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定位分析

2017-11-14 23:24姜落顺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改革建议职能定位司法警察

摘 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各项检察职权配置更加优化,执法行为和执法方式都将更加规范。现有司法警察职能和履职方式难以适应检察改革发展的客观需求。就务必需要对现行司法警察履职改革创新,着力找准司法警察履职改革的突破口,在改革中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战斗力,不断扩展司法警察履职范围,让司法警察工作站在更高、更优化的起点上履责,为创新推进检察工作保驾护航。

关键词 司法警察 履职 职能定位 改革建议

作者简介:姜落顺,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三级警司,研究方向:司法警察职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94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提到“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也应顺势而上,乘风破浪,以改革之势,通过理念创新、手段创新,站在服务大局、促进更加公平正义的高度上,保障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司法警察履职重新定位必要性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自成立以来,历经时间车轮的千锤百炼,各项制度相继得到完善和落实,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履职内容和方式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重新定位。

(一)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对司法警察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

第一,在司法改革新形势下,检察院各部门职能定位更具独立性,职责更加明确,目标任务更切合实际,司法警察也应有独立的工作职能,改变以往检警混用、以检代警的状况,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协作办案的职能作用。第二,司法改革后,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遵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检察官具备自身权力清单;司法警察也应建立自身惩戒制度、执法资格制度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强其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警察职能自我发展的需要

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应当与公安警察和国安警察有着相等的地位、相应的职能以及相应的发展空间,才能留得住人。首先,司法改革的推进,就需要司法警察自我完善,自我提升。包括履职能力、队伍建设、履职方式等都得加以创新和变革。其次,在过去司法警察履职中,表现出队伍职能弱化、队伍素质偏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人员流动性大、缺乏职业荣誉感、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健康有序发展,势必要求司法警察要在队伍建设、履职模式、各种保障、职业荣誉感等多方面的变革来适应检察改革的要求。

二、当前司法警察履职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编队管理等工作在全国各地检察系统中开展得有声有色,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就当前形势来看,司法警察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与检察机关改革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一是人员配置短缺。根据有关规定,基层院司法警察人员编制应占机关总人数的8%-12%。但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导致部分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人员配置达不到比例,造成警力严重不足。二是归队管理不规范。有的基层院为解决其他业务科室人手不够问题,将法警调派到其他部门工作,由其他部门和警队共同管理。

(二)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偏老龄化严重

司法警察人员老龄化严重已成为基层检察院法警部门遇到的普遍问题。一是因为多数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达不到相应的比例;二是将年龄偏大的老同志安排到法警队工作,解决其待遇问题;三是年轻的司法警察通过司法考试转任检察官;四是部分年轻的司法警察调离司法警察到其他更加有发展空间的岗位或者部门。最终造成法警队伍老龄化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警察承受的工作压力与日俱增,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基层检察院现有的警力难以承担如此艰巨繁重的任务。

(三)用警不规范,职责不明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中对看管对象作了明确规定,(看管对象仅为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被告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基层检察院因案件多、人手少,将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来访人员当成看管的对象,从而导致法警任务更加艰巨和增加办案安全隐患。

三、当前司法警察履职存在的缺陷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之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维护办案秩序和保障办案安全方面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警察工作并没有完全与检察工作同步同体发展,外界的认知和现有的实践差异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主要表现为:职业认同感低、缺乏荣誉感、司法警察职能弱化、司法警察人员素质更新不齐、执法方式单一、警务工作不够独立、司法警察职能法定不足等方面原因。

(一)职业认同感低,缺乏主动权

一是由于司法警察从事辅助性工作,从履职层面上降低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主人翁地位。部分司法警察不愿意执行检察官交办的事务工作,导致年轻司法警察调离司法警察岗位。二是由于不能完全的参与到检察办案中去,缺乏主动性。比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警察对案件情况不完全知晓,缺乏对案件当事人的情态和心态进行全方位的掌握,起不到案件“助推剂”的作用。三是圆满完成办案后的成就感、荣誉感低。检察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司法警察做辅助工作,难以展现司法警察的闪光点和体现优越感。

