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人地”挂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实证分析

2017-11-02 05:04张明君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20期
关键词:人地补偿费收益分配

张明君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宿州“人地”挂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实证分析

张明君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政策是近期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地”挂钩作为“人地钱”挂钩的前身,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对于“人地钱”挂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实证分析,以农民集体、政府和用地单位为研究主体,选取不同形式的土地增值收益为评价指标,分析宿州“人地”挂钩项目中,不同分配主体所得收益中各种形式收益所占比重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在各主体间的分配情况.研究结果表明,此项目中农民得到了较高的收益,对以后的土地工作和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人地挂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人地矛盾逐渐突显[1].为了解决土地供需矛盾和发展用地矛盾,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国家先后推出了从“增减挂钩”到“人地挂钩”再到“人地钱挂钩”的一系列政策.在此过程中,由于农民集体“无钱”、“无权”、维权意识薄弱,在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利益博弈中常处弱势,其合理利益难以保障.据调查,2015年安徽省农用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每亩39108元[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的50%[3];浙江省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4].在土地增值幅度较高的区域,农民仅能得到土地收益的5%~10%[5],在实际工作中,农民集体内部又缺乏一套可操作的统一分配方法,农民所得利益进一步缩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以宿州市“人地”挂钩项目为例,根据调研数据及相关文献资料,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对项目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量化分析,以期对“人地钱挂钩”政策的具体实施起参考作用,并为完善我国土地收益分配理论和土地征收补偿体系提供科学参考.

1 “人地”挂钩项目土地增值收益概念解读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03号)中首次提出:“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定居规模相挂钩的试点工作.”,简称“人地”挂钩[6].

在此过程中,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在由用地单位先行垫付征地补偿费或地方财政支付征地补偿费后,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土地用途予以统一供应,其中政府辅助失地农民与用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组织农户与种植大户签订承包租赁合同,解决“人往哪里去,地往哪里转,田由谁来种,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人地”挂钩项目区内的集体用地在被征用、开发、使用、转让等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依附于土地的由国家或政府收取而收益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称之为“人地”挂钩项目土地增值收益.

2 宿州市人地挂钩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2.1 土地利用现状概述

宿州市人地挂钩项目位于埇桥区灰古镇付湖村,临近外环路,具有较好的地理优势.项目由宿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辅助,自2013年开始实施的规划.项目实施前共15个自然庄,拆迁整治自然庄9个,其中5个自然庄搬迁至新村.付湖新村自2013年10月着手建设,2014年4月开始拆迁,不到一年时间全部拆迁完毕,2015年8月开始对居民进行集中安置,村集体合资建设小区,小区占地140亩,现已建成安置房599套7.36万㎡,其中排房228套,门面房127套,老年房32套,多层212套,安置人口1417人.已搬迁的5个自然庄占地共计560亩,整治420亩土地,现付湖村土地共计10800亩,流转土地8000余亩,付湖新村的土地流转率达80%.总体而言,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状况较好,基本达到了土地节约集约的目的.

2.2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简述

本研究在对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付湖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土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土地增值收益的状况进行分析,以此来反映农民集体、政府和用地单位在各自所得收益中各种收益形式所占比重,以及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是否达到合理水平.

项目实施中的收益类型较为复杂,经比较选择如下五种较为重要的收益形式作为评价指标,并计算具体数值,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税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及生活保障与培训费,如表1.

土地补偿费:近似等于拆迁补偿总额,为51541174.86元;

土地出让金税费=土地出让金×税率

=45173149×3.2%=1445540.768元;

安置补助费为192000元;

耕地占用费=耕地占用面积×8元/平方米

表1 宿州“人地”挂钩项目土地增值收益明细

=4671022×8=37368176元;

生活保障与培训费=65户*3000元=195000元.

其中生活保障与培训费的数据来源于相关问卷调查,并进行加权平均后求和,此外,其他数据均由国土部门以及相关基层单位提供.

3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实证分析

3.1 模型构建

实证分析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将整个评价体系按相互间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分为若干层.以土地增值收益总体分配的评价分析为最终目的,以农民集体、政府、用地单位为研究主题,将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税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及生活保障与培训费作为研究的评价指标;

第二步,确定评价指标指数以及评价指标所占权重.本文中各评价指标指数由对各种土地增值收益形式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各评价指标权数取为单个收益占总土地增值收益的比重,见表1.待评价指标各指数如表2.

表2 待评价指标各指数

第三步,构造判断矩阵A:

本研究中分别构造 3 个判断矩阵(A1、A2、A3)对应于 C1、C2、C3,以 C1为例,构造矩阵 A1如下,表3.

