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非遗”的内涵、外延与称谓

2017-11-27 12:03,
山东体育科技 2017年5期
关键词:本质属性外延杂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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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论“体育非遗”的内涵、外延与称谓

刘喜山,钞俊红

(南阳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以“体育非遗”众说纷纭的多种称谓为论述起点,论证“体育非遗”的内涵与外延,总结“体育非遗”的称谓与概念。认为“体育非遗”的本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属性是“身体运动”;“体育非遗”统称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以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以追求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或客观上达到锻炼身心效果的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外延;称谓;概念

“体育非遗”是对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绝大多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对“体育非遗”的传承与保护逐渐成为各种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得以存续发展的主要举措。当前,无论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体育非遗”均未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门类或形态单列。学界对“体育非遗”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更是众说纷纭,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体育非遗”概念的认识混乱,给民族传统体育学界带来基础理论方面的认知困难,阻碍了学界内部的积极对话与顺畅交流。理清概念是认识事物和科学研究的前提,“体育非遗”作为现代体育的源泉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概念的讨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澄清当前学界在该问题上较为混乱的认知状况,从而助推民族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健康传承与发展。

1 “体育非遗”的称谓众说纷纭

当前学界对“体育非遗”的称谓众说纷纭,初步统计有以下多种有代表性的说法:“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倪依克2006;白晋湘,2012;刘坚,201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牛爱军,2008;崔乐泉,2012;刘洋,2012;马冬雪,2015;刘喜山、邓星华,2016);“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李衫,2009;赖学鸿,2010);“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杨敏,2008;刘泽梅,2015)等。学界在对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讨论的同时,有些研究也涉及到了对“体育非遗”的分类及内涵、外延的认识(倪依克,2006;牛爱军,2008;崔乐泉,2012等),但目前亦未取得一致结论。

概念是在人类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的思维过程中产生的。概念包含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特有的属性,外延是指概念的适用范围。当前学界对“体育非遗”的多种称谓,虽然体现出学界的争鸣状态和学者们的见仁见智,但也反映学界对“体育非遗”概念认识之杂乱及模糊。

2 “体育非遗”的内涵

2.1 本质与本质属性

内涵是指概念的含义,即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特有的属性。就一个概念的内涵而言,理解并区分其本质与本质属性是必要的。一般地说,某事物的本质是指这一事物是什么东西,即某事物的本质决定了该事物就是它自身,而不是其他事物;本质属性则是指该事物所具有的必不可少的特征[1]。例如,一般认为水的概念是“一种无色、无臭、透明的液体”,那么,水的本质就是“液体”,而水的本质属性则是“无色、无臭、透明”。同理,“体育非遗”的本质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其自身所具备的“体育属性”,即“非遗”与“体育”应是“体育非遗”的两个核心属性。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国内外已形成共识,对“非遗”这一核心属性的认识是明确了的。所以,理解“体育非遗”内涵的关键就是把握其“体育属性”。即体育的本质属性成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定因素。

2.2 “体育非遗”的本质属性是身体运动

现代风靡世界的体育运动(以奥林匹克项目为代表)不是中国本土文化的产物,它是19世纪中叶以后逐渐从国外引入的[2],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以欧美国家的现代体育运动为参照的。而众所周知的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在早期并没有形成独立的形态,其往往混融在民间的宗教祭祀、婚丧嫁娶、岁时节令等生活生产之中,它在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应是一个涉及面较广、比较复杂的存在形态,而且,这类源自传统中国的、具有悠久历史的身体运动与现代“体育”的内涵与形式具有明显的差异。所以,胡小明等学者曾提出古代无“体育”的论断[3]。“体育”的概念自日本传入中国后,首先进入的是教育领域,被认为是“以身体运动为媒介(手段)的教育”[1],所以,“身体运动”就成为体育的一个固有的本质属性。身体运动是指任何由人体骨骼肌产生,并能形成身体能量消耗的身体动作[4]。身体运动强调身体活动中的运动量,如果没有运动量则不能称为身体活动。有学者认为,锻炼(Exercise)和斯泡特(Sport)是身体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愿从事的有计划、有组织、重复性且具有目的性的身体运动可以称为锻炼;有组织、有规则且具有竞争性的身体运动则可以称为斯泡特[5]。虽然“体育非遗”与现代“体育”在概念的内涵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作为对不同种类体育活动或现象的抽象与概括,应该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那就是“身体运动”。

