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出版社《春秋穀梁传注疏》卷七、八、九校点补正

2017-11-30 23:24张剑
北方文学·上旬 2017年32期

张剑

摘要:北京大学出版社二〇〇〇年出版整理本《十三经注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当中存在若干点校疏误,本文在充分利用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其卷七、卷八、卷九文字、标点方面问题稍作补正,条列十七则校勘记于下。

关键词:整理本《春秋穀梁传注疏》;校补

整理本《春秋穀梁传注疏》的错讹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类。其一,过分依赖阮元《春秋穀梁传注疏挍勘记》,却对阮校不加考辨。其二,部分忽视了阮校已经提出的问题,从而未能纠正若干讹误。其三,未能利用宋元刊善本,致使若干错误未能得到改正。该整理本是目前学界广泛使用的本子,今指正其卷七、卷八、卷九校点问题十七则,避免以讹传讹,为从事相关具体研究者提供一更加完善的文本。本文论述所需各本版本信息如下:

1.《开成石经·春秋穀梁传》,《西安碑林全集》第一七五册,广东经济出版社、海天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影拓本,简称石经。

2.《春秋穀梁传》,十二卷,江苏广陵书社二〇一三年影印清光绪刻《古逸丛书》影刻南宋余仁仲万卷堂重订本,简称重订余本。

3.《中华再造善本丛书·监本附音春秋穀梁注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二〇〇三年影印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宋刻本。简稱宋十行本。

4.《中华再造善本丛书·十三经注疏·监本附音春秋穀梁注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二〇〇六年影印北京市文物局藏元刻明修本,简称元刊明修本。

5.《十三经注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闽刊本,简称闽本。

6.《十三经注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日本内阁文库藏万历二十一年刊本,简称监本。

7.《十三经注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汲古阁刊本,简称毛本。

8.《十三经注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乾隆武英殿刊本,简称殿本。

9.阮元校刻《重栞宋本监本穀梁注疏附挍勘记》,清嘉庆刊本,中华书局二〇〇九年影印出版,简称阮本。

10.《十三经注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大学二〇〇〇年出版,简称北大本。

11.阮元单刻本《宋本十三经注疏并经典释文挍勘记·春秋穀梁传注疏挍勘记》,《续修四库全书》第一百八十三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〇二年影印南京图书馆藏清嘉庆阮氏文选楼刻本,简称阮校。

12.《中华再造善本丛书·经典释文》,北京图书馆出版社二〇〇三年影印国家图书馆藏宋刻宋元递修本,简称宋本《释文》。

本文以北大本为底本,北大本正文每页分上下栏,每页之中经、注、疏,字同者甚多,鉴于此,为准确标注某段文字在北大本中的具体位置,如本文称“卷七,僖元年,第124页,下。【疏】使之如改事然释云谓经不言”,即指北大本第124页上栏疏文当中“释云谓经不言”。《春秋》经文及《穀梁传》传文标作“【经】”,范甯《注》标作“【注】”,杨士勋《疏》标作“【疏】”,陆德明《释文》标作“【释文】”。本文按语在“【按】”之后。

1.卷七,僖元年,第124页,下。【疏】释云谓经不言

“释云”,宋十行本作“释曰”;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阮本作“释云”。

按:“使之如改事然”为传文,依例,“释云”当从宋十行本改作“释曰”。

2.卷七,僖元年,第126页,上。【注】。据得胜地

“地”,重订余本作“也”; 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阮本作“地”。【按】当从重订余本作作“也”。

3.卷七,僖元年,第126页,下。【疏】。讨夫人于齐桓非是姑姊即是妹侄

“讨”, 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阮本作“讨”;殿本作“计”。【按】北大本出校勘记云:“‘讨,疑为衍字。”北大本所云非也,宋十行本作“讨”,此处当有字。殿本改监本“讨”为“计”,文意亦通。恐即当作“计”,疑宋十行本误“计”为“讨”也。

4.卷七,僖二年,第128页,下。【注】则愚者不悟

“悟”,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悞”;闽本、监本、毛本、殿本作“悟”【按】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此处范《注》曰:“明达之人,言则举纲领要,不言提其耳,则愚者不悞。”“悞”,误也;按文意,明达之人,以举刚领要之言,以提其耳之教道,愚者可不误也。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阮本作“悞”是,北大本作“悟”

5.卷八,僖八年,第142页,下。【注】是妾不为夫□明矣

“□”,重订余本作“人”;宋十行本、阮本此处空阙;元刊明修本作“〇”;闽本、监本、毛本、殿本作“体”。 【按】阮校云:“此本‘夫字下空缺。闽、监、毛本作‘体。”按此空阙处,当从重订余本补“人”字。宋十行本刊漏,空一格,元刊明修本遂误补“〇”;闽本、监本、毛本、殿本作“体”,误。按文意,《传》云:“不以姓氏,非夫人也,立妾之辞也,非正也”,即不以妾为夫人也。阙字处作“人”是也。

6.卷八,僖九年,第142页,下。【经】葵丘之会

“会”,石经、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作“盟”;阮本作“会”。【按】当从石经等作“盟”,阮本、北大本作“会”误。

