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2017-11-08 13:50付星
商情 2012年48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物权

付星

[摘要]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对其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故而成为学界众说纷纭的话题之一。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国情以及立法现状,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则设计,以期能够为法律完善以及司法实践提供确切的指引。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物权;适用

一、我国民法的规定以及评析

l、《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立法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只有两条。一是《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只规定了“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未明确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的问题;二是《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此条规定只是对特殊财产进行了特殊规定。

2、《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了“物权保护”章节外,仅见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章节中的第107条和第113条,以及占有编的第243条和第245条。第107条和第113条规定的是遗失物情形下所有权人的D还原物请求权。在《物权法》的占有编,“占有人”与“权利人”是相对应规定的。因此在我国物权法中,D还原物请求权包括所有人的D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人的D还原物请求权。第243条规定了“权利人”的D还请求权,且没有规定期限限制;第:245条规定了占有人的D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时效限制没有规定。总体来说,《物权法》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涉及,而将所有人和占有人的D还原物请求权分别进行规定。对于所有人的D还原物请求权只规定了遗失物情形下特殊的期间限制,而对其他情形没有涉及;对于占有人的D还请求权则明确规定了适用诉讼时效。

3、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时效解释》只是明确规定了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明确采用了“债权请求权”的提法,似有不承认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倾向,而且对第一条的第一句是否可以采用反面解释:非债权请求权如基于物权、人身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官方的解释似乎是不能作反面解释,即《时效解释》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的问题予以回避,理由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或部分适用诉讼时效,都有立法例支持,司法解释的态度走向应当慎重。但是“不予支持”一词比较中性,不是绝对的肯定,也不是绝对的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时效解释》虽然明确提出了“债权请求权”概念,但是这部司法解释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予以回避,仍然给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留有缺口。如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称谓问题,立法用语不统一并且对于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具体类型没有明确。现今法律用语有《民法通则》第135条中的“民事权利”、第137条中的“权利”、第139条中的“请求权”等。称谓上的不统一是立法技术的缺陷,也给法学研究带来不必要的困扰。通说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直接以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容易造成诉讼时效客体的不当扩张,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一个明确、细化的规定,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教的问题也应当明确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则设计

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因物权请求权也为请求权家族之一员,因此从逻辑上讲它可以受到时效制度的约束。但从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价值角度看,应区分情况和种类,区别对待。

l、从物权请求权类型的角度考察

(1)D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D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较大。在理论上,有的主张适用,有的主张不适用。物权法草案各?和三个专家建议?均未作明确规定。

本文认为,基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及目的,D还原物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这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得物尽其用,增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防止第三人与物权占有人发生更加复杂的财产关系。但是,对于D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应该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D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时,应该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第二,在允许D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同时,也应该使其受到取得时效的限制。但是在D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情况下,应该将时效期间延长至20年到30年。这样有利于原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物权人和相对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2)排除妨碍请求权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于诉讼时效

物权人所享有的消除此种危险的请求权,被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当他人以侵夺占有之外的方式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以恢复物权r满状态的权利被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以上两种妨害,无论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都对物的侵害具有连续性。物权人和侵害人之间的侵害关系显而易见,容易举证。赋予物权人以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保持物权完整的必然需求,应该说,只要物权存在,这两种请求权就必然存在,因此这两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3)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于诉讼时效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的原有效能,而不在于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与其具有相同性质。引起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的事实状态不是持续的,而是一种结果状态,这一状态的起始时间易于计算。在侵害结果发生以后,如果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标的物的修理或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将变小,从而增加诉讼成本,影响诉讼效益。故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于诉讼时效。当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不能实现时,这一请求权就会转化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对物权的债法保护,显然也适用诉讼时效。

2、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期间

我国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137条和《合同法》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特殊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上述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上的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债权请求权的,对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来看,一般物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要比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期间长。例如:法国民法典将物权请求权归入普通诉讼时效的范围,时效期间为30年;日本民法典中债权的诉讼时效最长为10年,而关于他物权的时效期间为20年。这大概是由于物权比债权更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鉴于此,建议将D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30年,同时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其期间与诉讼时效相同;由于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r满状态,而诉讼时效期间过长会给实际上的恢复行为增加难度,因此可将这一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定为1年;同时,将以保护物权为目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定为4年,这样当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因时效不能实现时,权利人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采取补偿的方式来对物权进行保护。

从本质上来讲,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双刃性,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基于秩序、效率等而进行的一种法律上的衡平措施,客观上存在着不宜过分扩张的要求。但是如果以此为由过分的强调物权的绝对支配地位,而不去合理限制,势必造成不合理的财产关系愈演愈烈的局面。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了较详尽的物权保护方式,但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却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没有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及哪些类型适用哪些类型不适用。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乱,但法官们仍在进行积极有效地探索,针对具体的案件,在审理中从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寻求最合理的判决结果,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目前《物权法》对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采取回避态度,应该说只是权宜之计,不是长久之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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