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告企业成为环境修复新常态

2017-11-25 02:22
领导决策信息 2017年20期
关键词:罚金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问题与办法

让政府告企业成为环境修复新常态

在公共生态环境受损案例中,普遍存在着索赔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批准了包括江苏省在内的七个试点省市的试点实施方案,首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提起和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试点的贵州、重庆、湖北等地在2016年都出台了《试点实施方案》。江苏省作为试点之一,继今年3月份贵州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告结后,于4月28日,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和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对德司达公司环境污染提起诉讼,开创了政府以权力人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

在2016年10月,德司达公司被判处犯污染环境罪,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罚金上缴国库,但其中并不包括污染修复费用。此次再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428.29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不仅让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也有助于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从而改变了“企业污染、公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从以往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到现在由政府提出,体现了政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责任担当,这应该成为今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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