7.卷八,僖十年,第142页,下。【经】里克所为杀者

“杀”,石经、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作“弒”;阮本、北大本作“杀”。【按】北大本出校勘记云:“‘杀,《穀梁经传补注》作‘弒。”按北大本未通检穀梁系统诸本,元刊明修本作“弒”原不误,且阮元、卢宣旬皆未出校勘记,疑阮本将“弒”误刻为“杀”。

8.卷九,僖二十年,第161页,上。【经】己巳

“己巳”,石经、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作“乙巳”;阮本作“己巳”。 【按】当从石经等改作“乙巳”。阮本、北大本作“己巳”并误。

9.卷九,僖二十一年,第163页,上。【注】不以夷狄捷中国

“以”,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作“与”;阮本作“以”。 【按】当从重订余本等作“与”。元刊明修本作“与”不误,而阮本误作“以”,疑阮本刊误。北大本仍误作“以”。

10.卷九,僖二十二年,第163页,下。【经】春秋三十有四战

“春秋三十有四战”,石经作“春秋三十四战”;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阮本作“春秋三十有四战”。【按】石经此段《传》文无“有”字。疑当从石经删“有”字。

11.卷九,僖二十三年,第165页,下。【注】徒信不知权谲之谋

“信”,重订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阮本作“言”。【按】北大本出校勘记云:“‘信原作‘言,据《穀梁经传补注》改。”按北大本誤也,北大本误改疏文。作“言”本不误。按文意,宋襄公不用其臣子之谋而败,其守礼偏战,徒言不知权谲之谋,谋略不合权谲者乃宋襄公,非其臣子也。北大本改“言”为“信”,误甚。重订余本、宋十行本等皆作“言”,作“言”是。

12.卷九,僖二十四年,第167页,上。【注】。传曰:“诸侯时卒,恶之。出不葬,篡文公而立,失德。”

“传曰诸侯时卒恶之出不葬”,重订余本作“传曰诸侯时卒恶之也不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阮本作“传曰诸侯时卒恶之出不葬”;殿本作“传曰诸侯时卒恶之不书葬”。 【按】北大本出校勘记云:“‘出,《穀梁经传补注》无。”按重订余本即无“出”字,其作“传曰:‘诸侯时卒,恶之也。不葬。”按《春秋》经文,晋侯夷吾卒,卒不书葬,按传例,时卒,恶之也,以晋侯夷吾篡立失德,故不书葬。晋侯夷吾非因出而不葬,乃失德不葬。故而,当从重订余本等作“传曰诸侯时卒恶之也不葬”。此外,北大本此处标点存在问题,此处标点及文字当改作:传曰:“诸侯时卒,恶之也。”不葬,篡文公而立,失德。

13.卷九,僖二十五年,第168页,下。【释文】。一音预

“预”,重订余本作“豫”; 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此处空阙;闽本、监本、毛本、殿本、阮本作“预”。【按】检宋本《释文》作“豫”,作“豫”是。宋十行本此处刊漏“豫”字,元刊明修本仍空阙。闽本补“预”字,误也。监、毛、殿本作“预”并误。元刊明修本此处空阙,而阮本作“预”,疑其未出校,而据闽、监、毛本补“预”字。今当从宋本《释文》、重订余本作“豫”。作“预”非。

14.卷九,僖二十七年,第171页,上。【注】。以类见矣

“以类”,重订余本作“讥斯”; 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阮本作“以期”;监本、毛本、殿本、北大本作“以类”。【按】当从重订余本作“讥斯”。按文意,前《注》云:“贬楚子于兵首”,则彼碌碌者讥斯见矣,碌碌者当谓陈侯、蔡侯、郑伯、许男也。贬楚子,陈侯等亦见讥。作“讥斯”是也。

15.卷九,僖三十一年,第177页,上。【注】。终致太平

“太”,重订余作“大”; 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阮本作“太”。【按】阮校云:“闽、监、毛本同。释文出‘大平。”按余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殿本、阮本、北大本此段注文后所附音义皆作“大音泰”。再检宋本《释文》,其云:“大平,音泰。”据此,此处注文“终致太平”当作“终致大平”也。作“大”是。

16卷九,僖三十一年,第177页,上。【疏】。其名叶光纪

“叶”,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监本、毛本、殿本、阮本作“汁”。【按】阮校云:“闽、监、毛本同。何校本‘汁作‘叶。”此则阮校有误。按宋十行本作“汁”。阮校称何校本作“叶”,未得见。且即便作“叶”,亦或当从繁体作“葉”。宋十行本作“汁”,作“汁”或不误。北大本笃信阮校而改杨《疏》文字,恐非。

17.卷九,僖三十一年,第177页,上。【疏】。故转卜三正

“转”,宋十行本、元刊明修本、闽本、阮本作“博”;监本、毛本、殿本作“传”。 【按】阮校云:“闽本同。案,‘博当‘转之坏字。监本作‘传亦非。”此则阮校有误。下《疏》云:“故云卜三,礼也。四月非时,故云卜四,非礼也。”可知《传》卜三正,卜四不正也。作“传”是。且宋十行本作“博”,非坏字;元刊明修本作“博”,当是承宋十行本之误,非“转”之坏字也。“传”、“博”形近易讹。疑作“传”是。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