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

2017-11-03 07:47
新农村 2017年9期
关键词:自主经营入社贫困村

2017年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争当现代农业建设排头兵”的指示精神,围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产业扶贫,加快现代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建设步伐,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合作社成员主要是农民,法定代表人为本县农民,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以入社土地分配为主,国投收益平均分配给入社成员。

2.坚持以农民合作社为基础。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原则上在玉米、大豆、水稻、马铃薯和蔬菜等规范的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基础上,自愿建设农机合作社,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规范一个。

3.坚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以土地集中连片,满足大型机械作业为前提,以自主经营土地(入社、租赁等流转土地)为基础,鼓励开展代耕服务和土地委托经营等农机社会化服务,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整村规模经营。

4.坚持科学合理布局。以“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重点,没有合作社的乡(镇)、村优先建设,以村为基本单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能建设一个合作社。

5.坚持贫困村优先。首先保证贫困村建设合作社需求,鼓励贫困村整村推进,在28个贫困县中贫困村建设农机合作社数量占50%以上。

(二)发展目标

以提高合作社综合生产经营能力为中心,以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增强区域农机化生产服务能力,建设一批管理民主、分配合理、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二、建设内容

(一)体制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章程,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成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决策一人一票。盈余分配以入社土地为主,土地分配占盈余的60%以上,成员出资及国投部分分配占盈余40%以下,国投收益平均分配给当年入社成员。贫困村建设的合作社,政策允许的扶持资金和物资以村集体名义入社,其形成的资产收益,由村集体平均分配给全村贫困户,让贫困户有资产收益。提取公积金计入成员个人账户,等同投资参与下一年分配;合作社没有无主资产,未分配盈余始终为零。建立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合作社及成员在银行开户,合作社分红资金直接存入成员账户。原农民合作社经工商变更为:《XX县XX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其名下入社成员和自主经营土地等资源、资产转到农机合作社名下。

(二)农机装备。按照全程机械化作业要求配备农机,根据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重点配备大型先进拖拉机及与其配套的翻转犁等整地机、植保机、有关作物的播种机(插秧)、收获机和秸秆处理等机械。现有农机装备可以作为装备建设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自筹资金。1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玉米收获机、大豆收获机、青储收获机、马铃薯收获机、自走式植保机械及其它大型自走装备等动力机械要具备GPCS定位功能,必须与省农机调度指挥中心相匹配,10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安装的GPCS定位系统,还必须与具备深松、秸秆还田数据采集功能的相应设备匹配,根据需要拖拉机配备深松测试仪等装备。

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三减”行动的实施意见》,鼓励水田农机合作社配备水稻侧深施肥插秧机或给插秧机单配水稻侧深施肥装置,原则上与插秧机品牌一致。侧深施肥装置由具有资质的农机鉴定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场库棚。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场库棚,达到机入库、具进棚,有配件库、维修间和办公场所的基本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场区正门或主要建筑物上设置农机合作社标识。

(四)人才队伍。配齐农机、农艺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机操作手等生产作业人员,鼓励聘任职业经理和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开展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机合作社发展能力。

三、建设规模

根据土地经营规模配置农机装备,同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和代耕作业能力。积极组建千万元规模合作社,旱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1万亩以上,配备10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8万亩以上,配备8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5万亩以上,配备500万元农机装备;贫困村、山区、半山区和丘陵地区可以建设小型旱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0.3万亩以上,配备300万元农机装备。水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0.5万亩以上,配备5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3万亩以上,配备300万元农机装备。农机装备规模800万元以上的水、旱田农机装备可兼选。

各市(地)可根据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在坚持合作社建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稳步开展蔬菜、鲜食玉米和具有秸秆收储功能的农机合作社试点,逐步探索服务区域更广,专业化程度更高,种植特色更鲜明的合作社建设新路径,为区域内的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具有秸杆收储功能的农机合作社,要在部分基础较好,有秸秆综合利用出口的地区新建农机合作社中进行试点,配备与其土地规模相应并预留一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秸秆收集处理装备,秸秆收集处理装备规模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县(市、区)向市(地)申报试点,市(地)制定试点方案,方案经省农委、省财政厅同意后,市(地)按方案审批建设试点,并组织实施。

农机装备资金省补助60%,合作社自筹40%。省补助的60%资金由省财政下拔到市(地)财政部门,合作社自筹的40%资金汇到市(地)指定账户,由市(地)农业(农机)部门统一支付农机装备采购货款。合作社按照《2017年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配置参考标准》,在目录中自主选择农机装备。合作社农机装备统一由市(地)组织政府采购,制定采购目录,市(地)之间采购目录可以共享,共享目录不能完全满足本地需要的,可再组织政府采购。市(地)农业(农机)部门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场库棚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由合作社自筹。贫困村建设的合作社,自筹资金及场库棚建设资金,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农民自筹和利用政策允许的扶持资金等方式筹集。

四、建设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成立一年以上。农民合作社必须在2016年3月1日以前经工商注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申请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场库棚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工商公示信息表、申办农机合作社申请表。

(二)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农民。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本县农民,作为农机合作社申报和建设的责任人,在申报和建设合作社期间不允许更换。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个人诚信证明。

