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言论自由的角度审视“人肉搜索”

2017-11-25 11:08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言论

李 迪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从言论自由的角度审视“人肉搜索”

李 迪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体现。人肉搜索存在的正当化基础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时言论自由的侵权行为也决定应对人肉搜索进行监管。本文从人肉搜索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对人肉搜索法律监管的现状,提出了需要完善之处。

言论自由;人肉搜索;监管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网络的发展,言论的表达和信息的获取越来越具有时效性和便捷性。网络言论,作为传统言论自由的一个新领域,突破了传统言论自由的界限并向虚拟方面发展,从而使互联网中言论自由形式的界定和限制难以监管,导致互联网中“人肉搜索”行为的频发。

1 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是由一人在网络中搜寻交流为开始,依靠广大网民参与并提供更多的信息线索,形成人问人、人找人的“口口相传”,最后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锁定,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传递过程。

2 我国人肉搜索法律监管现状

由于公民过度行使言论自由权引起“人肉搜索”行为的发生,而“人肉搜索”也并非法言法语,所以言论自由权的合理法律监管将是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源头进行扼制。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限制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条例,只是在互联网域名管理及常规基本法律方面有相关的立法规定。我国监管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律有两类:一类仅仅是部分针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应司法解释。另一类则是国家专门针对互联网管理而制定的其他立法、司法解释。然而这些对于“人肉搜索”这种频繁发生的互联网群体行为根本无法适用。相比之下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更为及时有效。例如,2009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7)“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这将意指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明确禁止。2010年6月,浙江省人大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诚然,这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处理我国相关网络问题和网络言论自由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但还是难以有效的监管“人肉搜索”问题。

3 我国人肉搜索法律监管的完善

3.1 通过立法施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一种以网络用户实名注册登记为基础才能在网络中发表言论的网络监管制度。“人肉搜索”暴力事件之所以会频繁发生,各种违法行为恶意诽谤行和侵权行为之所以会频频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互联网中言论自由的匿名性而引起的。我国网民基数大,在网络发表的言论众多,不容易管控,通过立法施行网络实名制可以极大的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和素质,一旦有网民在网上从事各种违法活动,将可以准确的追查到发布言论信息的当事人,让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可以合理的监管“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生,充分的保护他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3.2 规范互联网服务经营商的法律责任

在当下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中,网民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但是提供发布言论信息平台的互联网服务经营商是容易查找的,所以网络经营商应该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安全方面尽到应有的管控义务。然而当前的互联网服务经营商一味追求金钱利益,忽略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为了吸引公众对网站的关注度,有些互联网服务经营商对“人肉搜索”行为不进行有效的控制。为了更好的保护网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服务经营商的法律责任。这样对服务经营商责任的法律监管可以大大降低“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生。

3.3 创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

对于监管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所以要针对网络言论自由实质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确保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管控有切实的法律依据,防止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网络言论自由不是无节制的自由权利,它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但是要充分尊重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否则会影响到正常言论的发表,激化网络中的言论矛盾。

3.4 增强隐私权立法建立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体制

在“人肉搜索”事件中,泄漏私人信息的主要侵权人,往往是提供私人关键隐私信息以致直接影响“人肉搜索”事件走向的行为人。所以,当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是侵权责任主体,应该承担哪些具体的民事方面责任乃至刑事方面责任。当前我国并未出台保护公民隐私方面的隐私权法,当然在互联网隐私权的立法方面,仅仅是依靠制定较为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对“人肉搜索”侵犯的隐私权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完备的。所以,我国应该增强隐私权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在他人信息被违法泄漏后相关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具体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条文,还应规定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的侵权责任体制。

4 发挥政府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的引导和沟通作用

政府机关应该积极参与到“人肉搜素”事件的讨论中,发挥政府公信的力度,积极引导和调查搜索事件背后的真实情形,对不实的事件进行澄清,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政府应该第一时间参与到事件当中,发挥政府的公共作用,使得“人肉搜索“事件能够得到及时遏制,从而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出现。政府也应开通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及时公布相关调查情况,让民众知道真相事实,避免因为“人肉搜索”行为传递的信息,引起侵权行为等不良后果的发生并扰乱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监管则必须由法律来保障。不论是传统上的言论自由还是延伸到虚拟空间的网络言论自由,都应该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人肉搜索”行为背后实质是言论自由行使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只有运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维护好社会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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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迪(1994-),男,汉族,安徽阜阳人,学生,法律硕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D920.4

A

1672-5832(2017)08-0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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