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监察制度的反思

2017-11-24 23:50雷学志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8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监察官员

雷学志

(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山东 聊城 252000)

明朝的监察制度的反思

雷学志

(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山东 聊城 252000)

历史是一面镜子, 盛衰之理尽收其中。监察制度之演变从一个侧面窥见历史发展的规律。因此, 历史地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以明朝为例), 分析其特征和利弊得失, 科学地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 可为我国当今监察制度和廉政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明朝;监察制度;反思

1 建立以立法权为领导的独立的垂直领导检察体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权分立,但是又以立法权领导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主导的体制,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以立法权为主导的,司法权独立的垂直领导体制。而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与巡视制度的完善,应从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证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他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同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一些特殊的权力,诸如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以及一定的行政处分权等,使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在履行监察职权时能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切实发挥其监察职能。

2 加强人民监督、媒体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的发展

从历史上看,我国传统的监督方式都是官监官或是官监民,在当代社会,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各种新兴技术发展起来,这给我们建立完善的监察制度提供了契机,我们要大力运用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建立完善的监察制度,并且为人民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提供畅通的渠道。笔者在本文,结合明朝的社会历史背景,对明朝的监察制度内容和特点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分析。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我们正处于改革发展的纵深期,各项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各种社会、社会问题也凸显出来,官员的贪污腐败日益严重。为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尤为迫切。明朝的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时期监察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所产生的历史意义,对我们当下的监察制度建设具有意义深远的借鉴作用。

明代监察制度自朱元璋开始至明中期嘉靖朝,基本上发挥了纠劾弊政的积极功能。除上下相维、以小制大、内外并举的制度结构外,明代监察制度的功能主要取决于明前期的几代皇帝支持和信任。之后台院、科道以及巡抚奏事能否起作用,关键就看帝王之意。帝王接受的,则参劾能够发挥作用;帝王“留中不发”或者认为言官“妄言朝政”的,不但不能起到纠正弊政的作用,反而会为上书者带来祸患。明代监察制度既然根基在于皇权,那么其衰败也自然与皇权密切相关。不论监察制度本身上下相维、以小制大、内外并举设计的多么精巧,在其上面的“绝对权力”决定了其功效,甚至可以随时摧毁它。这是明代监察制度注定走向衰败根源。除此之外,监察制度本身造成的人事流弊、与社会其他制度和环境的互动,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早期能够起作用的监察制度到了明中期以后日渐无效。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①明代监察制度发展及其衰变的历史为我们改革和完善当前中国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其一,在当前的政治结构中,应该认真分析监察权力受制于政治权力、但尚未形成有效地约束政治权力的制度问题。不解决谁来制约监察权力的问题,势必影响监察机构功能发挥。其二,监察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到底是直线式结构、一级领导一级好,还是赋予监察机构在权力关系、职能以及相互监督独立性好,这应该值得认真探索。其三,在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应该相信制度、而不是相信人。制度具有根本性,只有先解决制度问题,在科学、良好的制度基础上,才能与知识完备、熟悉业务、道德高尚的监察人员相配合,发挥应有的作用。单纯强调人的道德与品行因素,忽视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事倍功半。其四,任何制度时日已久必然存在沉珂,没有良性的制度创新和进步,总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不及时纠正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任何细枝末节的改革都难以解决问题,最终积重难返。

3 建立科学的监察官员选任制度

古人云: “人身之所重者,元气也;国家之所重者,人才也。②监察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察官员的工作来完成,监察官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监察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监察效用。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并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选拔标准和任用程序。当下,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同样需要高度重视监察任务的‘执行者”行政监察官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严格行政监察官员的选任与考核。在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上,我们除了要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对监察官员选任的三项标准和要求外,还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过程中要改变监察官员选任的传统行政模式,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逐步形成上级监察机关官员主要从下级监察机关官员中择优选任、监察官员自上而下有序流动的机制。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其实绩为根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充分掌握监察人员的实绩,进而决定奖惩与升降。

[1] 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版。

[2] 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版。

[3] 张廷玉:《明史》北京: 中华书局 2000版。

[4] 张晋藩:《中国国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版。

[5] 周良霄:《皇帝与皇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版。

[6] 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

[7] 关文发:《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版。

[8]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2版。

[9]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版。

[10]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 》北京:中华书局1963 版。

注解:

① 邓小平.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 1980. 8. 18.

② [清]汤斌 《汤子遗书》卷 3《序》

雷学志(1991-),男,汉族,山东阳谷人,学生,历史学硕士,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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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09-01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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