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7-11-01 20:53■祝
审计与理财 2017年9期
关键词:征管网店纳税人

■祝 婷

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祝 婷

近年来,随着我国C2C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持续迅猛发展,传统税收征管面临着新挑战。本文从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等方面,通过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改进税收征管方式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应用的使用率平稳高速增长

2014年以来,我国在网民规模和电子交易上均进入了高速增长期,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4.3%,对个人生活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融入到教育、医疗、交通等民生服务中。调查结果显示,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网络约车等公共服务类应用的用户规模均在1亿以上。

(二)市场交易规模发展迅速

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经济形式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极速上升,特别是电子商务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已占有相当规模,并且规模的扩大还在加速。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各行业电子商务总交易额约为10.5万亿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高达37.6%。其中,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3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3.4%,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水平。

我国C2C市场上占比最大的是淘宝网、易趣网和拍拍网。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C2C购物网站市场份额淘宝网占比超过90%。淘宝网是我国C2C市场交易的主要平台;2012年淘宝网的交易总额超过1.5万亿元。如果按照5%的税率征税,将增加750亿以上的经营成本,而政府也将增加近750亿的财政收入。淘宝双十一活动,2015年总销售额912亿,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1日损失的税收收入估计45.6亿元。

二、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C2C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原则的影响

现行税收法律是按照传统商业模式特点制定的,只有企业才必须要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主管税务机关监督下设立营业账簿,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递送纳税申请表。C2C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行业,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有其自身独特性:其经营者都是以个人为主,用虚拟的个人身份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开设店铺,通过C2C电子商务网站进商品交易活动,基本处于免税状态;同时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存疑,又因其虚拟性导致难以确定经营者归属地,纳税人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商品交易跨越了地域性,现行税收征管属地兼属人原则已无法适应,若想有效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必须根据其特殊情况建立新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C2C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

税收征管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简称,其征管活动均基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票据实物等实地检查的基础上执行。虽然我国税法涉及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范围很广,但总体上其税收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内容共同组成,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课税等税收要素很难准确确定。同时由于C2C电子商务模式交易的虚拟性和随意性,税务机关难以对C2C电子商务所申报的应纳税额是否客观准确进行验证,使传统的税务登记和征收程序在C2C电子商务活动中完全失效。同时,在C2C模式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无国界性、无地域性使交易双方没有确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因此税务稽查人员难以掌握税收信息确定稽查对象。

(三)C2C电子商务对各税种的影响

我国C2C电子商务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由于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和销售商品的认定具有网络虚拟不确定性,税务部门在确定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上,现有法律界定不明确,税务部门在执行上也有较大困难。如果采用免税政策,虽然可以促进其在短期内快速发展,但也造成C2C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模式在税赋上不公平,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会造成市场混乱,不利C2C电子商务长期健康发展。按照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框架,根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特点,现有法律法规在原有基础上必须做些重新修订,这样才能避免我国财政收入流失,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对C2C电子商务发展进行有效调节和规划。

三、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修订相关税收法律

1.对增值税法的修订。

C2C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殊性,传统增值税法应做一些特别修订,以适应其发展。在关于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上,对于那些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会计体系较为健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者,应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较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或会计账簿混乱的经营者,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此外,建议对C2C电子商务实行适当税收优惠政策,对于C2C电子商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降低税率,将17%税率降低为15%,或采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对于C2C电子商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3%征收率降为2%征收率。给予C2C电子商务经营者适当税收优惠,创造相对宽松环境,以促进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

2.对所得税法的修订。

对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其关键是确定居民管辖权。交易双方都是本国居民,就较容易确定居民管辖权,将取得收入一方确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如果交易一方为外国居民,就存在居民管辖权确定问题。现如今发达国家多作为资本输出国,通常采用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输入国,通常采用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针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国际性,确定交易者准确所在地有很大困难,采取属地原则越来越难确定居民管辖权,而采用属人原则相对较为容易。在国际上通行采用属人原则,我国也应根据国际形势和C2C电子商务交易特点,采用属人原则确认C2C电子商务所得税纳税人。并且在国际社会上加强与其他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沟通,可相互立法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具有优先地位,在税收征管方面采取国际合作以促进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

