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社会化理念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研究

2017-11-04 00:10王静然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摘 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行刑社会化是刑罚执行的趋势,如何在行刑社会化理念下實现刑罚执行体制的统一,当前的理论焦点。为此,在分析我国当前刑罚执行体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在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指导下,比较借鉴国外刑罚执行体制的措施,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逐步统一刑罚执行立法,遵循刑罚执行规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刑罚执行方式,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等方面实现体制改革,为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提升刑罚效能提供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刑罚执行体制;刑罚执行立法;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22-03

作者简介:王静然,女,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教师,讲师,主要从事法制教育及刑事法学理论研究。

面对刑罚适用的局限性,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在此政策的指引下,如何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成为当前理论界普遍关注的焦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是为了提升刑罚执行的效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为此,有必要从社会角度思考如何发挥刑罚的功能,而行刑社会化理念恰恰是推动刑罚执行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广大民众参与对罪犯的矫治,并为罪犯回归社会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有必要在行刑社会化理念下推动刑罚执行体制的完善。

一、行刑社会化理念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行刑社会化是在刑罚设置、刑罚适用和刑罚执行中,为克服刑罚执行的封闭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矫治,加强刑罚执行机构与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的过程。其理论渊源建立在人道主义思想、教育刑思想、行刑经济化观念和刑事补偿理论,[1]而这些恰恰是完善刑罚执行体制所必须的思想基础。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是贯彻行刑社会化理念的行刑经济原则。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过于注重刑罚执行本身,而忽略了刑罚执行的效果,其突出的体现就是行刑主体的多元化,这势必导致行刑机构重叠,职能交错,相互间缺乏配合,不能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行刑资源。而行刑社会化理念强调以有限的行刑资源实现最大化的刑罚效益,行刑社会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实现刑罚执行的统一管理,既有利于节省行刑资源,又有利于实现行刑机构间的相互配合与约束,恰恰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理念中行刑经济原则。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是实现刑罚目的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行刑社会化理念旨在有效地预防犯罪,最大化地发挥刑罚的效能;只有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才能实现刑罚执行管理标准的统一化,避免司法机关的各自为政,促使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减少因司法机关的人为因素使刑罚执行效能弱化的可能性;只有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才能保障刑罚执行贯彻罪刑均衡原则,才能从制度上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二、我国当前刑罚执行体制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现有刑罚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的执行分散在各司法机关,具体而言,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拘役刑、剥夺政治权利刑、驱逐出境刑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的执行。可见,当前我国刑罚执行体制最大的特点就是执行主体的多元化,然而其后果却是我国有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重叠,人力配备和设施建设的重复,比如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机构在刑罚执行中都有类似的执行教育措施,但却由于分属不同部门,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影响执法效能;[2]执行主体多元化也导致各刑罚执行机关职能交叉,由于缺乏统一的体制,规范的引导,导致各执行机关缺乏协作,相互推诿扯皮,而且除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比如监狱之外,多数刑罚执行机关身兼数职,难免造成“一心两用”,比如公安机关既要应对治安管理和刑事犯罪问题,还要兼顾刑罚执行,在有限的警力、物力和财力面前,刑罚执行逐渐被忽略,法院也有同样类似的窘况,这使得在抑制犯罪方面最重要的环节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刑罚执行不独立于审判权和侦查权,就难以避免司法权力的集中,这不仅是司法体制的弊端,而且也是司法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也同样制约着立法的发展,刑罚执行体制多元化的格局导致刑罚执行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不可避免产生刑罚执行冲突。为实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和公正,解决刑罚执行冲突问题,我国出现了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法治怪现象。[3]

当前,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仍是以监禁刑的执行为主,非监禁刑的执行或缺乏规范,或缺乏独立性,呈现被忽视、被弱化的现状。比如罚金刑的执行,就存在审执不分,执行资源分布不足及执行体制不畅的缺陷,由此导致罚金刑执行效力弱化,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和难执行的现实问题;而作为应对监禁刑的不足,改变监禁刑存在的与社会隔绝,交叉感染等痼疾的一种改革措施,社区矫正制度虽经《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确立,并在全国逐渐展开执行,但依然存在规范不足,程序不畅,体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和执行乏力的问题,为此,欲解决刑罚预防应对犯罪的不足,就必须重整现行刑罚执行体制,规范刑罚执行,改革刑罚执行方式,以此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4]

与刑罚执行不统一、不独立相对应的是我国现有刑罚执行监督疲软。我国现有刑罚执行监督权主要集中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但针对各刑种、各执行环节的法律监督在监督权限、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方面缺乏明确的规范引导,致使刑罚执行监督并未实现其法定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纠正违法力度不足,甚至监督不作为的问题,致使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不仅影响制度的权威,更使刑罚执行效果难以发挥。

综合而言,要使刑罚预防效果提升,就必须改变现有的刑罚执行现状,既要统一刑罚执行立法,也要重组刑罚执行机构,改革刑罚执行方式,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提升刑罚执行权威和效能。endprint

三、国外刑罚执行体制的借鉴

尽管基于我国的国情、传统法治理念,我国刑罚执行应强调中国特色,但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即使是國外的刑罚执行做法也可能对我国刑罚执行体制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基础,结合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体制做法,如下方面给予我们莫大的启示。

第一,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必须统一刑罚执行立法,比如《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详细地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刑罚执行的程序和具体执行机关及执行权限,减少了部门冲突和资源浪费,有利于提升刑罚执行效能。[5]

第二,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应统一于相对独立的部门,比如美国、法国、俄罗斯、丹麦、意大利都规定刑罚执行统一由司法部管理,而德国、日本规定刑罚执行统一由检察机关负责。刑罚执行统一于一相对独立的部门,有利于权力分配、权责明确,减少因权限不明或权力冲突导致司法不畅,影响刑罚执行效果。

