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书版权瓶颈探源

2017-10-27 21:39黄颖刘娜
出版广角 2017年19期
关键词:制作者版权保护读物

黄颖 刘娜

【摘 要】文章从笔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和问题入手,抽丝剥茧,分析了有声书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版权瓶颈问题,对有声书的版权问题从立法原理、操作运用和制度建议等几个层面进行中外对比,并做了深入探讨和建议分析。

【关 键 词】有声书;版权;邻接权

【作者单位】黄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娜,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中图分类号】G230.7 【文献标识码】A

一、与有声书的初次亲密接触

有声书,也叫有声读物,顾名思义,就是有声音的书。

有声书是传统书的一种衍生形式。《辞海》中将其定义为:“录制在磁带中的出版物 。”它是随着声磁技术的发展而开发出的一种以磁化物为载体并带有播放功能的书。《辞海》中的这个定义反映了有声书最初的载体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有声书的载体从磁带、CD发展到MP3、互联网和移动网络形式。1934年,世界上第一部有声读物在美国诞生,此后,不少教科书出版商均以唱片形式出版语言教材。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畅销全球的林格风英语唱片。当下,从整体而言,以核心内容来源为依据,我们可以将有声读物划分为传统有声读物与新派有声读物。传统有声读物包括相声、小品和评书等,新派有声读物的内容由有声读物网站筛选、编辑,而非简单的录制转换过程,其内容跨度也很大,包括文化、生活、科技、时尚和财经等。

有声书的实质是用声音来表达内容的书,是一种个人或多人依据文稿并借助不同的声音和录音格式所录制的作品。有声书依靠讲者的声音而存在,讲者是听者和文稿的媒介。所以,有声书的版权归属很容易产生误解。很多人认为,原著者依旧享有对内容的版权,朗读者享有对朗读这种表达方式的版权。有声书制作者在制作之初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04年,在笔者出版有声读物《狼图腾》的时候,当时的行业规范是电台和出版社合作制作有声小说,电台使用图书版权是不需要向原作者付费的。以《狼图腾》有声读物为例,北京文艺广播电台的“小说连播”节目邀请著名播讲人徐涛播讲,制作了有声小说。出版该有声书要解决三个环节的版权问题:首先,这个节目是电台录播的,也就是电台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出版社需要与电台解决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问题;其次,演播者是徐涛老师,他是非常有名的播讲家,该音像制品的发行也需要获得演播者的授权;最后,出版社要通过编辑获得原书作者的授权。于是,出版社分别和三方签了三份协议。

二、有声书的基本三层版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声书已经可以脱离载体,以完全信息化的形式便捷地传输了。当下,有声书版权管理的技术手段已经很系统化,大的有声书平台和渠道商都建立了自己的版权库和版权监管流程。虽然有声书版权还可能涉及背景音乐、翻译、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等环节,但是关于有声书版权的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这三个基本层面没有变。

有声书制作者需要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并向原作者支付报酬。现在,很多有声书平台通过UGC模式和直播形式运营,一方面大大繁荣了有声书市场,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原书的版权授予问题。有声书的版权问题虽然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著作权受侵犯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它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规避,使有声书完成了一开始的原始积累,但随着这方面侵权纠纷的不断累积,立法者又补充了“红旗原则”(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为理由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是侵权的)与之制衡。

有声书需要有人播讲,制作传播有声书需要获得播讲者的授权。同时,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播讲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在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范畴内,其他范畴的表演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针对当下的智能语音读内容,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用于解放双眼的不同阅读服务方式,只需要在一开始采集真人声音时做好协议约定并向对方支付报酬,不需要再获得原始声音来源的针对性授权。表演者一般可以通过委托创作合同来获得永久版权或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有声读物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环节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有时候出版者或者听书平台本身就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很多听书平台提供录音棚供作者使用,或者提供免費的音频作品加工服务。如果有声读物不是出版者或者听书平台自己制作的,制作者也可以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解决授权问题。

除此之外,翻译版本的使用、改编,背景音乐的使用和信息网络传播等都需要一一获得授权,所以有声书的版权链条过长,是业界不争的事实,也是制约有声书发 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有声书拥有的是邻接权,而不是著作权

作者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是版权,在我国,版权和著作权是等同的。但是,版权更强调复制的权利,著作权更强调作者对作品的权利。

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是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而非版权。

那么邻接权是什么?邻接权也叫相关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以外的劳动成果的创造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邻接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独创性不足,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但是这种劳动成果对社会发展、对作品的传播至关重要,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和出版者权。

法律认为,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所拥有的权力,实际上是来源于原著、受制于原作者的。因为表演者毕竟只是最大限度地展示作品的美感,是在表达原作品中原作者的意思,所以作品的表演者需要经过原作者的许可,一般还要获得改编权,所以,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

录制者权也是一种邻接权,因为法律认为,录音录像是一种机械的复制行为。虽然我们认为,录音录像不仅依赖于设备,还依赖于个人的技术水平,而且通常录音录像后期剪辑的时间比前期录制的时间还要长,录音录像工作者在其中也付出了很多智力劳动,但是法律认为录音录像制作中,机械录制的成分还是多一些,录制人员的工作主要是技术性的,而非智力性、创造性的。所以,录制者受制于原作者的著作权,要取得许可并支付其报酬。endprint

由于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所以它享受的法律保护程度也相应较低,享有的专有权利数量也相对较少,享有的法律保护时间也相对较短。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赋予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以机械表演权。