3.对印花税法的修订。

我国在2004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确立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对现行印花税法特别修订,以法律形式确定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和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税务部门要根据C2C电子商务特点,加强电子完税凭证研发工作,确定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从建立、使用、缴税、保存这一系列环节完整性和不可随意改动性。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最为有力证据,如果将来交易双方因合同出现争执,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二)完善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强化监管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一个新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才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通过工商登记,可知道纳税人经营所在地、企业法人、资本情况、银行账户等信息,为税务部门实施税收征管提供基础。北京市工商局在2008年8月发布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北京市网店经营者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地方性法规。在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上,建议:一是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C2C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并可根据C2C电子商务特点,除了登记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所在地、银行账户信息外,还要登记网店名称、网店账户、第三方电子支付账户、IP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对帮助税务部门有效监管C2C电子商务经营者都是必要的。二是要赋予税务部门对C2C电子商务网站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要求所有C2C电子商务网站都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公司法人、所在地、网址、用户数量、营业账簿等,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税务登记的网站要给予处罚。三是个人向C2C电子商务网站申请开设网店时,不可再像以前那样只需提供简单信息,要求其必须出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并向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验证,从源头上强化监管能力,税务部门掌握了C2C电子商务网站和网店经营者这些真实完整全面的信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三)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核机制

首先,立法明确税务部门具有对C2C电子商务网站和网店经营者电子数据信息稽查权,税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询问与电子商务相关交易信息,商务网站经营者要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税务部门可要求C2C电子商务网站经营商提交公司会计制度设计、会计处理方式、营业账簿、用户个人资料、银行账号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公司财务报表和网店经营者营业额、资金流量。当税务部门针对个别网店经营者实施税务稽查时,网站经营者有义务配合税务部门工作,提交其交易记录、资金往来记录等信息。

其次,税务部门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作为稽查重点对象。C2C网站经营商作为主要参与者,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提供不实或不全面信息,以误导税务部门对其稽查工作。C2C电子商务交易都会最终以货币之间的转移完成,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做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资料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税务部门可针对C2C电子商务发展特征,自行开发一套税务自动稽查系统。该系统以自动稽查软件为工具,要求所有C2C电子商务经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经营者等金融企业要必须安装,这样税务部门可实时监测C2C电子交易者资金流动情况,且自动稽查系统为税务部门自行开发,安全性、可靠性都有保障。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信息化建设

1.启用电子发票。

针对C2C电子商务发展特殊性,设计并使用电子发票,开创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新模式。电子发票由税务部门开发的软件根据交易商品类别、价格自动生成,并要求所有C2C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安装该软件,对于拒绝安装者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资质,电子发票的开具、传递、验证、缴税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完成。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达成交易后,消费者会提交订单并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时电子商务网站就要根据交易商品类别、价格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格式设为“只读”,防止任意修改发票内容情况发生。电子商务网站将电子发票通过网络传递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发票所记载交易商品类别、价格信息,验证电子发票和税额计算是否正确。验证无误后,税务部门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税金打到税务部门账户,把剩余货款打到网店经营者账户。交易完成后,C2C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税务部门都要留存并永久保管电子发票。

2.建立信用评级系统。

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可针对商品质量、物流情况、与之所描述是否相符来对网店经营者进行评分,也可写出自己对已购商品的评论,以此可以影响潜在消费者,一项电子商务交易,是集C2C电子商务网站、网店经营者、物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通力合作完成的。税务部门可以发挥主导能动性,联合C2C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建立一套信用评级系统,这套系统包含消费者对网店经营者评价、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对其借贷资金情况的评价、税务部门对其缴税情况的评价。税务部门一旦发现其有偷逃税行为,立即记录到诚信档案,影响其在银行信用贷款和潜在消费者,这套系统将在无形中约束网店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3.强化税务工作人员培训。

税务部门的队伍建设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唯有高质量税务队伍,才可将税务征管工作做到实效。针对C2C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税务部门应加大员工培训投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并建立一支专门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队伍,培养一批懂互联网技术,高质量、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五)C2C电子商务征收制度构建

1.委托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

C2C模式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展开的交易活动,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掌控交易平台而间接掌控C2C电子商务的税源。第三方支付系统对于税源的监控比税务机关更加直观,由其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能够更加的方便高效。税务部门只要赋予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以税款代扣代缴的权利,由税务部门设计的专门的计税软件计算每笔交易的应纳税额,再将信息传递给第三方支付系统,第三方支付系统在支付交易货款的同时划转相应的税款,再由第三方支付系统将信息反馈给税务部门,完成相应税款征收。

2.设计针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带来一定的难度,这种困难在无形商品交易和有形商品交易中都存在。建议税务部门针对C2C模式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采取如下手段:即预存保证金,要求凡开设C2C电子商务店铺的卖家要在申请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向税务部门预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当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有无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生时,税务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发生纳税人欠缴税款并且逾期未还的情况时,经税务部门两次催告后仍未缴清欠款的,税务部门可以从纳税人的保证金账户中提取所欠税款加滞纳金相同的金额作为税款上缴国库。此外,税务部门还应定期根据预存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额,按银行同期利率返回利息给纳税人,以降低纳税人将自有资金放在税务部门,又不能随时根据自身的需要自由支配的损失。

(作者单位: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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