2.3 我国“体育非遗”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主要包括以身体活动为核心而形成的方法、规则、器具、场地及其相关的文化传统等[6]”。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身体运动”,它“既有与体育活动相关的竞赛程序、器材制作、比赛规则等身体运动内容,又是与各民族的社会特征、经济生活、宗教仪式、风俗习惯、历史文化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现象[7]”。当前,我国仍然存在着数量众多的此种“体育非遗”项目,其拥有的历史比现代体育要长远很多,它们是一种早于现代体育产生,并孕育了现代体育的“前体育”形态,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些身体运动大多都演化成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项目。因此,“体育非遗”既是民族传统体育的典型,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代表。一方面,我们不能用西方国家产生的体育概念来解释或界定我国的全部“身体运动”或“体育实践活动”,另一方面,在考察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早期属性之基础上,结合现代体育的固有特征,“体育非遗”的本质属性应该是“身体运动”。

3 “体育非遗”的外延

虽然“体育非遗”是一种杂糅了多种文化因子的“身体运动”,但它本质上仍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国际、国内社会已经形成了共识,其知识体系亦相对比较成熟,讨论“体育非遗”的外延自然不能脱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框架,即,我们应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范畴下来讨论“体育非遗”的外延。

3.1 “体育非遗”涉及《名录》中的多个类别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上,存在归类混乱的问题,其概念和边界尚未形成[8],所以,在理论上很难把“体育非遗”划归入某一既定门类。“体育非遗”具有表象意义与象征意义,其表象意义体现在该项目的技法、形式中,如少林武术、蹴鞠等项目外在表现的体育元素十分明显,是直观的体育非遗范围;而更多的非遗项目,其体育元素体现在象征意义的层面之上,例如流行于满族、蒙古族的“萨满舞”,流行于土家族的“摆手舞”“跳丧舞”等,因其浓烈的宗教意味,很多人不会将其与体育联系起来,而经过人类学、社会学的相关研究,这些舞蹈当中的某些动作、步法等体育元素成为了一种象征意义的符号,溯其本源,与原始体育密不可分[9]。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言,国内学者一般认为“体育非遗”指代的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门类中的部分项目,如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研究中心的崔乐泉教授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划分为12类[10];刘洋在博士论文中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指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类6中的传统体育项目”[11]。但如果我们对第6门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目下的项目进一步具体分析便可发现,其中能归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其实是单一和稀少的,其基本上仅能囊括武术类(如各拳种)、养生气功类(如五禽戏等)和民间竞技游戏类(如射箭、赛马、拔河等)项目。而我们平时所常见的狮舞、龙舞项目(划入了传统舞蹈类),以及抢花炮(划入了民俗类)、二人转(列入了曲艺类)、二人台(列入了传统戏剧类)、川江号子(列入了传统音乐类)等地方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和身体运动项目,还有不少甚至进入了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狮舞、龙舞、达瓦孜、锅庄舞、抢花炮、摆手舞、东巴跳、阿细跳月等)的数量众多的传统身体运动项目都未被纳入“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目之中。可见,“体育非遗”的外延要远大于“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目中身体运动类项目的数量,如果我们把二者等同,就与我们对现实生活中接触到的传统体育活动的一般认知是不相符的,而且认为“体育非遗”限于“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之内的认知还大大压缩了前者的外延。

