是要以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

而对于另一种观点,则是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在经营上应该属于以经营税为主要税种的公司企业,同时还提出了两种观点:首先,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尤其是按照效益分享型合同公司来说,这类公司主要的收入就是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为用能单位尽可能的提供节能服务。与传统的节能相比,这种方式就要显得具有专业性以及整合性。“整合性”主要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对用能单位进行的设备转让工作,仅仅是企业服务的一部分内容,而节能公司更多的则是为用能单位提供一些勘察、咨询、施工以及后期维护的全方位服务。这样的运行模式就能够直接体现出节能公司所出售的不是节能设备,而是服务,尤其是在相宜分享型这样的合同条款之下,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其收益的多少不在于节能设备优劣,而是取决于服务质量的好坏以及这项服务的效果。

节能服务公司在当前发展中,对混合销售以及兼这样中公司业务类型认定下,节能服务公司的流转税对于公司项目收益影响进行分析。对于分析结果,需要特备注意的是,在实务工作中,公司内部的主管在税务机关中的协调作用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最优选择。因此,为了使节能公司的业务可以做到扩展,节能服务公司在工作上还必须要考虑到这个因素,从而来确定公司的税收政策。

[1]杨华. 节能服务公司税收筹划设想[J]. 现代经济信息,2014(15):28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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