第三,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应区分监禁刑、非监禁刑和替刑措施,在刑罚执行内部分属不同部门全面负责,比如,法国在统一刑罚执行机构司法部内设监狱行政管理局和犯罪事务及赦免管理局;美国在司法部内部设立监狱管理局、联邦执行法官署等机构;而俄罗斯在司法部系统内也设立专门的刑事执行机构,“罚金刑由司法警察执行,”监禁、矫正性刑罚,包括死刑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第四,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还需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比如,大陆法系国家刑罚执行监督不仅包括外部监督,如司法机关的监督、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等,也包括内部监督,如巡视委员会的监督或监督委员会的监督、部门监督等,普遍表现为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方式多样化,监督关系层级化,社会力量参与化,这样的刑罚执行监督更有利于刑罚执行效能的提升。[6]

四、行刑社会化理念下我国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具体构想

(一)完善我国现有刑罚执行立法,逐步实现刑罚执行立法的统一

鉴于我国现行刑罚执行规定分散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而且有些规定或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或不明确、不具体、不统一,或刚性不足,直接影响刑罚执行实践的操作,导致刑罚执行效能难以体现,有必要在对刑罚执行规定具体化、明确化、系统化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法》。但是,尽管理想状态下应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立法,立法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为此,有必要在现有刑罚执行立法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统一。第一步应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逐步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罚执行权统一至司法行政机关,在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监禁刑、非监禁刑和替刑措施的刑罚执行机关,确定各自的刑罚执行权限,由此使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形成完备的刑事诉讼体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发挥刑罚的效能;第二步应在各执行法规中不断细化和完善刑罚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主体、权限和具体监督程序,使刑罚监督原则清晰、程序规范、系统具体、针对性强;第三步在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构建的基础上,统一现有分散的刑罚执行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法》,实现对刑罚执行的统一规范和约束。

(二)遵循刑罚执行规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刑罚执行体制改革不仅要考虑国情,考虑成本效益分析,更应考虑刑罚执行规律,不应再出现“小机关大实体”的现象,为此,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而是循序渐进不断变革的过程。首先,应逐步将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刑罚执行权统一至司法行政机关,为此,有必要在司法部内设立刑罚执行总局,以副部级建制,下设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监禁刑、死刑的执行,设社区矫正局负责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刑、驱逐处境、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设财产刑执行局负责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刑罚执行总局具有相对独立的刑罚执行权,下设管理机构分中央、省级一级、市县一级及基层乡镇派出机构,上下级之间具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除刑罚执行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执行刑罚的权力,由此推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与执行权的良性互动,使彼此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不断提升刑罚执行的效能。

(三)强化行刑社会化理念,改革刑罚执行方式

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注重将罪犯作为刑罚执行对象看待,强制罪犯承受刑罚执行内容,使罪犯在整个改造自身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机械地进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学习,若非积极改变自身,重塑自我形象,实现内心的觉醒,即使刑期届满也未必能顺利回归社会,甚至有些可能重蹈覆辙,由此很难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为此,改革刑罚执行方式势在必行。首先要改变的就是刑罚执行理念,应树立并不断强化行刑社会化理念,在面向社会、依靠社会、服务社会的模式下,创建与社会发展同步的行刑环境,在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过程中,因人而异地提出改造措施,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主动面对过去,面对自我,面向未来,面向社会,同时还需完善社会环境,借助社会资源,弱化罪犯标签效应,推动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其次,完善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开放性执行方式。对于监禁刑而言,不管是封闭式的,半封闭式的,或开放式的监禁机构都应在社会化理念的指导下开拓“社会参与”和“参与社会”的新方式,使社会认识到罪犯也是社会的一份子,有权参与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为罪犯创造社会价值提供渠道,同时也使罪犯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在参与社会的过程中弥补过错,修补伤痕,提升社会对自身的认同感,使自己再次融入社会,为社会接纳。对于非监禁刑而言,强化行刑社会化理念,需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制度,首要的就是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矫正主体、权力范围、责任大小,避免双主体运行模式削减执法权威,降低执法效能;细化矫正措施及违反规定的制裁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威慑性;其次,完善社区矫正的保障机制。在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指导下,在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下,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越发凸显,工作量日渐增大,为此,有必要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保证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矫治罪犯的目的。通过统一考试,选拔本专科以上优秀人才,弥补社区矫正人少事多的局限,为留住人才,还需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工资和补贴;社区矫正工作事关一个社会的和谐,是一个需多方参与的工程,但要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就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由地方统筹考虑,确保社区矫正措施的顺利实施。

(四)完善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提升刑罚执行效能

鉴于我国目前刑罚执行监督形式化、发展滞后的现状,有必要在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的基础上强化执行监督,推动刑罚执行效能的提升。一是完善现有监督机构的设置。规范派驻监督机构与派出监督机关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范围,避免双重身份、职能交叉,理顺派出监督机构的领导体制,实现对等监督,节省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二是强化内部监督职能,避免因监督形式化而弱化刑罚执行效能。改变现有的程式化监督,在明确权限的前提下,加强内部监督机构的常规化监督,规范刑罚执行监督中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既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使法律监督调查有法可依,也要完善检察体制,实现检察系统垂直管理,并进一步协调好公检法司四大系统的关系,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推动刑罚执行的顺利实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包雯,李玉华等.21世纪刑罚价值取向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何平.试论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立法和体制改革[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10).

[3]陈志海.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贾晓文.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研究观点综述[J].中国司法,2015(4).

[5]闫佳.国外刑罚执行体制介绍及启示[J].中国司法,2015(3).

[6]狄小华.域外刑罚执行监督体制比较研究[J].中国司法,2012(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