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7-11-25 17: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劳动保护 2017年10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职业病办法

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为促进各地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中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取消行政审批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来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一是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检查与考核,确保取消行政审批后监管执法工作不削弱。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重点建立健全与投资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执法机制。

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地方安监部门要制订符合实际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建设项目相对集中的工业区、开发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建设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四是做好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正确领会、把握《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37号文的具体要求。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信息,对不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罚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建设项目信息来源

当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通过5种渠道获取建设项目的信息:一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各级政府层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信息。二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招商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建设项目信息。三是建设单位通过公告栏、网站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信息。四是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等有关信息。五是相关举报信息。

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办法》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类别,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件精神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分类意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实施随机抽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检查

《办法》第5条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明确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且跨省(市、自治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其他建设项目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 “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检查

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管执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项要求,提高行业领域的实施率。二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依据年度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三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和责任考核之中。

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办法》第34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监督核查和抽查的重点是,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是否分别符合37号文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的要求。

在做好对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检查的同时,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核查,特别是对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或其他问题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开。现场监督核查的重点是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办法》第22条落实情况以及评审(验收)意见整改情况。

依法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均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罚:

一是2017年5月1日《办法》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办法》第39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是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要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如建设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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