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2017-11-25 17: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劳动保护 2017年10期
关键词:防治法监管部门职业病

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细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指明了方向。

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马凯在会上指出,“要强化职业健康源头治理,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加大职业健康支撑体系建设力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历史沿革

我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从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从矿山和产生矽尘危害建设项目开始,扩展到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均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1954年,《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就已经提出了建设项目验收的要求。1958年3月19日,原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较大的防尘技术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设计并经过有关单位审核鉴定后再施工安装。”第八条规定:“企业中的防尘设备安装后,应经过验收测定……”

1963年,劳动卫生部门开始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阶段,当时发布的《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竣工移交时,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参加验收,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1973年发布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又规定了在建设项目审查设计阶段,需有劳动卫生等部门参加。

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负责解决。谁不执行,要追究谁的责任。劳动、卫生、环保部门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第一次把“三同时”制度写入国家行政法规。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工程项目“三同时”的要求。

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次修改,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职责。2012年6月1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公布实施。

2012—2016年上半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审批建设项目从3 368个上升至1万7 492个,总数达5万0 247个,审批数量逐年显著递增。

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并保留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

《办法》颁布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2017年3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办法》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的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比原《暂行办法》增加了“监督检查”章节,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抽查。

深入落实

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8个省份专项监督检查的同时,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执法力度,确保行政审批取消后“三同时”工作不弱化。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三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严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执法力度。

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执法检查内容、过程和结果。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立“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分别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和中央企业“三同时”工作情况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精神,各地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分级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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