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2017-11-08 12:17韩志英
商情 2012年48期
关键词:生育权性质生育

韩志英

[摘要]生育权是人身权中出现相对较晚的一个权利,在国内外研究的历史都不长。生育权的法律属性是生育权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在生育权的法律属性上,有人格权说、身份权说以及配偶权说。本文在综合论述生育权的基础上得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

[关键词]生育;生育权;权利;性质

一、生育与生育权

概念常常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因此,要研究生育权必须对“生育权”范畴中的“生育”概念进行全面的考察。

(一)生育

1.概念:

生育一词通常有两种含义,狭义的“生育”是指“+J受孕、足月怀q和生产的过程”,亦即生x子;广义的“生育”,则不仅包含“生”,还包括“育”,养、教育的过程。笔者认为各国法律一般已将父母对子J的,育看作是一種法律义务而非权利,因此对生育之内涵,应采狭义解释。

2.性质:

人类的生育,是生理现象,也是社会行为。作为前者,生育是一切生物繁衍后代、延续生命的自然过程,具有与其他动物相同的自然属性;作为后者,具有与其他动物根本不同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为生育行为由人类的意识决定,受制于一定的生产方式、生育制度以及社会文化因素。

(二)生育权

1.生育权利化的三个阶段

研究表明,史前文化(原始社会)在人类历史中占据了99%以上的时间,而真正体现人类两性关系的9:家庭制度(包括生育制度)出现的时间仅有短暂的几千年。然而,这些制度本身的演进并非一>而就,而是极不平衡地发展起来的。大体而言,生育制度的确立及权利化,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自然生育阶段:此时人类以原始群体的形式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毫无规则与秩序,不能理解生育这一现象,而将其与上帝、神灵相联系。此时,生育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更多的体现了自然属性。

(2)生育义务阶段:此阶段,人们已认识到生育与人的性行为活动相关。但因自然条件恶劣,个体须依赖集群才能生存,而分工的细致、劳动力的不足等的限制,导致夫,只是实现生育的工具。加之社会保障机制的落后,生育成了晚年生活的一种保障。总体而言,此阶段生育是迫于生计,是社会义务。

(3)生育权利阶段

现代避孕手段的发展和生育技术的成熟使人们可使用人工手段生育x子。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使家庭从生产单位变成消费单位,大大降低了生育对9:和家庭的价值。同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等多种原因,生育得以成为一种权利。

2.生育权

对于生育权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是夫,双方和其他+J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次数和生育时间的权利。有的认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生育权指所有夫,和个人为追求和维护生育利益而进行生育方式、生育间隔、生育次数的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国家保护的行为自由。也有学者认为生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育子J的一项民事权利。

笔者认为最后定义的表述较为合理。这是因为,生育受9:家庭法的调整,应将生育权定位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其作为一项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必然的。

二、人格权抑或身份权

生育权的法律属性是生育权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目前,人们对生育权属于人身权范畴已无异议,但属于何种人身权,却有不同认识,焦点集中在人格权、身份权与配偶权的争议上。要确定生育权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不同,唯此才能更好确定生育权的法律属性。身份权与人格权虽同属于人身权,但却存在以下明显不同:

第一,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以维护法律人格为其基本功能,具有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身份权的法律作用是维护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团体中人的特定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身份权是人格权的扩展和延伸。第二,固有性不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生而享有,死而消灭。身份权并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在某种条件下可能丧失、消灭或剥夺。第三,必备性不同。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第四,客体不同。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而人格权的客体则是人格利益。从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后者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的人的一种权利。基于此,笔者将在下文对生育权的法律性质作一探讨。

三、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一)明确生育权法律性质的意义

明确生育权的法律属性,对完善我国公民权利体系,推动相关立法进程,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权力意识转变,构建公民与政府之间正确的关系,规范生育秩序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生育权是人格权

对个体公民而言,生育权总体上是一种人格权。主要因为:

首先,从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内涵来看,生育权理应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

通过上文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理性分析,我们认为生育权是一项人之所以为人的神0权利,是自然人所固有的专属和必备的权利,与生俱来且是自然人延续后代的本质需求,是基于lJ的人格而应享有的权利,与9:没有必然的联系,生儿育J的需求是lJ共同的自然本能,因而将生育权视作身份权于法理不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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