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2017-11-25 11:54刘怡宏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中医药大学行为人刑法

宫 莉 刘怡宏

(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 济南 250355)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宫 莉 刘怡宏

(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 济南 250355)

共同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引导着现实生活中一系列重要问题的决策,但我国刑法对其规定仍不近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理论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对共同过失犯罪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再从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这两方面进一步论述笔者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个人认定,并对我国刑法的规定提出建议。

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过失行为

1 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对共同犯罪做出以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而并没有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也不适用刑法关于共同故意犯罪的处罚原则。从此处可以得知,我国以刑法此规定为依据,否认了过失的共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多数学者维护了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刑法规定。但是,亦有部分学者主张应把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学者理解各有不同。

2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2.1 具备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以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的组合。但刑法对主体的性质也作出了规定: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单位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特别规定出了单位犯罪的一系列罪名,以规范单位的行为。同样的,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必须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无法构成共同的过失犯罪。

2.2 每个犯罪主体均实施了该过失行为

就犯罪行为而言,共同过失犯罪中,必须含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即每个行为人均实施了该行为。行为个数就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共同过失犯罪应由纯粹过失行为构成,而故意与过失共同造成危害的后果不符合刑法第25条第2款的立法意思。

2.3 过失行为共同造成该危害结果

共同过失犯罪中,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协助共同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行为,也可以是完全不同的行为。这种行为后果之间的继承性使行为人单独的行为形成一股合力,极大地强化行为的力量,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连接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这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根据。[1]

3 共同过失行为的具体特征

由于共同过失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是内部互有联系的,故其过失行为,不论作用大小,都将造成一个共同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结简单相加。正是因为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不作为,共同导致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每个人的行为结果都是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定义,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具有如下方面的特征。

3.1 数个行为人都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的注意义务。过失行为犯的本质在于违反应负的注意义务。如德国学者柏林指出,所谓过失,乃指行为者在意思决定过程中,虽应履行法秩序所课因认识结果之发生,而必须防止自己实行违法行为之义务,但因懈怠此义务而未形成可以阻止该行为的意思的情况。[2]笔者认为,共同注意义务的根据主要有:

(1)依据法律规定明示的共同注意义务。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例如行政、民事、经济等,以及法令、法规、规章等所规定的,且为刑法所要求实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疏于抚养、照看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疏于赡养扶助年老病弱的父母,致使出现严重的危害结果,父母或成年子女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依据职务、业务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是指根据职务、业务活动的性质、社会效益及其危险性,规定的各类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从事该特定职务、业务的人遵守法律规定,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依据法律行为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合同行为和自愿承担的行为等。

(4)依据先行行为产生的共同注意义务。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时,行为人应当采取积极的行动以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诸如此类因先行行为产生共同注意义务的情况,并不少见。

3.2 数人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

(1)各行为人之间存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共同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共同过失犯罪的过程中,不仅自己未履行实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行为的义务,而且未履行促使他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正是由于各行为人的共同作为或共同不作为,导致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

(2)共同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所在。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危害后果,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依据。同一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是由各行为人过失行为共同构成的。由于共同过失行为人的各共同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即其行为不论单方面的分工,作用谁打谁小,都将造成一个共同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简单相加。

3.3 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1)各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其犯罪性质为过失犯,这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

(2)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基本相同,如若非共同的心理态度,便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3)各过失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的心态,更加助长了对方的不注意,因此共同导致了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

[1] 舒洪水.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J].法律科学,2005,(4).

[2] 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A〕.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宫莉,女,汉族,山东泰安人,法学专业,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刘怡宏,女,汉族,山东潍坊人,应用心理学专业,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应用心理学专业,本科生。

D924.1

A

1672-5832(2017)07-01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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