(二)职能弱化严重,办案参与度不高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主要承担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送的其他职责等工作职责。”但由于法律定位不明确,司法警察权一直处于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更偏重于辅助作用,也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是服务检察工作、保障檢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的各项职责都是在领导和检察官的领导下进行,使得其始终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高,造成司法警察职能未能引起检察人员的足够认识,很多本是司法警察的工作,都由检察人员代替完成,而司法警察从事其他综合事务性工作,例如:司机、消防等等,这种越俎代庖的现象导致了司法警察职能的退化,职能发挥大打折扣。endprint

(三)不按程序用警,申请流于形式

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队伍的改革和完善,法警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基层司法警察大队存在的履职流于形式问题已经有所减少,但有的基层院仍然存在上述问题。体现在少数基层检察院申请用警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工作区一般由法警大队管理,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要使用办案工作区必须填写《使用办案工作区申请登记表》,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开具《派警令》。但自偵部门需要用警时,电话直接打给警务部门负责人要求派警,手续往往事后再补,更甚者根本不用手续。导致法警履职中对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的超期传唤、拘传的监督无从谈起。更有甚者很多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根本都不知道法警有出庭保护检察官自身安全的职能。

四、司改后司法警察履职定位分析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在履职定位上已不适应当前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伴随改革的春风,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职权,体现司法警察履职主体地位,引导司法警察向规范化、专业化,以及军事化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检察官执法的公平公正。

(一)强化执法独立性,增强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赋予司法警察独立于其他部门的职责。司法警察大队是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和检察院其它部门一样拥有独立的机构组成,具有相应的组成人员、制度、装备、运行方式等要素,不是其它科局室的内设机构,需要主动履行职责,不被动完成各项任务。二是适度扩大司法警察职责,使司法警察能够积极主动参与检察工作中去。使司法警察职责不能仅局限于看管、押解、维持秩序等现有的职责。三是突出法警工作的重要性,摒弃主辅,提升执法地位。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就必须把法警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放在一个平台上,摒弃孰轻孰重的偏见。只有进一步加大法警参与检察业务中去,才能更好的发挥司法警察的潜能,更好的服务检察工作。

(二)完善制度,拓展职权

司法警察在职能职责、用警出警、执行职务、警务值班、处理突发事件等执法上都需依章办事、严格程序。一是为适应司改新要求,出台一部更完善、更实用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法警部门的职能,以使司法警察履职效果进一步落到实处。二是优化司法警察工作运行管理制度,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定位到人,形成“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工作格局。三是严格出警流程,从申请出警、派警、用警、反馈等各个环节规范司法警察执行警务的各种行为,并以各项审批表、派警令、反馈意见表等表格为载体记载用警的全部流程。四是针对执行具体职务,完善细则规定。包括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的规定;提押、押解、看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案卷的规定,警务值班、处理突发性事件预案以及使用警械枪支的规定等,其内容基本涵盖司法警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并应有很强的操作性,形成相对完整流畅的警务工作制度体系。

(三)优化人员配置,确立专业定位

首先,完善司法警察立法保障,逐步增强法警人员年龄层次合理性,缩短司法警察人员年龄差异,使得队伍向年轻化、正规化、军事化发展。第一步是改变入警条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内部调整,将检察系统内部符合条件的年轻同志转岗为司法警察;二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直接招录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通过以上两方面,不仅解决了司法警察年龄偏大的问题,又能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其次,提升司法警察的各种保障,从而增强法警队伍人员的稳定性,对一些对法警业务熟练、工作能力突出的法警,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要将其留在法警部门,发挥其业务熟练、工作能力突出的特点,为法警队伍的长期发展做长远考虑。最后,加强法警的法律业务、思想素质、体技能等的培训,法警警务部门负责人为每年度的训练进程做一个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行培训方案,致力于将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训练不怕苦的“检中之军”。

(四)注重监督职能,强化安全意识

第一,强化监督功能,为检察官办案增设一道安全屏障。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之间应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出现超期办案、单人询(讯)问、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司法警察应该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调查对象等的合法权益。第二,扩大监督范围。在整个检察工作中,适度赋予司法警察对检察活动的监督范围,与纪检监察形成执法监督网络,维护执法公平公正。第三,落实法律责任。理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权界限,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形成内外监督,杜绝司法警察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局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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