3.2 “体育非遗”与已有类别的关系辨析

首先,“体育非遗”与民族传统体育的关系问题。民族传统体育的称谓始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校专业设置时期,而“体育非遗”则是21世纪以来在我国非物质文化传承与保护体系逐渐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产生的。可见,“民族传统体育”的称谓要早于“体育非遗”。就民族传统体育的内涵而言,它与“体育非遗”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都是对“以身体练习为手段,以健身、娱乐、竞技等为目的”的一类身体运动的统称。但由于我国体育非遗存在的前提是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确认,故还存在着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未被纳入“体育非遗”名录体系的情况,而反过来,“体育非遗”则无一例外都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见,当前民族传统体育的外延要大于“体育非遗”的外延。但随着我国各级“体育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与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二者的外延正在逐步接近。而且,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在获得国家力量和资源的支持方面显得更具有保障性、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其已成为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新思路与重要途径。未来,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与传承活动会逐步完全纳入“体育非遗”保护的轨道。

其次,“体育非遗”与“传统舞蹈”及“游艺与杂技”的关系。虽然当前学界有不少人认为“体育非遗”一般包含在“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目之中,但根据体育非遗的涵义,“传统舞蹈”类目当中也存在大量的体育非遗项目。除大家所熟悉的龙舟、狮舞、龙舞外,少数民族的铜鼓舞、苗族的芦笙舞、彝族的阿细跳月、藏族的锅庄舞、土家族的摆手舞等同样为大家所熟知。在日常生活和部分学者的研究中,人们也习惯把这些“身体运动”当作传统体育项目[12],甚至可以说整个“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纳入“体育非遗”的范畴。体育与杂技亦不同,体育是一种健身性的身体运动,而杂技是一种表演性的身体活动;但同时,杂技与体育历来又是难以截然区分且关系密切的身体活动项目,一些杂技项目本身就由表演性较强的体育项目组成的(比如舞龙、舞狮、踩高跷等)。根据体育非遗的“身体运动”这一本质属性,游艺与杂技中的一些主要依靠身体运动完成的项目也应属于体育非遗(如吴桥杂技、聊城杂技中的武术、气功、舞刀、舞棍、顶杆、登技等),有些杂技项目则不能归入体育非遗中(如魔术、口技等)。

总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凡是以身体运动为主要基本手段,以追求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或客观上达到锻炼身心效果的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纳入“体育非遗”的外延范畴。

4 “体育非遗”的称谓与概念

4.1 “体育非遗”的称谓

既然体育非遗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内讨论的,那么体育非遗就是对具有“身体运动”这一本质属性的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称。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管理办法》,文件中把这类具有体育之“身体运动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作“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这种称谓当前在学界也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接受和使用。鉴于此,认为今后“体育非遗”的称谓可以统一作“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未来在探讨这一领域内的问题之时,学界更容易取得共识。

4.2 “体育非遗”的概念

体育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质属性是“身体运动”。据此,认为“体育非遗”是指主要依靠身体运动而进行的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体育非遗主要包含于“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和“传统舞蹈”两个门类之中,在“民俗”类(如翘旱船、秋千等)、“曲艺”类(如二人转)、“传统戏剧”类(如二人台)、“传统音乐”类(如川江号子)等类目之中也含有少部分体育非遗项目。基于体育非遗“身体活动”的本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以及“历史悠久性”和多种文化形态杂糅的“非独立性”,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身体运动为主要基本手段,以追求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或客观上达到锻炼身心效果的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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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nnotation,denotationandappella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sports"

LIU Xi-Shan, CHAO Jun-hong

(SchoolofPhysicalEducation,NanyangNormalUniversity,Nanyang473061,Henan,China)

By the method of document literature, logical analysis, and with multiple concepts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illustrates the denotation and connot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sports, and finally summarizes the concept and term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natur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sports is non-material culture heritage, and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is physical activity; it takes physical activity as the main basic means, and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s the main purpose or objective effect.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nnotation; denotation

G80-054

A

1009-9840(2017)05-0001-06

2017-04-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武舞历史文化流变及其启示研究”(项目号:15CTY020);河南省体育局2017年体育课题研究项目(2017042);南阳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

刘喜山(1981- ),男,河南南阳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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