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必须自费置装吗

2017-11-18 03:22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7年22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自费面试官

文/本刊综合

入职前必须自费置装吗

文/本刊综合

《北方人》编辑部:

我是在某蓝领网站看到一家酒吧正在招聘服务员,月工资5000元-8000元不等,网站上附有酒吧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微信号。我觉得薪资待遇十分称心,便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该酒吧的联系人,并约定了双方见面进行面试的时间。见面的过程总体还是愉快的,酒吧面试官对我的形象和工作经历均表示满意,只是指出我的穿着不符合酒吧工作的要求,他们说只要我形象上稍作调整就能直接上班了,酒吧有统一的工作服,一年四季好几套,推荐我直接购买。说完,面试官还给了我一套服装的报价,总计1000元,让我直接交钱,第二天就可以入职。

我以前有过酒吧服务员的经历,当场就提出质疑:“法律不是规定用人单位求职时不能收钱的吗?而且我以前做过的酒吧,都不要我们服装费的。”此时,面试官的回答是,这1000元并非酒吧所收取,是用于入职员工的工作装的置办,如果你不放心,可以自己带着钱到这家公司去购买,说完,面试官扔给了我一张名片,脸上完全没有了之前的笑容。事后,我拿着名片去所在的门店看了衣服,发现该店的价位明显要高于市场价格,而且衣服也都粗制滥造,根本不值这个价钱。我果断决定不予购买,当然,这家酒吧也没有录取我。请问,酒吧的做法对吗?

小 林

读者小林: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还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约束的都是用人单位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行为,一些不法企业就是从字面上抓取漏洞,将原本要收取的押金转到另一家企业名下,押金就变成了服装购买的正常交易,违法行为也就洗白了。

事实上,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并非无计可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其中,被单位录用的劳动者的工作服,应作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由用工单位发放,由领用者签收,双方可以约定,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收回,若领取者不能交回可按使用折旧后的价值从其收入中扣取,但是不能在发放前收取押金。倘若企业要强调所购买的服装并不必然用于工作服,那么,求职者就没有义务一定要购买,可以遵循自愿原则,而且,不购买服装、不交费用不能作为不录用的理由,一旦有证据证明,求职者因为没有按照企业要求购买服装而最终被弃用,劳动者同样可以以此向劳动监察等部门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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