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理论视阈下的北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

2017-11-23 10:39马皓
理论月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北极环境治理主体

马皓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2)

合作治理理论视阈下的北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

马皓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2)

北极环境问题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世界的多极化发展,以北极地区主权国家及其政府间国际组织、附加少数北极区域性组织所构成的“中心-边缘”式治理体系在应对北极环境危机时愈发显露出疲态。北极环保工作的失灵呼吁着合作治理的出现。在合作治理理论指导下,北极环境治理能够打破现存“中心-边缘”结构的局限与困境,回应国际社会多元化主体平等参与确保北极生态环境安全的利益诉求,有效化解治理过程中的矛盾,协调主体间的权力与责任,并通过灵活多样的合作治理方式逐步实现北极环境问题的“善治”。

北极地区;环境问题;合作治理

冷战至今,北极地区因重要的战略意义及其在全球生态系统中的突出地位,逐步成为了国际社会的焦点所在,该地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亦成为全球发展的核心议题之一。在众多公共事务之中,北极的环境问题尤显关键。正是北极环境与气候的变化使得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关注北极、研究北极、治理北极,而近年来全球气候和环境所呈现出的加速变化趋势,更是赋予了北极环境治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与敏感性。围绕北极的环境治理,国际社会始终在探讨可行的治理机制或方案,“合作治理”作为其中的一种模式选择,极具有效性与前瞻性。

1 北极环境问题治理概况

人类工业文明的现代化发展伴随着对大自然的过度开采与改造,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气候变暖、臭氧层损耗、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以及海洋污染等一系列全球正在经历的环境变化对北极地区造成了显著影响:北极冰帽以全球温度升高两倍的速度在加速消融[1],海上与陆上的融冰增速使得北极地区生态系统受到冲击,气候的剧烈变化引发一系列极端自然灾害,而海平面的上升以及紫外线辐射的增强也对当地原住民与动植物的生存形成威胁。与此同时,北极地区的环境问题也对全球生态环境的稳固形成了巨大挑战,其可能引发的海洋生态系统崩溃以及地球“空调”的“宕机”一直被世界各国视为灾难性的威胁。对此,国际社会业已展开了相应的北极环境治理研究与实践。

当前国际社会围绕北极地区的环境治理可以从国际、区域与国家三个层面予以概括。在国际层面,世界各个国家借助全球性的治理机制参与到保护北极环境的实践之中。这些全球治理机制由一系列全球性环境保护法律与政策组成,例如1946年签订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92年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及前不久刚签订的《巴黎协定》等等。这些全球性环保国际法规均对北极有所覆盖,为北极地区的环境治理构筑了基本的框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整个国际社会维护北极环境稳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众多国际性环保公约和机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看作是北极环境保护事务的国际法规范纲领性文件,它指导北冰洋沿岸各国制定并生效了一系列预防性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同时,该公约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中第234条有关“冰封区域”的规定,明确指出了要防止、减少和控制在冰封区域内对海洋的污染,以避免扰乱生态平衡[2]。

在区域层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极地区国家建立和加强了早期的双边以及多边往来,同时当地的原住民团体亦逐步参与到了北极环境治理之中。纵然各个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利益博弈,但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促使北极国家达成一同治理北极环境的共识,并考虑适当地引入域外主体共同参与到北极环境治理之中。目前,针对北极的环保成果主要集中在区域层面,而在北极环境区域性治理过程中,北极理事会的成立及其执行的《北极环境保护战略》为保护北极环境、增进北极国家环保合作贡献巨大。作为北极区域治理与环保合作的重要国际平台,北极理事会不仅包含八个环北极国家,同时更纳入了北冰洋沿岸的土著民族代表,集中反映了这些原住民群体对于保护自身家园环境的诉求。此外,北极理事会也允许北极域外国际主体作为观察员参与北极环境治理,协助开展环保研究与实践。虽然尚不具备国际法人资格,但北极理事会确立了北极地区可持续发展、环境监测与评估、动植物保护以及环保应急措施等一系列治理工作机制,指导有关国家和组织开展了“北极监测与评估方案”“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等诸多环保战略项目,将北极地区的环境治理水平提升到了新的层次[3]。

