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2017-11-23 10:26刘以敖
祖国 2017年1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食品质量食品安全

刘以敖

摘要:最近几年,我国发生了较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此能够看出有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制还并未完善。本文对我国视频呢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严格责任、加强监管以及加大刑罚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 食品质量

当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囊括了食品监管的各个重要方面,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有了处理的依据。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现阶段的实施状况还是不尽人意。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

(一)食品安全的法律理念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已经不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尚未建立对食品安全全过程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科学理念,现在实施的法律规制,通常都是用过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对其进行处理,还不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以“食品安全”理念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还尚未完善,因此,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一般都是在事后对其进行纠正,在产生具有危害性的结果以后,相关部门以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解决,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造成社会效益低下的后果。因此有关食品风险分析技术、检测技术以及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理等方面都对现有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了新的要求。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新通行和完整性较为欠缺

目前我国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都是建立在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的基础上,是对单个要素进行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以及其他主要方面并没有被涵盖。食品安全指的是从天地到餐桌的全过程都应该是安全的,但是目前相关法律规制只规定了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并未将养殖、种植以及存储环节中与食品相关的添加剂等涵盖在内。对于这些方面,法律规制中的规定较为松散,不仅有交叉,还存在部分忙点,为执法造成了阻碍,并且各项法律规制之间尚未统一,一种行为可以通过很多条不同的法律来进行判定,因此会出现处理结果相差加大的情况。

(三)法律责任重规定的处罚较轻导致威慑力不够

在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安全的规定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仅仅只基于警告,若出现情节比较严重的或者是特别严重的也只是基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因此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大多通过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而在交过罚款之后,不安全的食品依然会被生产出来。因此生产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成本较低,久而久之,违法者就会愈发猖狂,在无形中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导致现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难以实行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相关配套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严格食品安全所涉产品责任

1995年,欧盟颁布了《产品责任令》,其中规定消费者不需要证明自己的疏忽就能够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寻求赔偿,这就是严格产品责任,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能够对绝大多数因为食源性疾病所引起的案件进行责任的判定,其规定了消费者能够在何种状况之下从具有产品缺陷的食品中获得赔偿,并且每个州的法律都对赔偿的范围和性质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这也能够被看作是严格食品责任。如果某家企业经法律判定之后,认为其所生产的食品导致消费者患病,那么根据产品责任法,该家企业需要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其中也包含了惩罚性赔偿,并且企业还应负担原告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等,这同样也是严格产品责任的表现。因此我国在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进行完善时,也应严格产品责任,可以在《食品安全基本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进行集中体现,通过这样的方式对食品安全责任进行强化,并提升食品安全的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首先应该加强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机制,前移食品安全管理关口,使食品安全准入的标准得以提升。其次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制度,严格审批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监督食品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的安全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对于无法达到生产条件和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再次,应构建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环节的承诺、追溯和召回机制,这项制度能够帮助缺陷食品的回收,减少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最后,应大力构建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查机制。

(三)加大刑罚力度

通过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来看,对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商家的处罚都十分严苛。例如,美国有意向法律规定,主要制造和销售假货,不管涉案金额大小,都属于违法的范畴,应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还将面临五年以上的监禁,若涉案人员有前科,那么罚款金额将达到500万美元以上。这样的刑罚方式促使食品生产者不敢制假售假。我国在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进行完善时,应该对发达国家的严惩措施进行借鉴。有的学者提出,在处罚制造和销售有毒食品的人员时,不管其涉案数量多少,都应该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且没收其全部财产,使其失去从头来过的经济基础。还可以借鉴肇事逃逸之后不能够再开车的法规,使制假售假人员终身不能涉足食品行业。人身刑罚和财产刑罚一同执行,能够促使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和人员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般注重食品安全。除此之外,执法人员还应端正认识,不应过于看重财产处罚,应该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结语

综上,我国现阶段应该从严格食品安全所涉产品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以及加大刑罚力度三个方面来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进行完善,使我国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理念得以实现。坚持统一政府的宏观治理和食品企业的微观治理。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罚力度,使犯罪分子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在最大程度上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以此保障我国群众的食品安全以及生命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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