(三)有入社成员、自主经营土地和资金。原则上,合作社入社成员不少于50户,农民占成员80%以上,自主经营土地达到建设规模要求,有自筹资金。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资金明细表,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面积由乡、村两级提供证明。

(四)有年度财务决算。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有农机合作社章程。新建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依法治社、民主管理,盈余分配以入社土地为主,国投收益平均分配给当年入社成员。申请需提交新建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六)按期偿还贷款。县(市、区)辖区内有合作社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不得新建合作社。

整村规模经营组建合作社,不受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工商公示和建设条件(四)限制,但在申报前要取得种植合作社执照。

贫困村建设合作社,不受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工商公示和建设条件(四、六)限制,但在申报前要取得种植合作社执照。原则上,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由村集体牵头,以整村推进的形式组建农机合作社,全村贫困户全部入社,组建后由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法定代表人是本村农民。申报需要县级扶贫部门出具贫困村证明和贫困户身份及数量证明,由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扶贫办出具建设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一)县级审核。农民合作社经乡(镇)、村同意,向县级农机部门申报,填写《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受理后,县级农机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人填写《2017年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审核表》并签字背书。县级农机部门对审核小组填报的审核表复核,复核合格后,复核人在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媒体公示7天后,将审核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由两部门联合行文向市(地)农业(农机)部门申报,抄报市(地)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申报材料,实地核实情况。

县级审核小组实地核查要做到“两个核实和五个见到”。两个核实:一要核实村委会意见,二要核实乡(镇)政府意见。村、乡(镇)出具本地是否需要建设农机合作社意见,证明原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和土地等情况,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五个见到:一要见证照。见到合作社经营执照和场库棚土地使用证明,查清原农民合作社成立时间。查清场库棚建设地点和占地面积,核实场地面积能否满足新建农机合作社需求。二要见人员。见到法定代表人,查清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本县(村)农民、入社农民户数和贫困农户数。三要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见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和乡、村两级提供自主经营土地面积证明。四要见账。查看原农民合作社账目是否健全、清晰和规范。五要见《章程》。检查新建合作社《章程》,民主管理、分配以土地为主、国投收益平均分配等机制情况。

(二)市(地)审批。市(地)农业(农机)部门对县级申报合作社进行核查审批,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地)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执倒查责任。乡(镇)和村负责区域内合作社入社成员、自主经营土地面积、农机装备在社情况监督,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国家资金,造成经济损失及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市(地)、县(市、区)政行。核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要对农机合作社核查情况负责,并在审批材料上签字背书。

(三)省级备案。各市(地)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下发的新建设农机合作社文件,抄报省农委和财政厅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机制。建立省备案、市(地)审批、县(市、区)申报的工作机制。省农委和财政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合作社申报、审核和审批,农机装备验收和建后管理,指导和监督合作社体制机制、专业队伍和场库棚建设。市(地)、县(市、区)实行责任清单,对验收、审核、复核、审批等环节签字背书,一旦出现问题,府保证合作社建设、管理、招标等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招标等工作开展好的地方,给与重点支持。

(二)强化建后管理。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落实盈余以入社土地分配为主等机制,增强内生动力,扩大入社土地面积,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互联网+”模式,开展网上营销,打造品牌,扩大市场知名度,提高农机合作社经营能力。二是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落实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划发展的意见》,深入开展规范社建设活动,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合作社合并、转移、拆分、撤销,由县(市、区)申报,市(地)审核批准,报省级备案,各级相应调整合作社档案。三是加强装备管理。落实农机装备管理制度,建立农机装备台账,机车依法上牌,农机装备不得出租出借和倒卖。跨区作业经村、乡(镇)同意后逐级备案,跨县县备案,跨市市备案,跨省省备案,完成跨区作业后农机装备及时返回本社,无滞留外地,并到村、乡(镇)和备案机关登记返回。农机装备经县级农机部门批准后,实行保值更新,更新后逐级备案,各级相应调整农机装备档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一是做好贫困村贫困户认定。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村、贫困户和脱贫户认定。二是政策扶持资金监督。支持贫困村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由出资部门负责监督。三是强化质量认定。由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负责合作社采购装备质量认定,对供货未达到技术参数要求标准的、降低配置、以次充好和“三包”服务不到位的生产、经销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取消合作社供货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保护农机合作社利益。四是监督合同履行。市(地)农业(农机)部门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督促企业按期供货、开展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及时组织农机装备验收和结算。对未按合同执行,有违约行为的供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五是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机、农艺、经管等部门,负责农机装备、种植生产、财务管理和技术推广培训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在合作社管理上的作用。市(地)组织新建合作社验收,省适时进行抽查。

猜你喜欢
自主经营入社贫困村
浅论九三学社组织开展入社谈话的方法
贫困村开通“网上大集”
由“贫困村”变成“百万村”
一个贫困村的“暴富”——宝丰村的农业也能让人“吃撑”
通往宗教人的神圣死亡路
——浅评《入社礼的仪式与象征:关于生与再生的秘仪》
全国42%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
自主经营体是万能解药吗===文字图片
浅析企业分支机构自主经营下的风险管控
寿光10万农户“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