在国家层面,北极域内国家均从各自国家利益出发,在开发北极的过程中谋求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稳定,通过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来治理北极环境问题。美国在国内环保组织以及北极原住民的推动与协助下,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基于资源利用背景下的北极环保政策,强调在确保北极生态环境安全的基础上进行能源资源开采活动。与美国相似,俄罗斯对北极环境的治理始于资源开采活动的需要,近年颁布的《2020年前俄罗斯联邦在北极地区的国家政策原则及远景规划》和《2020年前俄罗斯联邦北极区域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即从国家总体战略层面对其在北极地区的资源开采活动进行了规范,保护当地自然环境[4]。加拿大致力于在确保自身北极主权利益的同时积极监测与保护北极环境,其国家北极政策注重确保对北极领海进行环境执法的权利并以此维护相关海域环境安全。挪威和丹麦等北极中小国家,自身地缘环境和战略定位与北极密不可分,因此对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保有高度的关切,强调北极环境之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积极促进北极环境问题的妥善治理。总之,这些主体借助各项附有自身国家强制力的政策文件完善北极地区的环境治理。

2 北极环境治理的主要不足

经过探索与实践,目前北极环境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越来越多国家认识到北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有意对此展开治理与合作,而国际社会与北极国家纷纷制定出台的众多北极环保措施也正在逐步充实并完善北极环境的治理体系。尽管如此,围绕北极地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与困境,制约着相关实践活动的推进。

从治理主体层面上看,当下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环境依旧复杂,在环境问题的治理过程中,国家行为体之间依旧是在竞争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的博弈关系。一方面,北极域内国家一直试图在北极地区事务上确立自己较域外国际主体的相对优势,通过北极理事会这一国际性的北极问题协商治理平台来主导相关合作事务,并希望借此令国际社会承认他们在北极事务中的地位。而在北极国家之中,又以环北冰洋的俄罗斯、美国、加拿大、挪威、丹麦五国表现得尤为排他。2008年经五国联合磋商达成的《伊卢利萨特宣言》明确强调了由于在北极地区大片海域中拥有主权、主权权利和司法权,北冰洋沿岸五国应当位于北极事务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他们只希望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由自己主导北极地区的治理。北极域内域外国家之间的这种矛盾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北极环境治理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北极国家内部亦难以从根本上形成合力,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存在矛盾,对域内环境治理造成负面影响。环北冰洋五国所召开的伊户利萨特会议,不仅是想进一步保障其自身在北极事务中的特殊权利与地位,同时更是对北极理事会治理机制的挑战,意欲将芬兰、冰岛和瑞典置于北极核心决策层之外。并且围绕北极的资源开采问题,环北冰洋五国之间也存有分歧,例如俄罗斯对于美国、加拿大、挪威和丹麦四国在其开采大陆架资源问题上给予反对态度的指责等[5]。在国家行为体之间因利益竞争而难以有效治理北极环境的同时,非国家行为体也未能在当前的治理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受到权威性的缺乏、资金的不足、自身组织结构不完善等诸多问题的限制,无法与国家行为体共同应对北极环境问题。

