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有利的约定可撤销吗

2017-11-30 21:52
伴侣 2017年11期
关键词:过户所有权前夫

问:

我和前夫前年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将一套在他名下的房子送给女儿。由于房子正在出租,我们商议决定由他将租金存进女儿的账戶,等女儿成年以后自己支配。随后,女儿随我们去公证处签了字,但未办理过户。今年,前夫资金周转困难,想卖这套房子。我得知后坚决反对。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只有办理完毕产权证的过户手续,才属于真正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因此只有当房屋所有权转移后,赠予合同才完全履行完毕。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因为你前夫与女儿已经就房屋赠送办理了公证手续,因此该赠送也是无法被撤销的。

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实际监护人,你前夫忽视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赠予人明确表示将赠予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予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虽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你前夫,应当及时督促双方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你前夫认为可以用女儿的房屋进行银行抵押贷款去解决自己的资金危机,也是错误的认识。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财产。”也就是说,除非他将出卖孩子房子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本人的事项,否则他本人是无权处理孩子财产的。

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家长如果要处理孩子名下的房产,必须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其处理房产确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卖房所得款项也必须存在公证机关,每次支取都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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