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网约工”权益 要立足制度改革

2017-11-22 02:27
中国工人 2017年7期
关键词:服务者民事网约

保障“网约工”权益 要立足制度改革

近日,“互联网+行动下的新用工形态”研讨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网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成为法律实务界、人力资源界等人士讨论的焦点。与“网红”主播有着类似命运的,还有一大批活跃在平台型快递公司岗位上的“快递员”,他们未与平台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虽然每月拿着工资,但是在因公受伤后,不能获得公司赔偿和补贴。

那么,到底如何保障“网约工”权益?让我们看看专家们的观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剑平:

有无劳动关系都应给予基本保障

对于如何认定平台经济的法律关系,我认为,一是从管理角度认定,涉及管理程度性问题。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企业有围墙、有规定的工作时间。而平台经济里,具体怎么做、做多久由劳动者自己决定,这对管理程度提出挑战。

二是从《劳动法》角度认定法律关系,涉及从属性问题。从传统《劳动法》角度判断平台经济劳动关系有一定难度。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形成经济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就是,劳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以及即便在没有工作的时候,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仍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具体约束方式,可能是规章制度,也可能是具体的管理行为,跟其他交易关系最核心的差异,即无时无刻不在受用人单位的约束。而对于个案当中怎么判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网约工涉及社会保障问题。想解决这个问题,第一种思路:非黑即白。要么认定为劳动关系,要么不是。《劳动法》里比较常见的是,“非标准劳动关系”。这条路是不是可以尝试走呢?虽然不完全适用劳动关系的标准,但是提供基本保障,比如说解决了工伤、医疗等问题,这样能减少很多案件。面对新型用工方式,法律的态度不是回避,而是应该积极适应。提供新的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基本保障,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还有一种思路,不论是不是劳动关系,都做一些保障方面的规定。目前,在上海现有的思路里,建筑行业就走了类似的道路,即规定进场的人员都要强制保险。类似办法,是不是也可用在网约工形式上?

我建议,一方面要保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权益;但是又要提供适当的空间,通过司法职能的履行,确保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邱宝华:

依法认定用工性质 依法保障员工权益

以网络为依托,全新的就业模式与经营模式有一些共有特点:首先,是简便的准入条件以及灵活的退出机制。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以往的传统用工。例如:企业一般只审查服务者是否满足年龄、技能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条件。有的从业人员并不受企业的管理、奖惩,有的不具有人身属性或职业性,只是借助于企业的网络平台为不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并根据工作结果获得报酬,企业对其工作过程不进行监督管理。双方缔结关系与结束关系也较灵活,例如:服务者退出一般无须获得企业审批,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等。

其次,这种工作模式带有自主性、独立性、经营性。自主性体现在服务时间、是否接受企业指派、服务数量等,均由服务者自主决定,服务者无固定办公场所。独立性体现在服务者对企业人格从属性较小,独立完成工作,甚至可以由他人代替。经营性体现在服务者一般自担风险,自备生产工具并根据服务数量获得收益。

与此同时,网约工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更为灵活多样,签订的协议亦多种多样,有的签订合作协议,有的签订劳动合同等,同时,还有以网络为载体的运输合同等。

关于新型就业形态,我认为,对于这类就业形态可以在“依法认定性质、依法保障权益”这一原则下依法调整。1、属于劳动关系的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2、属于其他民事关系的,纳入民事范畴调整。3、对于尚不能清晰地划入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的情形,要深入分析研究。

总的来说要遵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要尊重市场规律,对新生事物,允许市场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探索适合新型就业的行为规则,为科创中心建设积累实践经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

认定劳动关系要从四方面考虑

我觉得,网约工应该是理性地补给,主要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网约工权益保护与经济发展(尤其是新经济发展)并重。就业质量不能保证,那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不会持续。二是利用现行的政策法律工具,与创新政策法律工具相结合。

在认定劳动关系时,要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继续性、平台的得利情况,这四个方面考虑。第一,如果网约工受到平台管理监督、有规则约束,就是有部分组织从属性,就要考虑认定为劳动关系问题。第二,网约工对平台有没有依赖,如司机依托很多平台,他不依赖某一个平台,就很难说他有经济从属性。第三,认定劳动关系中的“继续性”。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干活,这是劳动关系中的继续性。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不同,民事关系中有一次性的民事关系。最后,判断平台是否从网约工劳动中得利,依此判断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要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在哪里?一条是立法,一条是司法。德国、意大利都是通过立法解决的,德国叫“类似劳动者”。而日本是司法解决,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叫契约劳动,由法官判断。我认为立法解决是方向,中国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立法,但也不能急于立法,因为发展还没有定型,将来业态形势如何变化难以预测。最好的解决路径是:立法和司法相结合,立法优先让司法先行探索,让执法者发挥智慧来解决。慢慢积累实践经验后,等社会关系定型再立法,同时立法时保持弹性。

在立法方面,一是社会保险的保障优先。目前,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会保险是捆绑在一起的,我觉得应该适当脱钩。二,劳动基准和劳动关系也要脱钩。新型劳动关系即使不纳入《劳动法》,也应该纳入民法中。在立法上,应该先让平台出台规则,然后行业确定规则,再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要推动这些问题解决,离不开政府、平台和协会三方协同。比如政府可设置门槛,要求平台缴社保,不缴纳不让进。平台也可以有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保护网约工,才能有稳固、优秀的人力资源。另外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管理作用。工会正面临职能转变,以前对应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现在是非劳动关系,劳务者,这将是工会工作革命性转变。

(据《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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