从治理规制层面上看,有关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类国际公共品尚不够完善,在此工作框架下国际社会各类行为体难以高效地供给相应其他类型的公共品。首先,北极环境问题的治理机制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虽然由国际性条例所维系的众多环保机制已经初步起到了改善北极环境的作用,但是各项机制之间很少存在联动,治理工作相对零散甚至偶有重叠,缺乏综合性与整体性。例如,针对北极地区鲸鱼、海豹、北极熊等不少物种,已有《北太平洋海豹保护临时公约》《保护北极熊协定》等国际性的公约或协定予以保护,但是存在某些物种被相对数机制重复保护而另一些物种却遭忽视的情况,并且各个保护机制各自为政、互无关联、不成体系。然后,一些与北极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条约相互冲突,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应治理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国际性条约之间的一些规范界定难以达成一致,而且北极域内的国家法也和部分国际法有所矛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即是如此,两份文件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差异,令彼此的缔约国在划定所需治理的环境区域时产生争议[6]。再者,许多涉及北极环境治理的国际性治理机制效力不足,相应法律条约表现出“软法”特征,并不能有力地支撑起愈加复杂化的北极环境保护工作。

除此之外,还存在诸如“搭便车”、缺乏专项性应急措施、治理机制较为滞后等不足,这些问题阻滞着北极环境治理的进程。北极地区的公共事务掺杂着大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变量,使得不同行为体在治理北极环境问题时难以协调,甚至产生纷争。

3 合作治理与北极环境治理

社会科学研究表明,单个的个体十分脆弱,但是如果所有个体团结在一起形成整体,并在此整体之中开展“合作”,力量就会大幅增强。北极环境问题作为一项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公共事务,其治理难度远远超出了单一国家或数个国家团体的能力范围,需要所有国际行为体同心协力、“合作”应对。北极环境治理的这一价值取向恰好与“合作治理”理论高度契合。

所谓合作治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愈加复杂多变,由政府有效治理公共事务的迫切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作为传统治理理论的重要分支,合作治理因其能够引导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力量之间的有序合作,进而提升公共事务的治理水平而受到学界与政界的关注。有关“合作治理”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合作治理是一种在治理目的具有多元价值因素考虑中,多种治理主体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民众团体等在平等、主动、自愿的原则下以某一方为侧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方式[7],其实质是对治理过程中的多元性的认识和整合[8],是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对各方包括权利与自由裁量权在内的治理性资源所进行的交换和共享[9]。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因为单一个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可以独自实现“善治”,因此多元化的治理主体需要在相互依赖的环境之中共享公权力,通过平等协商对话达成共识、界清权责、互信合作。在此基础上,围绕国际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更强调多元国际主体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共识,进而构建起能够统筹规划且尽可能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治理机制。这一治理理念对于解决复杂的北极环境问题、推进相应治理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对各类资源的开采与利用,但资源具有稀缺性,为了获取稀缺的发展资源,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国际主体长期以来都在试图占据国际中心的霸权地位,以此垄断资源、优先发展。对此,早期的国际政治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在国际行为中,冲突是绝对的,而合作只是相对的。在此背景下,北极地区的环境治理亦是一套中心-边缘结构的治理体系:俄罗斯、美国、加拿大作为北极域内的世界大国,极力彰显自身在北极事务上的核心影响力,联合同样拥有北冰洋沿岸的挪威与丹麦组成“环北冰洋五国”集团,共同维护他们作为北极事务“中心国”的霸权,而即便是相对“开放”的北极理事会,也在参与机制上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排他性特征。从本质上看,这种中心-边缘结构的北极环境治理模式更像是国际竞争在北极地区的延伸,可以将其理解为不同国际行为体借北极环境治理作为舞台展开彼此间的利益博弈,无益于北极环境问题的切实解决。资源在具有稀缺性特征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根据杰弗里和萨兰基克所提出的“资源依赖理论”可以推断,国际主体都具有理性思维,而北极域内任何一个治理主体都不可能完全自给自足地解决北极环境问题,由于其自身资源始终有限,他们会为了“生存”而与域外主体进行交换,并随之对合作产生依赖。在世界全球化与多极化的今天,北极的环境治理与合作治理理论所描述的一样,不再要求治理体系中拥有某种集聚资源和权威的上位“中心主导者”的存在,而是依赖于非同质化的多元主体在整个合作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通过建构平等开放的合作治理体系,更多主体和资源将被引入到北极环境治理之中,进而转变长期局限北极环境治理发展的中心-边缘式格局。