电影、音乐是有独立著作权的。电影通过把各种享有版权的艺术形式有机地收纳、整合和再创作,而形成新的作品和版权。照片也可以成为摄影作品,因为拍照虽然是借助照相机这种机械设备完成的,但是摄影师可以通过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拍摄因素进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赋予照片独创性,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场景。所以,只要能体现独创性选择和处理的照片,就能构成摄影作品。

关于录音和表演是否是作品,美国在这方面则独树一帜。美国法律认为,表演者表演他人的音乐作品是创作行为,因为音乐作品本身是一件不完整的作品,需要通过创造性的表演让人们更好地欣赏和理解。所以,在美国,任何对音乐作品的乐器演奏和演唱都可以构成有独创性的作品。同样,由于美国版权法只要求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捕获声音、编辑和编排”被认为和摄影一样,是一种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等并列的法定作品类型。

在中国,有声书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这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一些畅销书或者外版图书,由于沟通成本高、一开始的图书版权合同没有兼顾有声书版权及外界对中国市场的不信任等原因,有声书制作者获得作者授权相对困难,导致优质内容资源无法获得授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声书行业的发展。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有声书行业标准时可以尝试着进行区分,把用机器语音技术读出来的制品和用著名播音员演播出来的制品区分开来,设定一些体现独创性的标准,把后者上升到作品层面,使其有独立的版权。

四、版权期限问题致使制作者不敢投入太大

在笔者前面提到的《狼图腾》有声书的几份合同付酬方式里,有的是买断,有的是分成,但是还有一个更棘手的问题,那就是期限问题。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权和录制者权的受保护期是50年,但实际上,有声书版权保护期限一般只有1—10年。在《狼图腾》有声书的案例当中,当时,作者方只给了电台5年的授权期,后来《狼图腾》电影大卖,但是有声书已经过了授权期,所以,电影放映的同時,正版的有声书并没有配套上市。诚然,保护作者版权、遵从作者的意愿是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表现,但服务于社会大多数人的艺术欣赏需求,也是法律应该考虑的制衡因素。

一部好的有声作品需要演播者对作品深刻理解并进行全情表演,需要录制者拥有娴熟技术和较高的剪辑水平,尤其像广播剧,还需要多人合作、改编剧本并配置很好的背景音乐,其成本相较录音制品较高,但确实能给听众带来更好的艺术享受。如果这些录音制品受版权所限,只能传播3—5年时间,那么,很少会有人进行大投入和制作。

大量采用公版的原作品是解决此问题的一条途径。此外,录音制作者可以通过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权利的归属。有些机构成立了作家工作室,想通过职务作品的归属来解决原始版权的问题。这些做法有一定借鉴作用,但也还有一定不足。有声书行业要繁荣发展,基本的版权问题和期限问题亟须解决。

五、对有声书版权保护法律原理的思考

虽然世界各国版权保护制度均基于“保护版权所有者正当的私人利益可以促使世界变得更美好”这个出发点,但是欧美立法体现了完全不同的哲学视角。美国版权法对立法目的的阐释显示了基于激励的经济学工具主义,而欧洲版权法则承认不可剥夺的精神权利概念,且认为这种权利源于作者的内在人格。

版权保护制度源于理念,法作用于社会的过程也是自身不断发展的过程。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公共需要间的平衡点会随着社会信息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版权法的内容与尺度也在此过程中不断被调整。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受网络空间所崇尚知识共享观念的影响,版权保护制度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已过度的说法不断出现。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类智力产品的传播与分享已可以摆脱原有载体的束缚,生产复制成本进一步降低。尽管受到人为设计的版权保护制度约束,但是基于互联和分享的数字技术不断创造了淡化版权的新形态模式。当下,用户原创内容铺天盖地,人人都可以成为版权作品生产者、投资者和消费者,这对版权保护的边界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笔者认为,版权保护冲突的本质是关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版权保护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面临在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点的问题。因天然的人工智能基因植入和兼容并包的伴随性质,有声书未来将会超越电子书,听有声书将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非常支持保护原作者的权利,因为原作者的独创性劳动是我们文化产业的动力源泉。但是版权联系链条如果过长,失去时效性,需要授权的环节过多,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行业的快速发展。所以相关部门在立法上,应该少规定一些必须获得同意和授权的事项,多规定一些获得收益和支付报酬的事项,更多出台一些可以缩短版权流转时间和降低成本的条款。

六、关于有声书版权保护的行业建议

广义的版权保护制度不仅包括著作权法、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包括从事有声书业务的机构内部有关版权监测及维护的制度等。

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通过有声书行业协会、版权代理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声书评奖活动和有关的有声书自助出版平台解决有声书版权问题,完善产业链,促进有声书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其中,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交流对有声书发展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美国在1987年就成立了音频书出版商行业协会(APA),致力于倡导有利于有声书产业发展的政策,每年都会发布有声书产业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指导产业发展。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有声读物专业委员会于2017年8月7日—9日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国内规模较大的网络听书平台代表和有声读物出版单位的代表一起参会,共谋有声书的发展。会议认为,2016年,全国有声阅读市场比2015年增长48.3%,成为出版行业增长最快的一个领域。有声书付费模式开启使有声书行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该会议制定了有声书技术标准,对以第三方技术监督手段开展版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务实的探讨,多家单位为盲人阅读和公益事业与盲文出版社签订了战略协议,发出了推动有声阅读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书,建立了行业信息交流机制。

|参考文献|

[1]王迁. 21世纪知识产权系列教材:著作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索来军. 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3]丁汉青. 传媒版权管理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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