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海外资产,隐形富豪最焦虑

2017-10-25 09:51佚名
华声 2017年15期
关键词:账户金融机构税收

佚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王芳,最近经常遇到焦虑甚至恐慌的客户。2017年7月的一次演讲后,一位五十多岁的女士到后台问她:“我在香港配置了1.5亿金融资产,我该怎么办?”而她的钱都是从地下钱庄出去的。

CRS目的

这位女士的恐慌,来自中国版“CRS”(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出台。所谓CRS,简单来说,这就是一次个人资产的全球大联网。

目前全球已有101个国家实施CRS,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让逃税者、洗钱者和腐败分子的海外资产无处可藏。

在国内,首先被调查的是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萬美元的高净值客户。对于这些富豪来说,纳税倒在其次,他们最担心的是其海外财富的公开,以及可能随之而来的对资金违规出海的清算。这批海外资产有多少?

“这是一个大到你无法想象的体量,而CRS就像是把装满黄金和珠宝的箱子从地下室请到地上来了。”王芳说。

CRS来了

2017年5月23日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一行三会”六部委共同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内地从7月1日开始实施,被称为中国版“CRS”的立法。

该《办法》规定,银行、证券、信托、期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对非居民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非居民”概念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认定是否税收居民的标准不仅是境外身份证明,还包括境外居住地址、电话号码、账户等。

也就是说,“税收居民”的概念比身份证明更为严谨,还包括个人居住痕迹。对于新开的账户,上述金融机构在注册时就要区分是否非居民;对于既有账户,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净值客户(6月30日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低净值客户的调查。

对于存量的非居民机构账户来说,则要完成6月30日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25万美元账户的尽职调查,低于这个金额的无需调查。需要汇总的信息包括非居民账户的持有人姓名、现届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账号、单个金融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

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注册登记,并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报送上述尽职调查信息。国家税务总局获得这些信息后,将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举例来说,比如有人早年在香港一家银行存了一千万美金。此前这笔钱内地是不知道的,但CRS实施之后,因为他是内地人、在内地居住,属于内地税收居民,涉税信息须传回内地。这家银行通过计算机筛查,会发现他是用港澳通行证开户的,会给其账户打上海外税务居民识别标记,把账户信息与其他非居民的账户信息汇总后交给香港税务局。明年9月,香港税务局会把它传给内地税务机关,以跟内地互换香港客户的信息。

与国际接轨

外国人在海外藏资产是为了避开高达40%的遗产税;中国人则更多是为了资产保值、子女留学,或隐藏来历不明的财产。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作为国际税务从业人员,科林曾分别在瑞士、伦敦等地工作。据科林解释,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德国和英国等欧洲国家与美国签订这个协议之后,觉得这个制度好,希望也可以搞一个类似的多边模式,“欧盟国家都赞成这么干,所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搞了个全球版的统一报告准则,就是CRS,比FATCA简化”。

2014年7月,OECD版CRS发布。后来,G20峰会希望将其推向全球,共101个国家分两批加入。作为G20的成员国之一,中国是第二批加入CRS的国家。

CRS在国内落地的难度要大于国外,是因为中国金融和税收监管制度与西方国家对接上的挑战。另一个困难在于,中国金融机构对客户资料的保存非常简单。比如申报CRS时,电脑系统里看不到客户的海外识别标记,不知道这个人是境外身份。

渣打银行(中国)的人士告诉记者,该行已专门成立了特别工作组,通过系统升级、开户流程梳理、组织内部培训及积极与相关客户沟通,于7月1日开始实施CRS对客户的尽职调查。

影响人群

第1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2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

第3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账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

第4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如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非移民)。

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5类: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第6类: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第7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账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账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违规将外汇转入境外的,责令调回,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资金通过地下钱庄出海的方式是“对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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