合作治理强调治理体系的平等开放,并没有威胁到北极域内国家在北极环境问题上的根本利益,相反,通过开展合作治理将更加有效地提升北极国家在处理北极事务上的合法性。北极环境关乎全人类共同的生存安全,其中,虽然北极国家对北极的重视源于北极地区丰富的资源及其愈发重要的全球战略地位,但不断加剧的环境危机早已直接威胁到了这些国家北极区域的人民与社会安全。基于非传统安全的考量,北极国家将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稳定放在了自身北极权益的首要地位,作为其他战略的基本前提。由此,在环境问题上,北极国家的国家利益逐步外化为全球的共同利益。围绕这一共同利益,治理主体之间可以形成友善的合作意愿,在交付一定个体行为裁量权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合作秩序,并不断进行合作各方的利益协调。以相应行为体“自愿”为基础的合作治理不仅可以确保任何一方不遭受根本利益上的损失,同时也便于规避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实现互利共赢的善治局面。不仅如此,北极国家在自身资源和技术受限的情况下,借助域外主体输入有效的环境公共品,保证北极地区社会的长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更能体现出他们有效应对北极环境问题的行为能力,从而增强自身在北极地区中的合法性。

与北极国家的情况相似,合作治理同样也符合其他各类治理主体在北极环境事务中的利益诉求。首先,对于北极域内非国家行为体来说,当下开展北极环境合作治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对于北极地区生态环境稳定这一根本权利主张。北极区域内的非国家行为体多为原住民团体,这些历代都生活在北极的原住民对于北极环境稳定最为关注,环境问题直接关乎他们的生存。虽然北极理事会已将当地原住民代表纳入进组织之内,赋予其“永久参与方”的身份,确认并提升了北极地区原住民群体的身份地位。但“永久参与方”并没有实际的表决权,原住民的诉求在北极理事会的决策过程中将被充分的考虑,但如若与成员国的核心利益冲突则难以受到保护。国际社会合作治理北极环境问题,不仅能够从观念上转变北极国家治理行为的排他性“利己”倾向,使之更加重视原住民群体的环境权利,同时又引入外部主体、整合资源,提升北极环境公共品质量,切实满足原住民对于北极环境稳定的诉求。其次,北极域外的国家行为体除了从非传统安全层面上关注北极环境的稳定外,也在不断尝试提升自己在北极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虽然北极问题现已成为全球性议题,但客观来看北极国家在北极事务上具有先天的优势,并且因为地缘的关系,域外国家很难参与决策。纵然北极的环境问题关乎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复杂变量,但与其他公共领域相比敏感程度更低,更易于域外国家行为体借此参与北极合作,从北极环境合作治理中逐步实现自身于北极事务中的实质性存在,进而确保国家利益、化解对于北极国家过多干预北极环境公共事务的不满。最后,北极环境实施多元开放的合作治理还能够切实地激发域外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IENGOs)在处理北极环境事务上的功效,帮助这些组织发展完善。全球范围内为数众多的IENGOs在环保宣传及其机制建构等方面一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北极地区原本相对封闭的治理环境,域外IENGOs未能有效地参与其中,间接地降低了北极环境公共品的有效性。在合作治理理念指导下,北极环境治理开放、平等的治理环境将为域外IENGOs提供更加密切的合作平台,不仅可以使这些组织更深入地了解北极环境问题的实际现状、有针对性地合作应对相关环境事务,也有助于他们在不断产出北极环境公共品的同时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完善组织架构,与相应治理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另外,通过合作治理北极环境,也为日后北极环境事务的善治奠定基础。北极环境的治理范式并非某一固化的治理模式,而是“一种进行时的构建与转移过程,随着治理主体的观念内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客观上‘物质’变量的改变,该范式会自主地转向更高阶段的理念、方式及手段,是一种‘阶段性递进’的结构。”[10]并且,北极环境的合作治理自身同样是一个动态的、顺应治理环境变化而逐步完善的治理模式。通过治理理念的转变,治理行为体基于合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关系能够促进彼此对治理资源进行共享和利用,从而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11]。由此,北极环境治理的行为体和机制将随着良性合作的展开而愈加完善,随着合作治理外部环境的优化而趋于善治。