第四步,计算权重.分别计算每一行的几何平

表3 判断矩阵A1及其相对权重向量

均数Bi,

分别计算每一行的权重Wi,

仍旧以C1对应的A1为例,经计算,结果如表4.

表4 C1(农民集体)所得收益中各收益形式所占权重

自此,单一分配主体中各种收益形式占所得增值收益的比重显而易见.

第五步,为更好地了解该项目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情况,需知道农民集体、政府、用地单位占土地总增值收益的比重.

重复第一—四步,构造5个判断矩阵(A'1、A'2、A'3、A'4、A'5)对应于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税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及生活保障与培训费.以A'1,为例,作表如下.

表5 判断矩阵A'1,及其相对权重向量

根据A'1计算对应权重为,如表6.

表6 土地补偿费在各分配主体间的分配比例

再对权重W进行修正,土地补偿金中C1所占比重=权重W×评价指标权数.最后对比重加总求和,可得C1所得收益占总土地增值收益的比重.

同理,带入 A'1、A'2、A'3、A'4、A'5进行运算和整理.自此,可分析出该项目中土地增值收益在各分配主体间的分配情况.

3.2 结果分析

根据此模型可得如下结果(表7、表8),

由表8的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单一分配主体收益中各种收益形式所占比重.其中农民集体所得收益中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所占比重较大,分别为39.83%和28.14%;政府所得收益中土地出让金税费与耕地占用税所占重较大,分别为36.62%和37.56%;用地单位所得收益中安置补助费和生活保障与培训费所占比重较大,分别为35.71%和37.50%.

表7 单一分配主体收益中各种收益形式所占比重

表8 各分配主体收益分配关联度

由表8中各分配主体收益分配关联度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土地收益最大,政府次之,用地单位最少.加之,现实中农民由原先的交通不便的山区搬迁至临近通往城区的主干道旁;拆除旧房屋,搬到设施齐全的安置小区;村集体与用地单位“结对共建”,失地农民在用地单位工作,解决了就业问题等.因而,在对在此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集体受益较大.

4 结论

从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宿州“人地”挂钩项目中,农民集体所得总收益中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所占比重较大;政府所得总收益中土地出让金税费与耕地占用税所占重较大;用地单位所得总收益中安置补助费和生活保障与培训费所占比重较大.此外,在此次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集体受益较大,这与以往土地利用与交易中收益分配结果差异较大.结合实际情况,对结果作如下解读.

(1)农民集体和政府所获收益的主要来源合乎常理,易理解.用地单位所得收益中安置补助费主要来源于在期房安置补助期间,用地单位为部分村民提供了低价的临时安置房,此部分收益按比例直接分配给用地单位.此外,由于大多失地农民都与用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政府委托企业对农民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这就使得用地单位得到一定的培训费用.

(2)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权利所有人,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占有多数收益,具有先天的合理性.然而,多数土地利用与交易中的分配结果与此相悖.此项目中农民终能得到较为合理的收益,这与“人地”挂钩项目的特点密不可分.“人地”挂钩在增减挂钩的基础上,将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人口规模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规模相挂钩,这一做法,有利于多方发展.地方政府在项目实施中不但可吸引外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还可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减少人口外流,同时,也集约节约了土地,相应了国家的号召;用地单位在此项目中既得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也解决了“用工荒”的难题.因此,政府与用地单位在此次收益分配中都愿意“让利与民”.这也在客观上说明了只有政府更多地回归“管理者”职位,不断推进土地改革,突破制度瓶颈,才能促进农民分享长期稳定增值收益,形成一种较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人地挂钩项目在土地增值收益方面的成功,改变了农民长期在收益分配处于弱势地位的“刻板印象”,为之后的土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和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了参考.

〔1〕姚瑶,李松,綦群高.对人地挂钩政策的研究与思考[J].中国土地,2016(4):10-12.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5征地补偿标准发布: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世蕴谈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情况 [EB/OL].2015-3-10.http://www.ahgtt.gov.cn/site/search_show.jsp?row_id=392015030000000035.

〔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调高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补偿标准比2012年提高十五个百分点[EB/OL].2015-3-20.

〔4〕浙江省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14〕19 号)[EB/OL].2014-5-20.

〔5〕范文君.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评估方法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7-49.

〔6〕冯长春,沈昊婧,王锋.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地钱”挂钩政策探析[J].中国土地,2016(4):4-9.

F321.1

A

1673-260X(2017)10-0095-04

2017-07-14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人地钱”挂钩政策的收益返还制度研究——以安徽省宿州市为例》(201610378169)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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