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2017-11-01 06:55郭怡彤
财会学习 2017年21期
关键词:套期保值

郭怡彤

摘要:财政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准则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取消套期有效性评估的量化指标和回顾性评价评价要求,引入再平衡机制,对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关规定。文章就新准则中相关规定的修改部分与2006年《套期保值准则》进行对比,旨在对套期保值的实务操作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处理;远期外汇合约

一、新旧准则的比较

(一)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新准则中规定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性金融资产或非衍生性金融负债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确定套期关系时将金融工具的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旧准则中套期工具的范围仅局限为远期外汇合约、期权、期货、互换等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仅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新准则取消了仅对同一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限制。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及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均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可由一组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形成的套期关系组合构成,即采用层级化结构针对同一特定风险进行套期活动(现金流量套期中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旧准则中根据不同的特定风险对被套期项目进行了规定。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特定风险,可以就该风险将套期有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应该就其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将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二)套期有效性评估

指定套期关系时,新准则较旧准则增加了企业应当在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套期有效性评估的内容(套期无效的原因及套期比率确定方等),不再对套期有效性评估的量化标准进行规定更加强调判断套期关系的预期性。新准则套期有效性的测算方法有主要条款比较法和比率分析法。通过判断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面临的风险是否一致,其价值变动是否方向相反。要求信用风险在对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影响中不占主导地位,然而对主导地位的定义未进行相关说明,企业根据信用风险衡量有效性时具有模糊性。新准则引入套期比率通过衡量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判断套期关系的有效性,而对套期比率失衡的情况,通过调整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再平衡调整。

(三)再平衡机制

新准则规定当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不能恰好地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过度套保或套保不足),企业风险管理目标不发生变化时优先使用再平衡机制。首先确定套期无效部分,分析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同时更新套期关系书面文件。企业需要在套期日及以后各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估,分析预期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新准则更强调套期关系未来产生的公允价值与现金流量变动,体现套期会计方法的预期性。准则不再将抵消结果量化指标限制在80%—125%之间。

新准则规定企业终止运用套期会计的情形中企业不能对满足再平衡条件的套期自主撤销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将企业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改变作为判断套期关系是否成立的条件之一。

(四)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中对于指定期权内在价值作为套期工具的,根据期权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一致程度确定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程度,不完全相关的,通过比较套期关系开始日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与校准时间价值确定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时间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根据期权时间价值区分与交易相关或与时间段相关。与交易相关的时间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出是按照现金流量套期方法处理。与时间段相关的时间价值,按照指定套期工具日的时间价值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期间进行摊销。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金融工具中扣除外汇基差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时与期权的时间价值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五)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根据三种类型的套期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方法的说明,不再特殊针对特定套期风险进行规定。公允价值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仍然计入当期损益,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計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现金流量套期提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概念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未进行较大变动。

二、新准则下的实务案例

(一)远期外汇合同作为套期工具在公允价值套期下的会计处理

我国境内A公司X6年12月1日承诺从美国B公司进口商品,货款共80000美元,约定于X7年1月30日以美元标价履行承诺。为规避美元人民币汇率升值的风险,在承诺进口当日A与银行签订了买入金额为80000美元,期限为60天的远期合约。(X6年12月1日即期汇率USD1=RMB8.2,远期汇率USD1= RMB8.23; X6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USD1=RMB8.22,远期汇率USD1= RMB8.21;X7年1月30日即期汇率USD1= RMB8.25增量借款利率12%)

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确认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变动时,科目确认为“套期损益”。X6年12月31日 借:套期损益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约;X7年1月31日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约 贷:套期损益

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单位RMB):比较主要条款,该套期关系有效。X6年12月1日,远期合约公允价值为零,不做会计分录,备查簿登记。X6年12月31日,借:套期损益(8.2-8.22)×80000÷ (1+12%÷12)1584,贷:被套期项目 1584;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约(8.22-8.2)×80000÷ (1+12%÷12)1584贷:套期损益 1584;确认远期合约时间价值变动,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168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约 3168.;X7年1月31日,借:套期损益(8.2-8.25)×80000+1584 2416 贷:被套期项目 2416;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约 2416 贷:套期损益 2416;确认远期合约时间价值变动,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约 768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68;记录购买商品,借:库存商品656000 被套期项目 4000 贷:银行存款 660000;结算远期外汇合约,借:银行存款 1600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约 1600.endprint

(二)远期外汇合同作为套期工具在现金流量套期下的会计处理

3月1日,红花公司预计到4月30日将会向其英国顾客卖出价值约1000000英镑的存货。当天,为了对应收英镑进行套期保值,红花公司签订了一项远期外汇合约。(3月1日即期汇率USD/GBP 1.4772,远期1.49,3月31日即期汇率1.495,远期1.5050;4月30日即期汇率1.51增量借款利率6%)预计该交易很有可能发生,主要条款相符,套期关系有效。

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德尔塔比率在整个套期期间等于1,套期高度有效。以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積”记录套期有效部分,以“套期损益”记录套期无效部分。

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单位USD):3月1日,远期合约公允价值为零,不做会计分录,备查簿登记。3月31日,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7711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786 套期工具——卖出远期外汇合约 14925;4月30日,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5089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14 套期工具——卖出远期外汇合约 5075;记录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英镑 1510000 贷:营业收入 1510000卖出远期合约,借:套期工具——卖出远期外汇合约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转出有效套期部分,借:营业收入 328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32800;

(三)远期外汇合约对境外经营净投资进行套期保值

美国G公司在德国有一个全资子公司T,T以欧元为功能货币,股东权益总额100万欧元。X6年1月1日,G公司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10万美元,G公司担心汇率下跌向外汇经营银行买入期限365天、金额为100万欧元的卖出卖出远期外汇,并将此合约指定为T的净资产作套期。(X6年1月1日 即期汇率USD/€1 1.1,远期汇率1.09,X6年12月31日 即期汇率1.02)

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单位USD):X6年1月1日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为零,不做会计分录,备查簿登记。X6年12月31日,确认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套期有效部分)。借:套期工具——卖出远期外汇合约 70000 贷:资本公积——外币报表折算调整额 70000;确认被套期项目的现金流量变动额,进行远期合约的结算。借:资本公积——外币报表折算调整额 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借:库存现金 70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远期外汇合约。

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单位USD):X6年1月1日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为零,不做会计分录,备查簿登记。X6年12月31日,借:套期工具——卖出远期外汇合约 7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贷: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调整额 80000;借: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调整额 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借:库存现金 70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远期外汇合约 70000.

三、总结

新准则较2006年2月提出的相关准则降低了套期保值适用性门槛,提高套期保值业务在实务中运用的灵活性,有利于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活动。新套期保值准则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简化了有效性评估过程的会计处理,提高了套期保值业务的实用性。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恰当选择套期模式,有针对性地灵活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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