4 北极环境合作治理的路径选择

虽然在应然层面上,合作治理理念能够有效地应对现阶段北极地区的环境问题,但仍需认识到,合作治理只是实现北极环境事务公共利益的众多方法之一,要充分发挥其理论优势,需要从以下四条可能的路径展开实践与探索。

第一,培育合作治理文化理念,使各主体内化平等互惠的合作共识。文化理念是指导治理实践的基础,要实现相应行为体对北极环境问题的合作共治,必须转变中心-边缘结构下所生成的传统治理理念,塑造全新的合作文化。在北极环境治理中,多元的治理主体首先要树立自愿平等的合作理念。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各方行为体都有着独立的利益诉求,而现阶段围绕北极环境事务合作的关键,即在于各方主体在追求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围绕整体共同利益自愿展开共治。为了实现合作的治理,多元主体应当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承担公平合理的责任义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进而激发各主体合作治理北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如此,通过观念上的转变,合作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将不再是垂直的层级关系,相应的治理决策亦将不再是自上而下的产出,各方主体相互信任、平等合作。合作治理围绕着权利的共享,权利来源于合法性,而在北极环境治理之中,治理主体的合法性蕴含于其治理行为的有效性之中。因此,合作治理各方应切实转变意识,不以强权与服从推行治理实践,而是借助互惠与合作所达成的高效治理成果彰显自身的合法性。

第二,强化多元主体建设,提升北极环境合作治理能力。在处理北极环境事务的过程中,摒弃中心-边缘式的治理理念能够有效引入更为多元的主体,而各类行为体自身所具备的治理能力直接决定了合作应对北极环境问题的成效。对于国家行为体来说,应立足于北极环境对于本国的实际影响情况,遵循客观规律进行有效的治理。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实力、环保技术水平等诸多差异,每个国家在应对北极环境问题中的角色定位与实际需求皆有不同,这就要求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治理能力。通过建构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出台具体有效的北极环保法律政策、重视北极环境治理的相关科学研究、加大并落实对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等,国家主体的北极环保工作能够实现更好的效果,拉动北极环境合作治理工作的总体成效。对于非国家行为体,一方面,IENGOs要不断完善自身组织建设,在北极环境事务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IENGOs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效力远不及国家主体,但这些分散于世界各个角落的环保力量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向其他行为体提出环保措施建议、共享北极环保现状的信息数据等,助力北极环保合作。现阶段除了在合作环节上与其他行为体相辅相成、优势互补外,IENGOs还应作为身份更为纯粹的“北极环保合作第三方”,对国家行为体进行有效的评价反馈,同时以向国际社会公布实时监测的环保工作现状等方式来实现对北极环境合作治理的舆论监督。另外,IENGOs还应大力提升跨国公司的北极环保意识,尽可能从源头上降低后者在北极地区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其亲身投入到治理北极环境的合作中来。另一方面,北极域内原住民组织在北极环保宣教工作方面依旧大有可为,动员这些原住民群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北极环境事务之中,既是对当地民众切身环境权益的有力声索,亦使北极环境合作治理的主体构成更为多元合理。

第三,构建多元多层次的合作治理机制,优化北极环境治理体系结构。北极环境合作治理以具体的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并以此协调、规制合作各方的治理实践。和多元化的主体构成相照应,北极环境合作治理的机制构建同样也是一套复合多元的体系。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多元的参与机制,扩大参与规模、疏通参与渠道,推动更多主体参与到北极环境合作治理。合作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北极环境问题需要多方合作治理,积极引入北极域外行为体以及非政府主体参与北极环保合作,才能从根本上寻得彼此利益的共同点、挖掘更深层的合作动力,合力治理北极环境问题。二是设立公平的利益关联机制,在协调利益冲突的同时,追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围绕北极环境问题所展开的合作是建立在北极环境问题的全球效应之上的,为尽可能提升北极环保合作的治理水平,各方应积极主动展开沟通与协商,并根据客观现实情况协调化解合作矛盾,实现彼此利益的关联,扩大彼此利益的交汇点,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三是创建合理的权责分配机制,推动合作治理过程中各方权力的共享与责任的共担,使整个治理体系中不同行为体能在各自核心优势范围内供给质量兼备的环境公共品,激发北极环境合作治理的潜能。四是完善科学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强化既有北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逐步使之体系化与网络化。考虑到北极国家对于域外行为体在北极建立一套新法律框架所持的排斥态度,现阶段针对北极环保法律的完善应遵循渐进主义:通过逐个修订具体的环保条约使这些原本分散的法律相互关联、相互补充,进而有机联动,同时适当强化相关法律的执行效力,全方位保障北极环境合作治理。五是创设透明平等的协商交流机制,一方面通过平等协商形成决策,合作各方能够建立起对彼此的信任,产出的治理方案更易于推行,另一方面环保信息与技术的交流旨在打破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治理主体信息不对称以及技术垄断等障碍,充分发挥先进国家和IENGOs等优势主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作用。

第四,借助多样的合作手段,以实现北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北极环境合作治理的实质,就是国际社会多元主体对北极环境领域中的公共事务的联合行动,至于治理期间的合作手段则并不固化,相反,北极环境治理的合作手段应当灵活多样、实事求是。正如前文所述,合作治理的实践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既存在带有中心化倾向的合作治理初始阶段,也涵盖平等开放、多元民主的去中心化高阶形态。在这样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北极环保合作各方根据所处外部治理环境的客观发展程度以及治理对象的实际不同情况,采取合适的合作治理手段。举例来说,北极理事会虽然存在法律地位较弱且治理模式较为封闭等不足,但在当下北极环境合作治理中仍旧发挥着难以取代的作用,况且现阶段北极国家地缘上的先天优势在北极环境治理的合作中尤为突出,这些主体“守在北极环保工作的最前线”,因此目前在构建相应合作治理机制、决策环保工作方案时,最合适的手段是完善现有机制,使之愈加复合多样、公平合理,而待外部治理环境日益成熟、民主、透明、开放后,再逐步构筑平等互惠、合作共赢的北极环境治理体系。

第五,作为北极环境问题的利益攸关方,健康稳定的北极环境是中国的重要利益所在,我国应当紧密围绕“命运共同体”外交理念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构想,积极并妥善地应对北极环境的合作治理。北极气候变化与环境污染关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需要世界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社会经济水平乃至整个综合国力都得到了显著增强。切实参与到北极环境合作治理不仅符合中国自身的国家安全权益,更有助于北极环境事务引入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提升相应工作实效。应对北极环境问题及其合作治理这一全球重大挑战,中国需在宏观层面拟定明确的国家北极战略,将北极环境安全列为国家北极政策议程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并以此为指导,大力发展国家北极环保科研与技术实力,积极开展围绕北极的环境外交,展开合作共治,主动致力于北极环境公共品的供给工作。秉着“尊重、合作与共赢”[12]的理念,中国应建设性地切实参与到北极环境治理中去,以负责任的国际大国身份在北极环境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倡导通过协商、合作提出新理念、创立新机制,积极推进北极环境合作治理的发展与完善。

[1]黄志雄.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J].国际论坛,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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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陆俊元.北极地缘政治与中国应对[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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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文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6.030

F205

A

1004-0544(2017)06-0165-06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14JZD032);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评估国家专项课题(CHINARE 2016-04-05-05)。

马皓(1989-),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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